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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渝中区枇杷山改造工程是由哪个单位负责)

重庆渝中区城建负责2022年2月2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枇杷山公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

接下来,我将针对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的话题。

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渝中区枇杷山改造工程是由哪个单位负责)

渝中区枇杷山改造工程是由哪个单位负责

重庆渝中区城建负责

2022年2月25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枇杷山公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及《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府发〔2014〕32号)的规定,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渝中府征发〔2022〕1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枇杷山公园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二期)。

二、征收范围:枇杷山正街74号(7栋、8栋、9栋)、枇杷山正街74号4单元、枇杷山正街72号(枇杷山公园自编号为枇杷山正街74号6栋附1号)、枇杷山正街72号内(枇杷山公园自编号为枇杷山正街74号6栋)、枇杷山正街72-3号(公房租约证载自编号为枇杷山正街72号附4号1-8、1-9、1-10)、中山二路21号,具体以征收范围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四、签约期限:共计45天,具体时间从2022年3月5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五、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请其相关权利人即日起到征收现场办公室予以申报。

2、现场办公电话:023-63258662

3、监督电话:023-63918736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590号文件颁布后,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哪些程序?

征收程序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章整章(第八条到第十六条)都是。。

具体的我背不下来,粘贴复制如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该条例是有效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南京商品房拆迁补偿一般是多少?

南京市2017年6月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45万元,期限内搬迁给予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45天内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南京城区的商品房拆迁适用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和南京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2.在正式实施前对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征收方案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获得多数同意后方可实施。

3.补偿时需由被征收人选取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若选取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征收人请公证机关公开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公证,经合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产生后就可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其补偿价格是按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参照评估。具体讲所谓类似于市场价就是在当地同区位或相似区位内找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2个月内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评估的基准价格,减去当地商品房同类房屋的平均建造成本得到土地价格,这土地价格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补偿价格。另个在三家开发商房屋中找按相关规定找一样板房作为房屋重置价格(重新建造价)评估基本价格,然后被征收房屋与样板房进行类比,比 样板房好的房屋就加价,相反就减价。由于房屋结构的千差万别具有个性化,所以评估时还要用各种系数来调节评估价值,比如层高系数、檐高系数、结构系数、朝向系数、成新系数、环境系数等来调节评估价。评估因为比较专业很难简单说得详尽。

4.房屋的总补偿价格=土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折旧+装饰补偿+附属物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各项奖励和补贴。

5.若选择产权调换是要结清被征收房总补偿价与安置房销售价格,互找差价。

拆迁价格这么不透明,为什么有关部门不放在网上或是电视台播报一下,对这种政治类得问题研究不深,想听正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以国务院令形式出台并开始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所以,你家被拆迁的房屋补偿价格你有异议的话,完全可以按上述条款解决。

而且,就算是按照此条例颁布之前下发的拆迁许可证,现在实施拆迁的,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实施)在拆迁补偿方面也有比较全面的规定。

假如,对你们实施拆迁的单位完全没有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者没有按照拆迁的法定程序实施的话,你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拆迁主管部门(大多数城市里,新条例颁布以前,这样的部门叫“XX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他是政府部门驻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个监督、管理城市拆迁工作的一个部门,并不参与拆迁的实施。而往往大家口头上叫的拆迁办,指的是实施拆迁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公司的人临时组建的一个实施现场拆迁的工作单位,他们准确叫作“拆迁公司”,并受拆迁办监督和管理)投诉或者咨询,或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

建议楼主上网搜索《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才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学习下相关的拆迁政策法规,对你应对自家被拆迁的事情,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590号令实施细则是什么?

具体如下:

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3、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4、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6、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7、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8、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9、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10、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11、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12、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13、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14、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15、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6、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7、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滁州土地征收,西涧花园三期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消息,琅琊区有新的征收计划,对 西涧花园 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同时征收补偿方案同步出炉,一起来看!

