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在民生刑法观指导下,为加强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以保护主要法益为原则。刑法规范层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护处于优势地位,秩序的维护则处于从属地位,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法益。对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是否具有真实疗效进行实质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药品管理部门批号。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解决以往对此类犯罪认定困难、打击不力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该罪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困境;二是使罚金刑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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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8年,《我不是药神》在中国上映,上映之后可以说是大爆的一部电影,主人公程勇接受一名白血病患者的委托,从印度带回一批仿制特效药,让很多让买不起天价正版药的患者保住一线生机,但最后程勇因触犯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被判刑。
该影片也是引起了很多的讨论和社会关注,也因此,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时,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删除,也就是说,放到现在,程勇的行为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下面所涉及的五种药物之一的,会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第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第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第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比如,李四作为一个药品生产商,在生产某种急救药品时,为了节约成本,将其中的一味成分直接剔除掉,但是这味成分是该药中必须要加的成分,如果没有这味成分,这味药可以说是几乎无效,那么在这里李四涉及的就是生产假药罪。
马克思曾说:“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但是真正长远的利润是在符合法律的范畴内获得的,一时的暴利带来的是牢狱之灾,甚至丧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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