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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公租房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怎样(新乡怎样能申请到公租房?)

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我国政府推出的,用于解决城市住房困难人群住房的问题,公租房是需要申请才能入住的,但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公租房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

非常感谢大家对新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问题集合的关注和提问。我会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2023公租房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怎样(新乡怎样能申请到公租房?)

2023公租房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怎样

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我国政府推出的,用于解决城市住房困难人群住房的问题,公租房是需要申请才能入住的,但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公租房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怎样?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公租房如何申请

(一)申请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材料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需年满18周岁,并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明、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

3、中低收入申请家庭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家庭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权登记单位出具的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

5、相关单位出具的资产证明;

6、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具体程序是怎样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2013年xx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单亲可以申请公租房吗?肯定是可以,相关的政策没有限制单亲不可以申请,只要您满足申请的条件就可以填写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表,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办理申请即可,因此,大家最需要清楚的就是申请的条件,这才是最关键的一点,不符合条件是不能进行申请,就算申请了也不会获得通过。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公租房怎样申请,具体程序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公租房的,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等。

新乡怎样能申请到公租房?

据悉,位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的“新乡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为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目前已具备入住条件,3栋11层小高层,共计253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40平方米——60平方米,月租金6元/平方米,物业费每月1元/平方米。依据《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区内公开招租,区内有住房需求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个人和团体均可提出申请,通过审核满足条件的将予以签订租住合同,分配入住。

联系人:陈国众

联系电话:0373—3686686

申请条件:

必须符合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2014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

新就业职工须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市户籍5年以上;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符合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主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公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租房申请方法,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方法

第一、我们办理公租房的时候,很多人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公租房有时间的限制,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的公租房暂时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随时都可以进行申请,这点大家可以放心。

第二、我们申请公租房需要的条件有几个,如果你有单位为的话,那么你可以跟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申请,叫他们给你打一个单子,然后帮助你去住建部申请既可以,这样你可以省去不少时间,一般单位是一批一批办理。

第三、我们如果准备申请公租房的时候,你要先了解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我国的公租房的规定主要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办理,大家可以在百度上面搜索一下既可以知道。

第四、申请公租房有一定的财产限制,那就是本人在本地区没有买房子的经历,没有任何的房产购买,也就是会所你在本地无住房,或者是你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那么你就可以申请了。

第五、我们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你和家人的收入也要进行统计和审核,如果你是单身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即可,如果你结婚了,那么你和你爱人的收入以及财产必须低于规定标准,这点要看各个地区具体的情况而定。

第六、申请公租房的话,会比较的省钱,不过你作为申请人,必须本地人,另外如果你是外来务工的人员的话,那么你在本地稳定就业,要达到当地的规定年限才可以。

第七、综合上面的情况你申报以后,具体条件是由你所在的直辖市和市或者是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他们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然会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完毕以后要统一实施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申请流程

公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2、申领表格;3、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4、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登记;5、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6、复审;7、终审。

《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乡是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下面是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请注意看第三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管理。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筹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腾退的公有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意见,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户型住宅和集体宿舍为主,户型结构包括单间、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所有投资主体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同时根据租赁对象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由政府有偿供应。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减收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户型适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要求,价格应合理。收购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核定价格范围内与出售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其他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项目要求无偿移交政府部分除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产权归出资人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直接运营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市场主体运营。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政府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市本级投资建设或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投资建设或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七条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新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市区内的住房。申请人申请平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房。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在本市已承租一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户籍在市区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按就职单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新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房产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或就职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在本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

房产信息证明、单身证明时效性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一审一公示”。

审核。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确定为轮候对象。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先登记先得的原则,按申请人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登记的时间确定轮候顺序。

第二十七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行使选择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新增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营运机构签订《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未按期签订合同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区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也可以自愿放弃现有承租房屋参与其他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本社区成员。向本单位申请或者向本新型农村社区申请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要求的材料,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经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将《新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租赁对象、租金价格、配租方案、入住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隔年复审制。

第四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以及未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的传媒机构,不得提供、刊登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用部分和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者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出资维修,也可按照商品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商品房配建部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期间免交物业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上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同区域同类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传媒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许多城市都推出了公租房,它跟普通的住房相比,租赁金额比较低,且租赁环境也比较好,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去申请公租房,住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有些人符合公租房的居住条件,想要去申请公租房,那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住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去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年龄结构、性别、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二、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1、意向登记: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京籍无房职工家庭、新北京人、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2、备案: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去开始申请公租房。

3、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

4、签约入住: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签约及入住手续,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

住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想要入住公租房的话,可以去看看当地对于公租房具体的条件限制是什么。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去申请,提醒一套公租房有多个人在同时申请,申请不一定能够通过,请大家也要清楚。

公租房申请通过之后下一步流程

有三步骤分别是: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公租房的申请,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户籍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劳动、工作合同以及住房状况等,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二)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复审。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有不符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三)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租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如今房子类型越来越多,比如:别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公租房相对价格比较便宜,成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选择,但不是你想申请就可以申请。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公租房申请标准是什么,以及申请公租房流程。

一、公租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公租房申请标准如下:

1、申请人年龄满18周岁,具有稳定的收入者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2、必须是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3、收入限制标准,指的就是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二、申请公租房流程

1、查看申请条件

在申请公租房之前,需要查看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数来决定面积: 一个人申请单间配套,两个人可申请一室一厅,三个人可申请两室一厅,四个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

2、递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把申请资料提交到审批中心,受理单位会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满足申请条件的人,会给到受理凭证。

3、审核材料

资料提交之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给到初审意见,初审过了之后提交市房管局复审,不合格的会给到书面解释。

4、复审

市房管局收到初审资料之后,七个工作日内给到复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公布,不合格的给到书面通知,说明具体原因。

5、结果公示

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将公布在网上,包括了收入、住房等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如果对公布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会给到你满意的答案。

6、下次轮候

申请没有成功,进入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提交书面资料,进行重新审核资格。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公租房申请标准是什么,以及申请公租房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在申请公租房之前可以想了解下相关知识,这样能够让你顺利的申请到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去哪里办理

公租房申请的办理地点如下:

1、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公租房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网站进行申请,但是需要在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中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住房保障机构。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综上所述,第一种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窗口进行办理。第二种是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第三种是关注当地房管局公众号或者是登录当地房管局官方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公租房如何申请,具体程序是怎样(新乡怎样能申请到公租房?)

好了,今天关于“新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新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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