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摔打老人城管被行拘15日,你觉得这个惩罚合理吗?(现在打人都不犯法了吗)
南通摔打老人的城管被刑拘了15日,我觉得这个惩罚非常合理。南通摔打老人的城管,最终被行政拘留了15日,因为这名城管是正式工,不是临时工,所以行政拘留15日之后,...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城管打人是否犯法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南通摔打老人城管被行拘15日,你觉得这个惩罚合理吗?
南通摔打老人的城管被刑拘了15日,我觉得这个惩罚非常合理。南通摔打老人的城管,最终被行政拘留了15日,因为这名城管是正式工,不是临时工,所以行政拘留15日之后,就可以回去上班了。这名南通的城管在执法活动当中,有暴力执法的行为,不仅折断了在街上摆摊的老人的秤杆子,还将老人掀翻在地。
一、事情刚开始的时候,南通这名城管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城管的执法行为就是要保持城市里的正常秩序,所以城管在路边发现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之后就会进行执法。南通的这名城管发现一个老太太在,不可以摆摊的路边摆摊,所以就下车收走了老太太的秤。但是老太太并不愿意让城管将她的秤收走,所以就一路跟着城管来到了城管的车旁边,并且一直在拉扯城管。直到这时候城管的行为还都是正常执法行为。
二、这名打人的城管忍耐到了极限,作出了不合理的行为因为城管在正常执法,所以老人的售卖工具的确应该被没收,但是老人在自己的秤被没收之后,却纠缠着城管,一直从自己的摊位而纠缠到了城管的车位,并且躺在了地上拉扯城管。虽然面对这样的行为,我们的执法者不应该有过激的行为,但是作为一名年轻气盛的人,被这样的拉扯,最终是忍耐到了极限,作出了没过脑子的行为。
三、老人不应该纠缠城管,城管应该细心讲解不管是因为什么,打人总归是不对的,打人的人也的确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打人的这个行为,按照治安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拘留也是正常的处理方式。但是在城管执法的过程当中,不应该暴力执法,应该耐心的给老人讲解,为什么会没收她的秤。
现在打人都不犯法了吗
打人肯定是违法的,现在网络监督这么严,导致很多城管其实都不怎么出来管事,一般街上巡逻和维管的城管人员其实大部分是临时工,没有直接执法权力。 如果城管采取暴力执法,那城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你可以到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由于我国街边摊、流动摊、无证商户现象比较严重,而大部分出来做买卖的人员没有接受过什么高等教育,城管执法过程经常遇到商贩的阻碍。城管打人违法,警察在场不管是失职。如果城管采取暴力执法,那城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可以到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跟城管打架
法律分析: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城管被行拘,这样是否合理?
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城管被行拘,在我个人看来合情合理更合法,这样才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据媒体报道,在重庆发生了一起城管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城管人员在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中,因水果摊主杨女士将葡萄放在店门口被认为是占道经营问题,随后与杨女士发生言语冲突。
情绪激动的杨女士将水果框砸在城管队员面前,导致城管队员杨某右手被果框划伤。随后双方争吵升级,城管人员杨某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女士,杨女士在躲让中抓起切西瓜用的刀挥舞,导致杨某左手多处被割伤。
事发后城管队员杨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而摊主杨女士的行为属于阻碍执行公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摊主杨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发后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摊主杨女士砍伤城管队员,最终摊主仅仅给予治安管理警告处罚,而受伤的城管队员反而被行政拘留,貌似不太合理。
据央视新闻记者获悉,摊主杨女士目前因为当时被杨某猛砸头部,造成颅内损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我们不妨来脑补一下,身强体壮的城管队员作为执法人员,动手打人本来就不对,而且后续追着打,杨女士作为一个女人,本来就属于弱势,如果不反抗的话,还不知道被打成啥样子。
俗话说兔子急了都咬人呢,更何况人的求生欲望,杨女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反抗自卫,完全是出于正当防卫。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合理,用武力执法不仅缺乏道德合法性,更是违法行为,也给全国的城管执法人员一个深刻的教训,采用武力的方式去伤害摊贩的身体,被摊贩反击所伤害,法律不会保护,不会因为你是执法者就偏袒。
也就是说城管执法队伍并不是国家的暴力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即使遇到了摊贩的武力抵抗,城管执法人员也没有权利武力执法,可以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也不能用暴力代替执法。
各位朋友,你认为此事合理吗?欢迎留言。
问一下啊 城管能打吗?如果他先动手 我可以当做正当防卫吗?现在他们不是在执法,而是犯法吧。
你好。
