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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时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参考答案上海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中心 莫神星《 人民日报 》( 2008年6月16日 14 版)一、 选择题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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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时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上海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中心 莫神星

《 人民日报 》( 2008年6月16日 14 版)

一、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_______________起施行。D

A. 1998年1月1日

B. 2007年10月28日

C. 2008年1月1日

D. 2008年4月1日

2.《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_______________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A

A.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

B. 太阳能、风能

C. 煤炭、水电、核能

D.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_______________,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 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B. 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C. 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

D. 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D

4.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_______________,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 鼓励发展重化工业

B. 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C. 限制发展高耗能、资源性行业

D. 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D

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_______________,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B. 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D. 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D

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_______________的消费方式。C

A. 清洁型

B. 循环型

C. 节约型

D. 环保型

7.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_______________的能源发展战略。

A. 开发为主,合理利用D

B. 利用为主,加强开发

C.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

D.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8.国务院_______________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A. 国家能源局

B. 国家环境保护部

C. 工业信息化部

D.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D

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_______________报告节能工作。

A.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B. 人民代表大会

C. 常务委员会

D. 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A

10.国家实行_______________,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 节能目标责任制

B.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 节能管理责任制

D.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D

1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_______________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A. 用能审查

B. 用能核准

C. 节能评估和审查

D. 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C

12.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_______________。

A.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B. 能源之星标准

C.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D.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A

13.国家对_______________实行淘汰制度。

A.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B.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C.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设备和生产技术

D.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和生产技术B

14.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_______________。C

A. 限期关停

B. 限期淘汰

C. 限期治理

D. 限期整改

15.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_______________。

A.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B. 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

C. 能源之星认证

D.节能产品认证 A

16.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_______________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A. 生产

B. 运输

C. 销售

D. 使用C

17.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_______,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A. 强制原则

B. 自愿原则

C. 限制原则

D. 申请原则B

1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_______,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A.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B. 实行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C. 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D. 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D

19.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_______________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A. 节能设备经销商

B. 节能设备制造商

C. 节能监察中心

D. 节能服务机构D

20.用能单位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A. 合理用能

B. 经济性

C. 技术上可行

D. 目标管理A

21.用能单位应当建立_______________,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A. 目标考核制

B. 节能目标责任制

C. 节能领导小组

D. 节能办公室B

22.用能单位应当建立_______________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A

A. 能源消费统计

B. 节能考核

C. 能源供应

D. 节能量检测

2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_______________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C

A. 生产方式

B. 用能方式

C. 行业结构

D. 产品结构

24.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_______________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C

A. 热电联产机组

B. 煤矸石发电机组

C. 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

D. 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

25.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_______________发布。B

A.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B. 依照法定程序

C. 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D. 由质检总局

2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_______________节能改造计划。

A. 既有建筑 A

B. 工业建筑

C. 民用建筑

D. 公用建筑

27.建筑工程的_______________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A

A.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B. 建设单位

C. 设计单位

D. 施工和监理单位

28.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_______________制度。C

A. 冬季不得高于20℃,

B. 夏季不得低于26℃

C. 冬季不得高于20℃,夏季不得低于26℃

D. 温度控制

29.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_______________、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A

A. 用热计量装置

B. 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

C. 太阳能热水装置

D. 用热控制装置

30.国务院有关_______________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B

A.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B.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D. 建设主管部门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_______________,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A. 轨道交通

B. 自行车

C. 环保汽车

D. 公共交通 D

32.公共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_______________,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A

A. 能源审计

B. 能源计量

C. 节能检查

D. 节能监督

33.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_______________,其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A

A.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B. 节能监督状况报告

C. 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D. 节能效益分析报告

34.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_______________,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 能源审计岗位 D

B. 合同能源管理岗位

C. 能源核算岗位

D. 能源管理岗位

35.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_______________,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C

A. 节能技术规范

B. 节能产品目录

C. 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D. 节能技术标准

36.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_______________,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B

A. 强制规范

B. 推广目录

C. 采购清单

D. 认证名单

37.国家对生产、 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_______________,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D

A. 节能技术、节能设备

B. 节能工艺、节能产品

C. 节能工艺、节能设备

D. 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38.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_______________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D

A. 低价节能产品

B. 成熟节能技术

C. 实用节能设备

D. 先进节能技术、设备

3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_______________的产品、设备。C

A. 专利证书

B. 质量认证

C. 认证证书

D. 环保认证

40.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_______________。C

A. 全额补助

B. 风险投资

C. 优惠贷款

D. 融资担保

41.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_______________、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A. 合同能源管理

B. 能源需求管理

C. 节能服务机构

D. 能源效率标识 A

42.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_______________电价政策。B

A. 统一

B. 差别

C. 优惠

D. 峰谷

43.对违反有关规定,批准或者核准不符合_______________的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D

A. 推荐性节能标准

B. 设备能效标准

C. 设备经济运行标准

D. 强制性节能标准

4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_______________,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B

A. 限期销毁

B. 停止使用

C. 限期改造

D. 限期报废

45.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_______________罚款。C

A. 一万元以下

B. 二十万元以上

C.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4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C

A. 因地制宜 多能互补

B. 节约与开发并举

C. 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D. 节约放在首位

47.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处罚。D

A. 标准化法

B. 节约能源法

C. 质量法

D. 统计法

48.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_______________。

A. 限制 C

B. 配额制

C. 包费制

D. 无偿提供

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_______________、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B

A. 能效标识

B. 节能措施

C. 节能设施

D. 建筑节能标准 B

50.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_______________的能源计量器具。

A. 合格

B. 检定合格

C. 经检定合格

D. 经依法检定合格 D

二、判断题

51.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A:对 B: 错 对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A:对 B: 错错

