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法律主观: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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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决定消法55条的适用范围的,除“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这一合同目的要件外,还有“欺诈行为”要件。“欺诈行为”是消法55条的关键概念。按照民法解释学,法律上有定义的,应当严格按照该定义解释,如果没有定义,则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按照学说解释,“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 所以,能够使用新消法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符合三个要件:消费者、为生活需要的消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一、欺诈消费者赔偿多少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
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新消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而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就赔偿五百元。
新消法赔偿规定1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有了这部法律之后,我们消费的权益就能得到很有效的保障,能够让我们花的每一笔钱都放心,安心。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国的法律也在根据,不同时代,我国人民所遇到的问题而逐渐的走向成熟和完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的作案套路和技巧也在逐步的提升和更加的高科技,而当我们作为消费者,被一些不良社会分子坑蒙拐骗而导致消费出现不透明,不合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不断的修订当中走向成熟和完善,使我们消费者的权益逐渐的做到最大化的保护和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整个消费市场起到了监督和稳定的作用,对于商家的营销和诚信经营,以及对产品的好坏,都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既能够制约出现假货串货,又能够防止乱价,低价买高价卖的情况发生,又能够使相关部门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表示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能够使国家的整个经济状况出现更加真实的反映效果。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监督和制约,整个消费市场经营者更加注重自身的经营规范程度,让资深的产品更加的质量会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做到不欺骗消费者,从而提高店铺以及公司的信誉度,当今,各企业,各公司诚信为本,有了诚信,就有了品牌,公司才会越走越远。消费者也会因为权益保护法而更加理性的消费,所以,消费市场反馈出来的效果和结果会更加的真实透明,政府也会因为市场的清晰而会做出更加有决策性的发展方向。
如何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
新《消法》有“知假售假退一赔三,不足五百,赔五百元”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有“经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赔一千元”的规定。这些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台,在推动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步入新形势、新常态同时,也给职业打假人的打假碰瓷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一、职业打假人的现状与特征(一)手法专业化。
(二)目的利益化。
(三)操作集团化。
二、争议的热点与焦点(一)管辖权争议。
如将食品当作普通商品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举报,与食品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广告概念容易混淆有关。
(二)受理时限争议。
根据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投诉人。实践中,经常忽略这一规定,这成为职业打假人提起复议诉讼的一个热点。
(三)答复规范争议。
受理机关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答复主体是否正确、内容是否规范合法等是又一焦点。成为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对象。
(四)履职尽责争议。
职业打假人有时会以我们履职不到位,或对其诉求草草处理为由提起复议诉讼。主要形式有投诉调解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终止调解,举报是否及时立案调查,不立案是否告知理由,是否履行移送、移交义务,以及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等等。
三、行政机关执法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一)思想认识不统一。
思想上容易走两个极端。一是不重视;二是不合法。为防止职业打假人纠缠,对其无理要求一味迁就。或存在对其缠诉行为很反感,延误办理时限,产生不耐烦情绪。
(二)处理程序不适当。
处理不当,答复超时,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三)证据保存不规范。
不注重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没有记录、批文、凭证等证明依法行政的痕迹。或以平信函回复当事人,导致无邮寄凭据;或图省事进行电话告知或答复,没有留存通话时间,录音等确凿的证据。
四、处理的方法与对策应遵循“合情、合法、合规”的原则,重程序,固实体,积极稳妥的开展工作。
(一)合情。就是要一视同仁。职业打假人只要符合现行消保类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消费者”情形,就要对事不对人,依法受理处置。
(二)合法。把好处理技巧和分寸,注意措词,防止出现因言语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合规。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在于盈利,“过度维权”是其特点,如一味支持,给人当枪使了;如不理不睬,对方又会纠缠不休。必须坚持严把程序、注重实体,坚持“有理、有据、有节”就会应对自如。
五、举报投诉的具体处置方法:(一)两人接诉。处理工单上不能只有一人的签名。
(二)分别告知。区分投诉、举报两种情形进行分别回复。投诉属工商质监职权范围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分送情况,履行法定分送义务;不是工商质监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不需主动分送。举报则不管是不是工商质监职权范围,作为受理人都有立案审查、移送、移交的义务。需移送、移交的则必须主动将举报材料寄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
(三)对等回复。就是投诉是书面的,回复也应以书面形式,投诉是口头、电话的,可以口头、电话形式回复。书面回复邮寄要用特快专递或挂号、双挂号。口头、电话回复要有记录、可以在登记簿上记下通话时间、时长,主叫最好用办公固定电话。
(四)投诉调解。时限为六十日,到期不管是否成功均要终结调解。相关调解文书由具体承办单位起草,审核后告知投诉人。
(五)举报办理。对职业打假人关于工商质监类案件的投诉举报,按两总局《处罚程序规定》办理,9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不立案的说明理由,结案后要给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六)对行政调解没有达到投诉人赔偿要求的,不宜重复采取调解方式,而应该积极建议消费争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工作建议1、转变监管方式,促规范。
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以实践和完善信用监管、网络监管和“双随机”监管为契机,探索新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提高消费生产者、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监管力度,治源头。
加强对辖区超市、商店、市场的检查力度,以一个职业打假人的角度查找假冒伪劣、过期、虚假夸大宣传、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将力量向基层倾斜,将业务精、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处理投诉,办理案件的一线。
3、加强内外沟通,防风险。
一是加强内部沟通,理顺接口,畅通流程,形成合力。二是加强外部沟通。与法院、政府法制办、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加强沟通,提升应对“职业打假人”所提复议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将败议、败诉风险降到最低。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赔偿标准
虚假宣传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斗信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镇乱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内容
商品的空旅轮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最高可以获得原产品价格的十倍赔偿。《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倍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倍赔偿的规定是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区别:
1.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法》,两部法律调整不同范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对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不一样,因为不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以会出现不同的赔偿责任。
2.《消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具体来说,十倍赔偿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因是食品涉及食品安全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三倍赔偿是《消法》的规定,涉及消费欺诈。
3.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法》的欺诈条款,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如何选择三倍赔偿与十倍赔偿?
食品的购买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范畴,则针对所购食品的任一种瑕疵,同属于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领域。对该瑕疵性质的判断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构成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第二种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第三种是既构成消费者保护所规定的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前两种情形下,依据食品瑕疵的性质,分别依照食品安全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评价,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赔偿款。
在第三种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旦某种食品瑕疵既构成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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