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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对违纪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

非常感谢大家对教师在作出教育处罚时, 体罚学生的方式有哪些? 其形式分别有哪几...问题集合的关注和提问。我会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要不要对违纪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要不要对违纪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如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伤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我国刑法第30条也阐明了此类观点,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单位主体,即不可能是学校。

三、教师和学校在体罚学生问题上的责任种类

1、民事责任

(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对于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有规定,法人不仅会违及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该条实质上确认为了法人与公民一样有侵权能力,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学校的行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来体现出来的,老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老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因此,老师体罚学生属学校的行为,其过错形态属于普通过错,即学校有过错、教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应有学校承担。(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的内容如果是共同故意和过失,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过失,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人或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针对学校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来说,一般是指学校没有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禁令来约束教师的教学行为,制止杜绝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处于放任或半放任状态,而且某些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已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体罚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没有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状态,老师为了个人目的的故意体罚学生,体罚中学生也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的自负精神,这种做法,对于教育和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体罚或变相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及学校责任的划分

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如殴打、羞辱等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来说,也有可能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制止违纪行为,而对老师的体罚放任自流,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3、体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体罚学生本身就属违犯法律的行为,除了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行为人所在单位还要给行为人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都为学校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外,还在第37条规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总之,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老师也是学校的职工,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罚行为触及法律规定,造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师本身不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个人的教育行为,违反相应的教育教学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基本概念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体罚?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部有新出了哪些中小学惩戒教育规则?

时至年末,对于广大学生来说,还没到感受年复一年的感伤,如今更加关心寒假的放假时间。不过,在这个特殊时分,教育部门一刻不敢停歇,针对中小学教育的突出问题,颁布着一份份规则和办法。

其中,有关中小学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各地时常都会曝出各种老师体罚学生过激的行为,甚至是一种变态和虐待,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很多家长也为此与学校和老师产生了摩擦与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即便这种事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但看到的报道多了,不少家长也不免产生担忧、疑神疑鬼,对老师和学校不再信任。

一、教育部最新消息

为了规范中小学老师对学生的批评与惩戒行为,12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详细澄清了如下几点人们关心的问题:一是罗列学生有哪些情形时,老师可以给予批评和惩戒(第七条);二是根据学生错误的轻重程度以及年级高低,分别罗列了老师可以采取的惩戒行为(第八至十条);三是明确了老师在惩戒中不得采取的行为,一共8条,这也是受到学生、家长和网友最多关注的

二、对老师是种保护

从网上的声音,以及身边中小学老师朋友的反馈来看,教师群体对这项新规是非常重视的,学校第一时间将具体内容推送给了老师,要求认真学习,同时还要择期进行集中学习和讨论,从而更好地掌握每一条内容,清楚的界定各类行为。

这份规则不仅是规范老师的惩戒行为,也是对老师的保护,明确了老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何种行为,如此做便是不违规的,也起到了为老师兜底和撑腰的作用。

不过对此,也有老师表示很难界定,尤其是很多场合下没有监控,而某些家长又不讲道理、情绪容易激动和失控,这些不是靠文件上的规则就可能排出的风险。所以也有一些老师消极的表示,不如干脆不管,听之任之,不作为就不会惹麻烦。

三、学生和家长却仍有担忧?

从内容来看,尽管更多的人认为是对学生的保护,但仍然有不少学生和家长表示出担忧。一是因为一些老师本身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就不过关,在情绪的影响下,不可能时刻想着规则,很多行为就是在冲动下产生的;二是即便遵循规则的要求,但有些行为仍然很难界定,比如在老师能够采取的惩戒措施中,最后都有一项“其他适当措施”的提法,所谓的“适当”与否仍然要靠个人去把握和解释,没有明确的标准

当然,不可否认规则的推出确实是一种进步,对学生和老师都能起到警戒的作用,当某些行为不太容易界定是否合规时,出于保险起见,理性的人就不会选择继续去做,不必要地挑战底线。慢慢的大家就都能学会克制,学生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老师克制自己的惩戒行为,这不正是大家希望看到的效果了吗。

在我上学期间有很多次都因为老师罚全班所以我被迫挨罚,罚的内容是:手背后坐好不许动。大家的看法是?

其属于变相体罚学生。

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德育处、校长室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体罚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随便停课等处罚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等次。

扩展资料:

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加大宣传力度,把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要求向教职工广为宣传,并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宣传到每一位家长,班主任要通过班会宣传到每一个学生,主动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2、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伤害学生身心的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严重体罚学生、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必须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各镇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在接到通知后,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自觉查找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宝应实验初级中学-关于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处理规定

老师教育孩子时,有哪些方式方法是违法的?

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都是不允许的,肢体接触绝对不可以,说教也需要注意尺度,不能使用可能伤害儿童心理健康的语言,尽量以表扬为主,因此不存在尺度问题,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一般的话打手心我觉得还是可以接受的,也不是会一直疼,也不侮辱人,但是你要是上脚,打巴掌这种肯定不行啊

学生永远只是学生,以前会很生气的在课堂上不点名批评,但现在不会!请学生到办公室谈,上课违反纪律会用眼睛瞪,感谢上苍,我教的是小学!现在的家长也比较重视,有素质的也占了多数,三观正的,教出来孩子还算能分辨是非,批评一下,聊聊是与非,点出该与不该,一般孩子都能接受!

至于那些被宠坏的祖宗,是非感没有,娇横的,油盐不进,我们的方法有点多,开始会与正常孩子一样,接着联系父母,了解情况,也让对方了解情况,要是家长无动于衷,认为正常,我们会继续努力,讲讲道理,到家长表明他家孩子就那样,老师你别管那么多一般我们会尊重家长选择!只是为那孩子担忧!

作为一名有多年管理经验的班主任,老李觉得用罚款的方式来处罚学生是不合适的。

诚然,现在的学生很难管,打不得骂不得,讲道理又不听,于是一些班主任想到用罚款来管理班级,老李认为这种做法要不得。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教师没有执法权。从这一点上讲,教师对学生作出处罚,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首先要遵守法律。

其次老李认为一个教师一但开始用罚款手段来管理班级,那么这个教师的人设就基本崩塌了(额,好像最近人设崩塌的人挺多的)。教师用罚款管理班级会给人留下这些印象:没能力,要是正常手段能管好班级,犯得上罚学生钱吗?;贪财,有时尽管你的财务管理非常透明,但是也难免落人口舌;简单粗暴,不动脑子经营班级,只会用罚款解决问题。

要不要对违纪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今天关于“教师在作出教育处罚时, 体罚学生的方式有哪些? 其形式分别有哪几...”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教师在作出教育处罚时, 体罚学生的方式有哪些? 其形式分别有哪几...”,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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