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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依据条款(如何学习贯彻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法律分析:一般是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随着科技的发展,诫勉谈话的权限和程序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诫勉谈话依据条款(如何学习贯彻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依据条款

法律分析:一般是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如何学习贯彻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诫勉是什么处分,有啥影响

诫勉含义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考核的内容丰富,时间一般为半年。

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如何做好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本来就是对思想工作,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形式。既然是批评教育那么窄,对戒面对象进行谈话的时候,既要指出他存在的错误指出他存在的缺点,又要给他提出一些宝贵的意见,并且还要做好思想上的动员工作,让他不要背思想包袱,到最后还要给他提出一些希望,希望他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能够一如既往的进行改进改善,争取将工作做得真的好。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什么机构或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未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

如何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局诫勉谈话试行办法

*局诫勉谈话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局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第六条*局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处存档;(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第九条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纪委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诫勉谈话依据什么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有什么影响

1、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即,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诫勉谈话依据条款(如何学习贯彻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好了,今天关于“诫勉谈话的权限和程序”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诫勉谈话的权限和程序”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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