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部门制定)
法律主观: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部门制定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设置标准: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1、急诊室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2、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3、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4、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5、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谁制定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指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同的医疗机构设立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划和基本的规则,并且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少部分地区执行有苦难的,由省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地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原则上在三级医院开展。
(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骨科。
(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8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10张。
(2)可独立完成髋部创伤及髋关节骨病手术,每年完成各类髋关节外科手术量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髋关节置换50例以上。
2.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
(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材。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具备CT、床边X线摄影机、术后功能康复系统。
(四)具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甲等医院仅限于开展初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
2.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定。
3.有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急诊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4.由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三级医院帮扶至少1年。
5.帮扶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监狱医疗机构设置和基本标准
法律分析:监狱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部、国家卫计委《监狱医疗机构设置和基本标准》规范设置,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监狱医院每年须经过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现场校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才能继续办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8、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置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为: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开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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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以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要求。这些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等方面。

好了,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