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破坏军婚被批捕!明知是军人妻子仍与其同居,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咋看?)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破坏军婚被批捕!明知是军人妻子仍与其同居,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咋看?)

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是仅存在中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被批捕!明知是军人妻子仍与其同居,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咋看?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使命。他们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他们恪守本职、崇尚荣誉。都说“军人诚实可靠,做事踏实,不说假话”。这话,连我自己都不信!其实军人挺能“撒谎”的。特别是对自己的家人,妻子,朋友......他们不仅被“骗”了,而且被“骗”了很久很久!

现代的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也对农民的社会面貌和态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古老的思想和传统逐渐消失,另一些变化很大的思想和传统也消失了。与过去不同的是,婚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男的找媳妇是一个题,这两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男的结婚难没有解决,又出现了一个偏头痛问题,而离婚率上升了。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胡某作为第三者,明知王某已经结婚,且在明知王某的配偶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并生子,有关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了。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对于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其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当地法院最终判处嫌疑人胡某有期徒刑9个月。

婚姻生活,从结婚到离婚都不是一件小事。结婚不像是恋爱。恋爱只涉及两个人的情感,两人合不来就分开。婚姻不仅仅涉及情感。还要考虑到整个家庭、婚姻财产、孩子等等,还有很多的事情要考虑和担心。

此外,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期间,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后果将更加严重,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在的婚姻登记取决于全国网络婚姻状况调查。如果婚姻不能继续消除重婚,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重婚,即使没有领结婚证。任何人,只要已婚者没有登记并和她(他)同居生活,都视为重婚,要承担重婚罪。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出轨,简直就是渣男。最令人愤怒的是,是直接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对于这种行为不予打击,也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尊严。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形: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军队是一个光荣而伟大的事业,总是肩负着军人的巨大光辉责任,不能像普通人一样,与他们的妻子和家人,因此与他们的家人呆在一起,法律对他是一名军人有着特殊的权利,如有一方是军人,其另一方不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如果在军婚存续期内,非军人一方与他人同居生活,就属于破坏军婚。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中还是在离婚关系中,只要其中一种发生,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和军人女朋友谈恋爱破坏军婚吗

和军人女朋友谈恋爱破坏军婚,军人的女友受法律保护,破坏军人的感情,以破坏军婚论处

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江西一男子破坏军婚被批捕,案件最终调查结果如何?

8月3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

经过调查,现役军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在2019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男方陈某某经常在外服役不在家,于是妻子王某某与自己的同事周某某交往发展,并且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知道王某某是已婚之妇,与现役军人陈某某是合法的配偶关系,但是即使这样,两个人表面是同事关系,私下里却是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实无论是不是宪法规定的,破坏人家的家庭都不是对的吧,而且,在这种事情上面,没有哪一方是对的,丈夫在外面保家卫国,妻子主内,不说时时刻刻都在想念自己跌丈夫,但是面对外界的诱惑时,也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份吧?是有夫之妇诶!

而且,这个周某某,那么多女性,为啥就看上这一个已经结婚的?难道不会觉得自己的良心会痛吗?就没有一点基本的道德心吗?难怪现在都在谴责第三者,确实,这伤害的是三个家庭的心。现在这个事情曝光,三个人都脸上无光。

然后,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守住自己的本心,在踏入婚姻的殿堂之前,好好思考一下自己是否找到了真正想要结婚的对象,不要守着婚姻的坟墓吃着碗里看着锅里。婚前婚后可能会有很多矛盾,但是需要的是两个人一起解决,而不是无法解决而选择逃避,最后不能抵制外面的诱惑伤害爱你的人。

最后,无论如何,两个人如果不能走到最后,好聚好散也是善始善终的一种,不要最后情人变仇人。

江西男子与现役军嫂同居,破坏军婚被判1年,军嫂为什么不判刑?

破坏军婚罪的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让我们的子弟兵安心戍边卫国。在破坏军婚行为中,一般不会追究军嫂的法律责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军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况严重的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一、案例:

南昌市东湖区的王女士,与现役军人陈先生结婚后两地分居。在工作中,王女士与周某某相识,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王女士没有守住为人之妻的道德底线,双方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周某某在明知王女士是现役军人妻子后,交往不但不收敛,反而搬入王女士与陈先生的婚房中,过起了地下夫妻生活,直到被人发现后举报。经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某某以破坏军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一般情况下,不会追究军嫂的刑事责任

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出发点和着眼点,都是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军嫂因嫁给军人而受到约束,同时也得到法律的宽恕。在军嫂出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处罚军嫂的,目的也是给她们挽回婚姻提供一些有利条件,因为军嫂出轨并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破坏军婚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下,才会立案追诉,对于一般情节是不会追究的,因为一旦立案势必会扩大影响,给现役军人的声誉带来一定的损害。破坏军婚罪虽是公诉案件,如果现役军人为挽回婚姻,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也会慎重考虑,做出有利于军人的决定。

三、可能追究军嫂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1、涉案双方都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破坏了“军嫂”的军婚,“军嫂”同时也破坏了“军哥”的军婚。

2、军嫂与涉案男方同时构成重婚罪的,涉案男方不但破坏了军婚,同时军嫂也破坏了涉案男方的合法婚姻,涉案男方的配偶持意要追究军嫂刑事责任的。

3、军嫂故意欺骗他人,与自己结婚的,军嫂一方构成重婚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现役军人态度决定着军嫂的处罚结果。

结束语:

我们子弟兵远离家人戍边卫国,值得大家尊敬。军嫂与现役军人组建家庭分居两地,也做出许多的牺牲,也是一种奉献,一样值得尊重。军嫂既然选择军婚,就应当保守住道德底线,保护那份荣耀。

“四哥有法说”作为一名退伍老兵,在此向所有军嫂致敬!

破坏军婚要判刑,军嫂出轨会判刑吗

破坏军婚要判刑,军嫂出轨会判刑与否有三种情况:

1、案件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认定,不构成的那么就不会判刑;

2、对于军人家庭已经破坏、而且军嫂没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将军嫂列为被告的情况下,那么军嫂会被判决为“重婚罪”;

3、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军嫂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予以谅解的,没有将军嫂列为被告的,那么军嫂就不会有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

扩展资料:

出轨的法律后果:

1、法律上一般确定两边感情破裂。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会判定离婚。留意此处是“一般”,也不扫除法院以为婚姻还能够拯救,给两边一个机会。

2、准则上不影响共有产业的切割。很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方有差错,就必定少分产业。其实按照中国的婚姻法,只要一种景象即一方在离婚期间隐秘搬运产业是当事人能够主张歪斜切割产业,详细歪斜多少也没有成文的规则。其他的景象只能看法官的自在裁量,比方恰当照料无差错方、抚养子女方、日子困难方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则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破坏军婚罪

犯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触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本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4、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破坏军婚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问一下大家下面这个罪名可以包括退役军人吗退伍军人会构成这个罪名吗?

提问者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网页链接第四百五十条,这对于退役军人处于预备役期间或者非预备役期间,但是在执行军事任务的退役军人(比如民兵、民工等),是适用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第四百五十条的。原文应是“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破坏军婚被批捕!明知是军人妻子仍与其同居,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咋看?)

好了,今天关于“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破坏军婚罪已取消是真实的吗”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