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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口解决方法空挂户口如何解决(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急!!!!!!)

一、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1、亲属同意迁入的,可以作“亲属投靠”申请迁入近亲属的户口,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办理很麻烦,最基本的需要落户到的户口上的所有人一起...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空挂户口解决方法空挂户口如何解决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空挂户口解决方法空挂户口如何解决(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急!!!!!!)

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急!!!!!!

一、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

1、亲属同意迁入的,可以作“亲属投靠”申请迁入近亲属的户口,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办理很麻烦,最基本的需要落户到的户口上的所有人一起去派出所办理同意迁入。

2、如果单位有招调集体户口的资质,可以将个人的户口迁户单位挂靠。

3、如果没有单位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就近的人才市场,可以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及户籍代理,交纳管理费,户口就可以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籍(托管)。

二、办理挂空户主要分3步

(1)挂空户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大厅开具无房证明,有的派出所还需要开具所有直系亲属在青岛的无房证明。

(2)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无房证明、需落户人员照片到房屋所辖地派出所办理挂空户,注意所有成年人必须到场,如果无法到场,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办理。

(3)大多数派出所在办理挂空户10—15个工作日后,户口算是正式迁出办理了“甲”户,新房主也可以将一家人的户口迁入了。但“甲”户不享受上学待遇,如果有学龄内的孩子需上学,则需要选择其他方式了。

三、户口迁移

(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身份证姓名只能是其户口“姓名”内容,不能制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称,因此请同学们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一定要仔细检查;

制作身份证,是以本人户口为依据,因此户口迁移证所填内容一定要与本人学籍资料所填内容相同,以免对您在校的学习,生活带来不便;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其姓名、年龄等户籍内容一般不予更改。

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

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学生户口办理

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退学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我是空挂户口我儿子户口和上学怎么解决

现在就需要将本人的户口转到家庭户,或者是能接收孩子户口的人事代理公司,然后就可以把孩子的户口也落下,孩子就可以上学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主有权注销空挂人户口吗

不存在注销户口的问题。户口空挂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地址,清理空挂户工作,是指通知有房产证的需要将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暂时无法迁移的户口,由原派出所代管,不存在注销户口的问题。派出所定期会清理空户,但不会直接对空户进行注销的,而这个户口会由派出所统一进行管理,短时间内是没有办法办理户口迁出的。法规规定加强对空挂户的管理,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一项常态业务工作。清理空挂户工作,是指通知有房产证的需要将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暂时无法迁移的户口,由原派出所代管,不存在注销户口的问题。户口肯定是没有办法直接被注销的,只有人去世之后才可以注销户口,而派出所在清理空户的时候也会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像有的人长期在外面工作,那就会形成空户,而在实际的过程当中还是要调查相应的情况的,而且查询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户口空挂户是不会被注销的,如果说你的户口空挂户,现在可以办理户口迁移,那么你就可以去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迁移的办理,但是如果你户口空挂户,现在没有条件办理户口迁移,那么你的户口是会被你原来的派出所保管的,不存在注销户口这种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怎么办

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

一、如果单位有招调集体户口的资质,可以将个人的户口迁户单位挂靠。

二、如果没有单位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就近的人才市场,可以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及户籍代理,交纳管理费,户口就可以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籍托管。

三、可以作“亲属投靠”申请迁入近亲属的户口,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办理很麻烦,最基本的需要落户到的户口上的所有人一起去派出所办理同意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动迁空挂户口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空挂户是属于被拆迁人的,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就能取得拆迁的经济补偿。

1、公房拆迁时动迁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为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迁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挂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严格限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能过于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按拆迁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而很多空挂户口的人符合这一条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有的法院不认定为同住人。这要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为知青子女的监护人)、迁入户口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居住、他处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

2、新的拆迁条例实施(俗称“拆迁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数砖头”)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法院酌定补偿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法院往往考虑到拆迁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均价和评估单价不同)、户口迁入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原被告的年龄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3、如果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享受托底保障,则被核定在内的有户口的人都能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空挂户口可以强制迁出吗

可以。

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强制迁出,派出所会审核户主强制迁出的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正当的,派出所会出具证明并为户主办理将空挂户口的人迁至集体户口;理由不正当的,派出所会拒绝办理强制迁移户口手续。

空挂户如果是原房主没有将户口迁出去就将房子卖给你,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因为他们户口不迁出去你的户口就迁不进来,这样对你子女在当地入学,或是以后想要出售此房产等等都会受到影响,而且派出所是无权强制将他的户口迁出去,你只有先找到当事人沟通,请他们将户口迁出去,如果他们耍赖不迁或是户口无处可迁,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或是赔偿你各方面的损失,但这如果没有事前约定的话希望也不大。

