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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拖拉机登记规定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拖拉机登记规定的话题。

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拖拉机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拖拉机号牌、行驶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办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一、拖拉机去哪上牌

直接去当地的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照。

二、车辆上牌照怎么办理流程

(1)拍照:拍照的师傅会用根据你的车架号后四位设置好号码牌,放到你车子挡风玻璃右下角,然后给你的车拍照。

(2)拓印:拓印一般要在大同车管所检查区进行此步骤,有时候大同的4S店也已经帮忙拓印了,但是要注意的是它们拓印的份数是否齐整,因为上牌的时候,需要两份发动机号和三份车架号的拓印。

(3)过线:所有自主品牌的车辆都属于免检车辆,非免检车则需要“过线”检测,包括动力、灯光、尾气、刹车方面的检测。

(4)刑侦:完成车辆拓印拿到拓印好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后,车主便可以到刑侦检验室填写刑侦验车资料采集表。填写好上述采集表后,把拓印号以及采集表上交给柜台的业务员录入资料,获得大同公安局刑侦验车通知书。

(5)验车:在验车区内,把整理好的资料交给在场的警察进行验车。为配合警察的验车工作,车主应该预先打开发动机舱盖,拆卸发动机隔热板。警察主要是检验车架号以及发动机好与资料上的数据是否一致。验车完毕,警察会给你一个号码牌让你到业务大厅等候。

(6)获得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完成选号后,工作人员会给你打印机动车领牌凭证,并要求你去缴费。缴费后等待一段时间后便可以获得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7)购买车船税:取得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复印一份然后到大同车管所相应的地方缴纳本年的车船税。

(8)牌照安装:拿着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验车区找安装工人到牌照仓库领取反光号牌并安装。

(9)领取绿色环保标志:带齐相关资料(个人轿车需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主的身份证三证原件,若车是公有的,则应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原件办理。)免费领取。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异地牌照的收割机如何年检

异地牌照的收割机办理年检需要持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检验通知书,然后持委托检验通知书、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并交验拖拉机。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建三江农垦拖拉机能贷款吗几年还完

一、建三江农垦拖拉机能贷款吗几年还完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是的,建三江农垦拖拉机可以贷款。目前,我们提供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三年,贷款金额与用户购买的拖拉机类型有关,最高可达30万元。我们还提供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另外,我们还可以提供定期还款和分期还款的方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按照期限分期还款,三年内可以完成还款。

二、拖拉机能抵押贷款吗?

卖了值几千信用卡

三、拖拉机能抵押贷款吗?

卖了值几千吧``贷款吧``不如办张信用卡

四、驾驶拖拉机需要备案吗?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拖拉机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拖拉机登记,打印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二)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查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

第十三条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档案,确认拖拉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拖拉机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拖拉机获得方式;

(三)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登记拖拉机登记编号;

(六)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

(四)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第二十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拖拉机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提供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六条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拖拉机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拖拉机,并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拖拉机号牌或者拖拉机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

第三十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来历证明;

(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被盗抢,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拖拉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发还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拖拉机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证件》执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农业部制定.拖拉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拖拉机类型是指:

1.大中型拖拉机;

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3.手扶式拖拉机.

(二)拖拉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三)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五)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六)拖拉机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七)拖拉机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拖拉机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拖拉机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1月5日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1]

内容解读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拖拉机登记规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两个规定分别是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以及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审验及第五章附则。规定的附件中对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做了详细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共分为四章三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登记”中分别对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及注销登记做出明确规定。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销、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和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机化事业纳入农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生产、经销农机及其零配件(以下简称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生产、经销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不合格和无合格证的农机产品出厂;禁止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伪劣的农机产品。第七条 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农机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县级以上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机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生产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八条 经销农机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保管条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产品销售后,在保修期内,经销者对存在缺陷的农机产品,应当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九条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场所,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其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法从事维修业务,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返修和赔偿损失。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机维修资格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农机修理和保养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按规定经过试验、鉴定,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二条 农机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获机械和8.8千瓦以上座机,必须按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核发牌证的农机,必须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后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农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经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应当报废的农机,必须强制报废。第十四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及农机事故。

农机在作业、停放以及在机耕道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核发牌证的农机,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

持有农机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驾驶或操作。

农机驾驶证、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的领导,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破坏或者无偿调拨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禁止向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摊派和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拖拉机需要年检吗?拖拉机有行驶证吗?

依据道交法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及各省农机安全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农业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机驾驶人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农业机械的,应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申领驾驶证,应当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体检证明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才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发给农业机械驾驶证。否则,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农机监管条例进行处罚。

拖拉机落户新规定

法律分析:落户需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上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好了,今天关于“拖拉机登记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拖拉机登记规定”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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