1、首先澄清“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一种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讲的是当犯罪正在进行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行为的实行人采取措施,造成其伤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城管打人如果不是基于犯罪故意,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那么城管打人,小贩怎么办呢?在法律上可以行使自助行为,具体方法就是做好防御,发动周围的群众声援,把事情尽量闹大。但不提倡对城管进行还击,因为作为败类的城管,不但不值得你动手,而且动手之后也许会被城管抓住把柄,疯狂殴打。毕竟城管比小贩强大,好汉不吃眼前亏;
3、如果遇到城管打人,除了动员群众支援之外,还要留好证据,日后到法院起诉,告城管局野蛮执法。其实我个人认为,起诉这条路比较难走,最好的方法是告到媒体,把事情闹大。面对城管,小贩一定要团结起来。
浏阳通报“街道工作人员打人”,涉事人员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事人员面临停职、开除等多项处罚,如果业主追究法律责任,他可能被拘留。
浏阳通报街道工作人员打人事件,据说涉事人员是街道综合办的工作人员。这个涉事的工作人员已经被停职,他将面临警告、开除等多项处罚。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这个涉事人员动手殴打了业主,如果业主通过医学鉴定确定身体受伤,可能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那时这个涉事人员会受到拘留或者判刑等处罚。
这个事件发生后,当地的宣传部门已经给出了情况通报,在通报中,称这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上业主家中与业主沟通工作发生,言语冲突,随后殴打了业主,这个视频流出以后,当地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这个设施的工作人员已经被停职,纪委的调查结果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这个清明淡写的通报,让很多人感觉不理解,监控视频拍的特别清晰,还有什么可以调查的?
据说这个业主因为疫情封控的原因,在业主群中发布了一些自己的个人意见,随后这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带领三个人员闯入他的家中,与其进行沟通。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这所谓的沟通就是单方面的碾压,他进入业主家中之后态度蛮横,对业主进行指责,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不单杀业主耳光,还击打业主的头部,导致业主头痛难忍。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以暴力伤害他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如果这个业主身体受伤,经鉴定以后构成轻伤,这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业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时,他会受到法律制裁,最起码会被警方拘留,严重的时候还会被判刑。不过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多部门找这个业主进行沟通,做他的思想工作,让他放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如果真的这样,这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只会受到批评教育和警告等多项处罚,不会对他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城管殴打瓜农致死案最终结果如何?政府如何处理?
对涉事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事件起因
2013年7月17日,湖南郴州临武县瓜农邓正加的意外之死把临武县推进了风暴眼。
邓正加是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人,56岁(2013年),卖的瓜也是自己家种的,平时为人很老实,还曾经被临武县农业局评为种植劳模。
有网友称,湖南临武县莲塘村瓜农两口子在县城文昌路桥头卖西瓜,丈夫被临武城管暴力执法打死,老婆被打住院。
事发当天下午,临武县政府网站发布通稿称,临武发生一起群众意外死亡事件,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网上的说法则与官方消息在细节上大相径庭。邓正加侄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县摆摊卖西瓜,期间两次与执法城管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邓正加当场死亡。其家人正在寻找能证明城管围殴邓正加夫妇,包括用秤砣打邓头部的目击证人。邓的侄女称,已找到5-6名目击者。
事发地位于湖南郴州临武县文昌路桥头,多名目击者称,事态随着警察“抢运尸体”、停电、殴打记者等消息连续见诸网络而持续发酵。而临武式维稳,让局势一度临近失控。
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大道摆摊卖西瓜,被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的理由罚款100元,并从邓三轮车上搬走一些西瓜。邓正加的妻子上前阻拦,与城管发生推搡。随后,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到舜峰镇政府门口。
目击者何先生称,上午10点左右,邓氏夫妇准备将小车上的西瓜卸下时,10多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邓先生夫妻俩遭到七八个城管殴打,随后邓先生躺地上一动不动”。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构成犯罪吗
法律分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城管执行公务时对其进行殴打,那么涉嫌妨害公务罪;如果是在非执行公务时间对其进行殴打,那么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了,关于“城管打人是否犯法”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城管打人是否犯法”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