5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A:对 B: 错对

54.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一定费用。

A:对 B: 错错

55.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A:对 B: 错对

56.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对

A:对 B: 错

5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

A:对 B: 错

58.国家限制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的用能产品、设备。错

A:对 B: 错

59.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A:对 B: 错 对

60.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对

A:对 B: 错

61.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A:对 B: 错对

62.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A:对 B: 错对

63.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盈利性节能服务。对

A:对 B: 错

64.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A:对 B: 错错

65.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A:对 B: 错对

66.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A:对 B: 错对

67.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A:对 B: 错对

68.限制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A:对 B: 错错

6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

A:对 B: 错

70.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可以销售或者使用。

A:对 B: 错 错

7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A:对 B: 错 对

72.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A:对 B: 错对

73.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的制度。

A:对 B: 错错

7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不包括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A:对 B: 错错

75.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A:对 B: 错对

76.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A:对 B: 错对

77.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对 B: 错对

78.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A:对 B: 错对

79.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对 B: 错对

80.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A:对 B: 错 错

81.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A:对 B: 错对

8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国家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A:对 B: 错错

83.能源管理负责人无需接受节能培训。

A:对 B: 错错

8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

A:对 B: 错对

85.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使用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A:对 B: 错错

86.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A:对 B: 错对

87.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A:对 B: 错对

88.国家对能源矿产资源实行无偿使用制度。

A:对 B: 错错

89.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少用电或不用电。

A:对 B: 错错

90.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A:对 B: 错对

91.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A:对 B: 错对

9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罚款。

A:对 B: 错错

93.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对 B: 错错

9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处以罚款。

A:对 B: 错错

95.电网企业未按照节能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对 B: 错对

9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A:对 B: 错

97.企业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

A:对 B: 错

98.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

A:对 B: 错

99.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节能管理措施都是强制性的。

A:对 B: 错错

100.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等方面的内容。对

A:对 B: 错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等。

竞赛内容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知识,分为单选题和判断题共出100道试题,其中单选题50题,每题1分;判断题50题,每题1分;合计100分。

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须知

1、竞赛目的

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大对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组织本次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

2、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等。

3、竞赛内容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知识,分为单选题和判断题共出100道试题,其中单选题50题,每题1分;判断题50题,每题1分;合计100分。

4、竞赛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机关,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加。

5、竞赛时间

2008年6月16日至8月15日

6、竞赛规则

(1)本次竞赛分网上答题和书面答题两种。

(2)网上答题,登录相关网站,在线提交。

(3)书面答题,答题者应用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答案涂黑。答题卡直接邮寄到北京市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收,邮编100733。

(4)答题卡上须写明答题者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每位参赛者只允许提交一张有效答题卡,否则视为无效答案。

(5)主办单位人员不得参加竞赛答题。

(6)竞赛答题的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16日零时,以邮戳和网上提交为准,过期作废。

集体或个人书面答题请点击下载: 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试题

7、奖项设置

优秀个人奖:在满百分答题卡中,以公开抽奖的方式产生一等奖10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0名,奖金500元;优秀奖500名,奖金100元。

优秀集体奖:各地政府部门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答题的,将答题卡直接邮寄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同时注明单位的名称、参赛人数及比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对于参赛率在90%以上,正确率100%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抽出优秀集体奖10名,奖金各5000元。

2008年10月中旬,竞赛组委会对个人一等奖和优秀集体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8、网络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新华网、中国节能监察网、中国节能服务网、中国节能信息网等。

答案:

1-10 DADDDCDDAD

11-20CABCACBDDA

21-30BACCBAACAB

31-40DAADCBDDCC

41-50ABDBCCDCBD 41A 2B 3 D 4 B5 C6C7D8C9B D

51-60对 错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对

61-70对 对 对 错 对 对 对 错 对 错

71-80对对错错对对对对对错

81-90对错错对错对对错错对

91-100对错错错对对对对错对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部分法律法规,不一一列举

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

2000年10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环发〔2000〕235号)

自今年几月几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属于什么法

问题一:节约能源法为什么属于经济部门 首先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很多。他们都属于能源,当然经济也包括首先就是财政。所以节约能源当然属于经济部门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节能的定义是什么 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和节能工作的广泛开展,节能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98年以来,我国继续以较低的能源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节能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五: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另外还有地方性的条例,例如《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问题六:制定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什么?2.什么是能源?能源分为哪几类 (一)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不是要抑制和减少人类的生产、生活需求,其关键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节约能源,一方面应当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减少能源使用量。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因此,制定节约能源法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目的之一。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和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制定节约能源法,通过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效缓解因环境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人类健康等问题。

(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节约能源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和效益的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需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制定节约能源法,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 ***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

问题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什么确定为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

1、计划生育;

2、男女平等;

3、 对外开放;

4、环境保护;

5、水土保持;

6、节约资源;

7、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问题九: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问题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的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同时包括煤气,水等。 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条规

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紧紧围绕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共7章87条。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专节规定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激励措施。它的实施,将为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是我国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47条。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8章92条。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8章92条。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91条。分别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防治、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32条。分别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34条。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新修订《节约能源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什么政策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第四条规定,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约能源就是要从能源的开采、运输、加工、转换、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分别努力减少能源的损耗,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并不是简单的压缩能源的消耗量,而是在相同需要相同目的的前提下,使能源消耗量减少。

能源就包括燃料、流水、阳光和风等各种人类采用适当的转换手段,给自己提供所需的能量。节约能源是当今世界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意识,是尽可能的减少能源的消耗,增加能源的利用效率的一系列的行动。

世界能源委员会1979年就提出节约能源的定义是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社会可接受措施,从各个环节上降低消耗,合理的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时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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