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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受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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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受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受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1、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3、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通过选举产生。

5、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6、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7、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另外,《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亦指出: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人民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特区可签发特区护照,自行管理出入境事务等。

(2)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在特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特区立法会可以在特区基本法许可范围内立法,或修改、废除法律。仅以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自治范围内事务法律为限。

(3)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区征税;澳门元港元是特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并可自由兑换。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哪些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政策决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专业管理权;

2、在立法领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但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立法权限外,还将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视为例外情况;

3、在司法领域内,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司法组织的地区司法组织,这是很奇特的现象;

4、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参加不以主权国家为单位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基本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基本法第五、六章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1)立法提案、制定行政性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2)人事任免权;(3)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航运、民用航空方面的权力;(4)教育、科技、医疗、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和治安方面的权力等等。

2、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行使以下方面的职权:(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依法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调查权和弹劾权。(4)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3、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基本法规定,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经济文化等的对外交往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对外事务处理权:(1)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和缔约的权力;(2)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权力;(3)自主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权力;(4)单独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受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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