西涧花园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滁州市总体规划和琅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琅琊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西涧花园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0.3万㎡,涉及被征收户约4户。

二、征收人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琅琊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四、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重置评估价值补偿,征收国有土地按不低于类似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以有相应资质的、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补偿方式、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重置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国有土地按不低于类似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按重置评估价值100%给予货币补偿。

六、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生产、办公房补助(按认证面积)

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生产、办公房,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或产权人作出承诺并提供照片等证明材料后,经过认证且公示三天无异议)的,根据地块商业氛围结合主次干道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生产、办公房,沿西涧路补助7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补助200元/㎡;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西涧路补助5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补助100元/㎡。

七、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8﹞7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八、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生产、办公房的奖励(按认证面积)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层一进”生产、办公房,沿西涧路给予12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给予300元/㎡奖励;无证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沿西涧路给予7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给予20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第11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一层一进”生产、办公房,沿西涧路给予6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给予200元/㎡奖励;无证的(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沿西涧路给予4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九、2005年航拍影像图无的房屋处理

对于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没有反映的房屋(含简易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工作组入户调查时突击建设的附属物、突击装饰的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等一律不予补偿。

十、签约期限及其他

(一)签约期限: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征收方案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的,又不搬迁的,由辖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于房屋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行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则上征收时不作为分户依据,按照一户予以认证。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好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 房地产 权证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本方案由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5月10日

2019年辽源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2013年8月28日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及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实行市或区政府决定制度。

市政府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本级政府或区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征收。

市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区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审定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的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的结果应当在征收区域内公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核实的,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工作经费从征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征收人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下列标准将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 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征收补偿方案已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30日以上;

(二)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

(三)应当听证的已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了方案;

(四)对被征收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存入征收专户。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必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门要配合征收人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无照)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有历史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无规划许可的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房屋。

(三)1998年3月1日前建设的无施工许可的房屋。

(四)1998年3月1日后建设的无施工许可且已经处罚完毕的房屋。

(五)后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持有原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拆除。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产权登记或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参加房改的,使用人到房改部门参加房改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评估招标公告,邀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备选。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参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人能够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标准户型为:40、45、55、65、70平方米五种。

第二十五条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征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大于最小户型标准的,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大于最大户型标准的,按最大户型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原面积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均分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照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扩大面积款。

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并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并按原面积450元/平方米结算房款。

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处。

是独立房屋,且檐高不低于2.2米,房盖有保温层,外墙37厘米。

室内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包括:独立电源(电表)、自来水、火炕、灶台等。

附属物按照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改建时需要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时,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征收人应根据回迁安置的实际情况,设计若干标准户型。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原面积加上奖励及赠送的面积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第二十八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能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征收未经登记但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4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搬迁发生的实际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每月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未按期交付被征收人房屋,超期6个月内的,超期部分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5%;超过6个月以上的,超过部分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第三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二)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一条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10%的奖励;2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6%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3%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保障政策享受补助。

第五章 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第三十八条 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拨用房屋使用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补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加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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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咸宁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消息为保障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成政办发[2013]13号),结合城改项目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泉塘村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老中心医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白茶城中村改造(大润发购物中心)项目、滨河东街旧城改造项目、大畈村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泉塘村四组片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等六个项目。以后经批准列入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协商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结果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公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就地或异地还建安置。

 2、以经实测确认的面积为准,住宅房屋按不超过1:1.2比例确定还建房面积,商业用房按1:1的比例确定还建房面积。

 3、还建房面积大于应还建面积的,在1O㎡。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还建房开发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补交房屋差价;超过10㎡。以上的还建面积,按周边区域同等楼层和同等户型的销售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交房屋差价;还建房面积小于应还建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拆迂评估价补偿面积差价。

 4、还建房交房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商品房(毛坯房)交付标准。

 (三)其他补偿:

 1、搬家补助费

 每户按80O—10OO元包干(含二次搬家费),由各工作专班根据被拆迁人房屋面积大小酌情考虑。

 2、过渡安置补助费

 ①过渡安置时期:由各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拆迁还建实际情况确定。

 ②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户按800—1000元/月发放,由各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四)移线移机补助费

 1、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凭上月缴费票据按354元/部标准补助;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凭有线电视使用证(或上月缴费票据)按300元/户标准补助;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凭用户使用证(或上月缴费票据)按174元/端口标准补助;

 4、空调拆装补助费:分别按窗机150元/台、分体机225元/台、柜机300元/元标准补助;

 5、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分别按太阳能热水器450元/台、其他热水器按150元/台标准补助;

 6、电表报装补助费:已装供电“一户一表”的,凭相关证明,每块单相电表补助400元,每块三相电表补助700元;

 7、供水设施拆装补助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还建房供电、供水报装到位的不予电表报装补助费和供水设施拆装补助费。

 四、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本市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五、各工作专班在具体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若存在需协调的其他事宜,及时报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务院590号令吗

国务院590号令是规范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事项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不适用于590号令。

根据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扩展资料:

征收决定: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渝中区枇杷山改造工程是由哪个单位负责)

好了,今天关于“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590号令征收征收补偿细则”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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