所以最好的手段还是你拿着房产证进行户主变更,然后警告他如果不把户口迁走,就把他当做失踪人口把户口注销,这样如果是正常人的话肯定是会迁走的。

空挂户大部分都是集体户就没有个人户口本,各地方都在清理空挂户,拿着身份证到空挂户口的派出所户籍大厅问下补领户口本有无可能。或者被要求限期迁出户口,或者给你补办户口本,或者出具户籍证明。

原房主户口空挂存在什么隐患,很多房东想要申请户口空挂,可能出于孩子入学或者这套房子将来会被拆迁,考虑到这些利益的关系,他就会申请空挂。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集体户口的空挂,将来孩子出生之后,可能会影响到新生儿落户手续的办理。

一、原业主将户口挂空户的隐患

原业主将户口挂空户,一般情况下对新业主是无影响的,但也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政策来看,实在不放心可以咨询当地派出所,户口问题负责部门是房屋所辖地的派出所户籍科。

原业主户口对新业主是否有影响,主要取决于户口的存在类型:

1、房子内的户口是正常形式存在,必须需要原业主到房子所在地派出所迁出后,才能再次迁入。

2、房子内的户口是空挂形式存在,这个是不妨碍您再次迁入的,您享受正常户口的学区等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空挂户口解决办法

随着近几年上海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产生的房屋拆迁纠纷仍占一定数量和比例。由于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以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处理不公,不仅会在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诱导或抬高另一方当事人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损害家庭、家族、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其中房屋动拆迁的空挂户口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一、拆迁房内空挂户口问题概述空挂户口问题是指相关人员只将户口落入某一处房屋地址,而并不实际不居住的情况。这一问题在我国因为户口政策、上世纪知青回城、现今的人口流动、多处房产等原因,而普遍存在。相对应的,我国目前动拆迁安置补偿主要有两种政策:“数砖头”,即依照原房屋面积给以相应补偿,“数人头”,按照原房屋内的落户人口来核算安置补偿。这就导致空挂户口人员在动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在上海等大城市这样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而且因为房产利益较大,导致人们为此争议纷纷,甚至亲人、朋友间闹上公堂。更有人为了拆迁利益而故意空挂户口,导致社会不公、矛盾激化。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也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法》同时废止。”但是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房屋拆迁纠纷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产生的纠纷,虽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月12日就形成《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正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信访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纠纷中,对被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及对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的争议仍占较大比例。我所曾代理了一起祖孙三代就房屋动拆迁利益分割引起的纠纷,就此引发了笔者对空挂户口人员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思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D女士及儿子Y先生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及小D先生系争房屋位于本市徐汇区宜山路的交通要塞地段,为被告Q女士之夫老D为承租人的老公房。后老D去世,Q女士变更为承租人。该房内有Q女士及其与老D的儿子D先生、儿媳Y女士、孙子小D先生、女儿D女士、外孙Y先生共七人的户口。其中女儿D女士及外孙Y先生并未在这间房屋内实际居住,而是为了照顾夫家及生活方便,与公婆、丈夫共同生活在夫家位于本市浦东的另一处房屋内。后该房屋因为旧城区改造而拆迁,本户在原址上获得一处安置房,原房屋内的落户人员均作为安置对象在安置房内。后D先生及Y女士、小D先生一家另购有一处高层住宅用于全家及Q女士生活居住,位于宜山路的拆迁安置房则由D先生以个人名义分别出租给两名商户,租金收益颇丰。D先生曾许诺妹妹D女士及外甥Y先生,将来要为Y买房并安排其生活。现在Y先生已经长大,却仍然跟父母、祖父母拥挤地生活在狭小的老旧房屋内,面临各种不便与尴尬。作为舅舅与兄长,D先生则未再提及为其购房之事,也未将拆迁安置房的出租收益分割给生活困难的妹妹D女士及外甥Y先生。眼看着儿子到了要成家独立生活的年纪,一家人仍然拥挤不堪,迫于无奈,D女士及儿子Y先生将母亲Q女士、兄嫂D先生、Y女士及侄子小D诉上法庭,要求分割原动拆迁安置房上的利益—--租金部分,并行使其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入住其中。双方观点:D女士诉称:其与D先生系兄妹关系,结婚生子后并未将户口迁出,而是将儿子Y的户口也一起挂在父亲承租的老公房内。后该房拆迁,全家并母亲、兄嫂、侄子七口人作为安置对象,在原址上获得益处补偿安置房。Y小时候还在这里读书生活。后因夫家拆迁搬至离宜山路较远的地方居住,为了照顾家人及方便生活,也为了兄嫂及母亲生活更加舒适一些,D女士带着儿子搬回夫家,全家5口挤在老旧的小房子里居住生活。其近期才得知系争房屋已被D先生出租,而D先生一直隐瞒此事,将租金等利益拒不分割。D先生辩称:妹妹D女士与外甥Y是当初为了动拆迁利益而空挂户口,当初还承诺:“仅迁入户口,不在家里实际居住,不要求分割拆迁中因挂户口而获得的利益。”在此前提下,D先生顾及父母的面子和亲情、动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意妹妹D女士及外甥Y的户口挂在原拆迁房屋内。后来确实考虑到因为D女士和外甥Y户口挂靠获得了利益,而有打算在他们买方时出一份力,但是现在自己生活也不宽裕,实在无法相助。既然当初妹妹D女士、外甥Y仅为空挂户口,就不应该主张拆迁利益。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阶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动拆迁过程中,房屋内空挂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D女士及儿子Y先生是否应作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安置人员?作为被拆迁人Q女士是否需要对女儿D女士及外孙Y先生进行房屋安置?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D女士及Y先生可否按拆迁时与被拆迁居住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安置房出租所得是否应被安置人的共同的利益予以分割?三、笔者观点笔者作为本案原告D女士及儿子Y先生的代理人,走访了当初的动迁组、及居委会等,极力调查了解本案相关事实、并整理分析了包括当初的动拆迁协议、安置方案等在内的本案证据材料。根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就本案的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思考。就本案而言,D女士及Y先生作为当初的被安置人,其动拆迁利益硬是明确存在的。首先,在动拆迁中,房屋内空挂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D女士及其儿子Y先生,能作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法定安置人员。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有三个标准:

