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条件(食品法第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条件是: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2、...
现在,我将着重为大家解答有关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话题,我们开始讨论吧。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条件是: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是:
1、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医学|教育网整理、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综上所述,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法第148条
2015年10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内容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目前很多职业打假人充分利用以上条款内容常常围绕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标签标识的安全标准寻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捕捉食品标签标注过错进行打假,但对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营养成分不符等真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问题却鲜有涉及。他们的通用操作程序为: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予以书面回复——监督部门回复能证明经营场或生产、销售企业违法则拿此回复获取法定赔偿——回复不满意则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或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告监管部门失职或不作为——如果还不行则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同时,打假者为了提高打假效率并规避打假风险,多选择大型、连锁等规范企业进行打假,而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问题较多的小、散型食品经营户往往视而不见。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显示,近两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事件中,包装标签问题已超过一半,达到55.78%。监管部门也有戏言:“我们现在整天为这些职业打假人赚钱奔波,都快成了职业打假人的免费打工者了。” 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食品市场,对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使用、打击食品企业利用标签标识弄虚作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大部分食品职业打假已偏离了食品安全的重点关注方向,并形成组织化、集团化、网络化、程序化打着法律的旗号游走在法律边缘谋取私利。此种现象,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占用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各级法院、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经营环境。 原因: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需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并给出了原则性的适用规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受到损害”,但立法部门并未就该条款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适用标准,使得第148条被职业打假者充分利用与发挥。打假者常常围绕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标签标识的安全标准寻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捕捉食品标签标注过错,从而获取法定赔偿。 建议: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借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详见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经验,对GB-2760、GB-7718和GB-28050等食品安全标准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受到损害”以及食品标签标识“瑕疵”的内容进行实质内涵界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台我省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合理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监管部门执法操作、规范企业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为社会正常的经济、经营发展环境护航。食安法148条是至少赔偿1000元吗
除了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有最低赔偿金额的。
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餐厅恶意吃异物怎么赔偿?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综上所述,具体如下:
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额外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请求额外增加的赔偿金数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也即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支付的赔偿金至少为一千元。
2、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法148条最高罚多少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赔偿损失,还应当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148条食品安全法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好了,今天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