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七类(略)特殊情况之一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三,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六类(略)特殊情况之一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衡量,D女士与儿子Y先生,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先前在此房屋内居住生活,后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系与家人在老旧房屋内拥挤居住生活,为居住困难情况,并不属于所谓的“空挂户籍”性质,D女士与儿子在本案中依法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法定安置人员。其次,Q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应对女儿D女士及外孙Y进行房屋安置。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6)250号]第9条之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该案由为共有关系纠纷,基于宜山路出租的拆迁安置房系原被告双方共同拥有,原告D女士及儿子Y的户口在该房内,系该房的共有权人,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五类人,依法有权主张被拆迁房屋产权共有,也有权主张对该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共有。因此,Q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应对女儿及外孙进行房屋安置。再次,拆迁安置房屋出租所得是应作为被安置人的共同的利益予以分割,D女士及Y先生作为被安置人有权分享该利益。位于宜山路的系争房屋是由原老公房拆迁而获得安置补偿房屋,原来的七人(原告D女士、Y先生及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小D先生)的户口都在该房内,此七人为被安置人,拆迁安置房则系其共同所有,七人共同对该安置房享有所有、收益、处分的权利。D先生将其以个人名义出租,但是所获租金收益应视为七人共同收益。D女士及Y先生有权要求分割该利益。另外,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应归被拆迁人所有。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应归被拆迁人所有。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只有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内者才有搬家、迁移的实际需要。因而,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由拆迁时应由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所有,以补偿搬家、设备迁移之用。四、总结本案的最终解决还有待法院的判决。纵观近几年上海城市建设的步伐愈发加快,由于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以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处理不公,不仅会在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诱导或抬高另一方当事人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损害家庭、家族、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实践中房屋动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社会稳定及公平正义的大问题。该问题的复杂而亟待解决。而这其中房屋动拆迁的空挂户口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这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律师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以下情况:

1、长期在外形成空挂户。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使大量人员长期漂流在外面,几年或数十年不回家,或者在外置业定居,但户口未随居住地迁入形成空挂户。

2、城镇“农转非”形成空挂户。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农村户口在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成为城镇户口,农村通过买户口实现“农转非”成为潮流。

3、挂靠单位形成的空挂户。按其初始工作地登记入户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登记入户方式。

4、婚姻嫁娶形成的空挂户。由于婚姻嫁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形成空挂户。这种空挂户的难点在于远嫁他方,或者长期杳无音讯的情形。

5、“黑人口”形成的空挂户。农村计划外生育相当普遍。

6、“口袋人口”形成的空挂户。这一群体涉及到的是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后未就业之前,有的将户口仍留在学校,有的迁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怀揣着户口,居无定所成为所谓的“口袋户口”。

7、其它类型的空挂户。在征地拆迁补偿中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在不具备独立生活,不具有独立产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分户;为获取农村养老保证金,农村老年人从现有户籍中分离出来形成空挂户。

90年代买卖户口所引发的词汇,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原来户口在单位集体,后来档案调走,只有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上的情况也叫做空挂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_百度百科空挂户_百度百科

空挂户口解决方法空挂户口如何解决(房子卖了户口没地方迁,怎么办?急!!!!!!)

好了,今天关于“空挂户口解决方法空挂户口如何解决”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空挂户口解决方法空挂户口如何解决”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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