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者能要回钱吗)
1.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中,“公众”就是指不特定的对象。 2.公众,就是出资者是与吸收者是没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3.因此,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之后会减轻罪行吗 ”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1.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中,“公众”就是指不特定的对象。
2.公众,就是出资者是与吸收者是没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3.因此,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和在范围内部集资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出资者和吸收者是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4.如果是在亲友、老乡、熟人间集资,即便约定了还本付息,一般可以看作民间借贷行为。
5.民间借贷的特点就是“先认人,再认钱”,不认识的钱不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就是反过来,先认钱,再认人,甚至不认人。
6.典型的无罪案例就是, 江苏省高法在审理张勇、周贤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法院通过再审认定,被告人以个人或工厂的名义分别向不同的亲戚、工厂职工、同村村民以高息等方式筹措资金,其行为不属于“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的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改判被告人无罪。
7.此案 无罪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分别”,被告人不是通过向 社会 公开发出借款需求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借款,而是一对一的借款。“分别”一词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被告人与借款对象之间的私人关系,借款属于一种资金互助行为,而非资金买卖,即所谓“先认人,再认钱”。
8.无罪案还有么?还有。
9.更有意义的无罪案例,还有福建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和上海吴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这两个无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宣传手段是通过当面沟通和电话一对一交流向借款对象提出借款,被告人和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 社会 关系基础,如朋友、同村村民等,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双方有借据、担保合同等民间借贷常有的文书。
10.这种借贷,如果集资人还不起了,也会无罪?
11.是。这两个案例里, 即使被告人最终因经营不善导致部分借款无法归还,造成了表面上的 社会 危害,但依然获得无罪的判决。
12.还有很多民间借贷互助行为被控非法集资,不用到法院阶段,在检察院阶段,就被不起诉处理的无罪案例。
13.法律依据如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4.但是,出资的 社会 公众中如果偶尔包含亲朋好友的,不影响这个罪名的成立。
15.典型的非吸就是先认钱,后认人
比如福建省龙岩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都没有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分别借款,而是在村民、亲友群体内发出一个需要借款的信息,相当于古代在城门口贴了个借钱告示,然后让村民、亲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其融资需求。
16.这种行为,就突破了被告人的人际交往圈,借款的原因不再是亲友间的互助,而是较纯粹的资金运营和交易,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即使其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就可能构成了犯罪。
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存款。这是构成此罪四个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所吸收的是特定对象的存款,不构成此罪。根据此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向亲友、老乡等熟人或单位内部人员集资,原则上不认为是不特定对象,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他的对象原则上会被认为“不特定对象”,会被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举例说明:
本人承办的江苏薛某涉嫌1亿8千万元非吸案无罪释放。薛某原为某保险公司高级经理,手中掌握大量优质客户,辞职后分别向这些客户打电话,以推销某项目的形式向大家集资数亿元,后因无法兑现承诺,以非吸名义被抓,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薛某不是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而是向其固定客户吸收资金,不构成非吸犯罪,此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无罪释放;
但如果明知亲人、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的资金来源于 社会 不特定人员而吸收使用,依然可能会被以非吸甚至集资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直接收取的资金表面上就是几个熟人或朋友的(具体可百度查询),但其明知这些人的资金来源于 社会 公众,因此其依然被以集资类犯罪处以重刑。
所以,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属于 社会 不特定对象,要视情况分析,不能机械理解,以免招来牢狱之灾!
关于不特定对象。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向 社会 公开宣传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当然,这里途径也不限于网络、讲座、论坛等。当然,并不是说,通过以上这些途径宣传集资信息,就满足非法集资的 社会 性特征,关键要看受众接受集资信息的方式是开放的还是秘密的。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出借人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故意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向 社会 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或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 社会 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若受众接受集资信息的方式是开放的,出借人具有向 社会 公开宣传的主观故意,便可认定出借人实施了向 社会 公开宣传的行为。该行为所对应的受众,便是不特定对象。
《解释》中明确,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达到30人以上,集资金额达到20万元,便构成犯罪。
关于特定对象。
法律法规明确了不特定对象的人数限制的,那么,特定对象是否对象只要是特定的,就不具有人数限制?
不是的。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明确,关于特定对象,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进行明确,但“特定对象”的认定应与借款人员的规模、数量挂钩,是否属于特定对象,存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能仅以条件进行限定,不考虑实际的人员数量。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在这一规定中,“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的”,均构成犯罪。换言之, 200人是法定要件,即累计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就相当于不特定对象。该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
对于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需要理解和对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通俗地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非法吸储,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为了避免将一般的借贷行为当做犯罪打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亲友等特定人员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没有向 社会 公开宣传的,只要不具有违法性,例如经常性放贷、利率过高等,就不认定为本罪。
此外,理解刑法为何限定本罪名要针对不特定对象,是因为非法吸储本身就是追求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所以,司法解释也把“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作为吸引不特定人员参加的手段,并且作为评价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
总之,公开宣传、承诺、针对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达到一定数额(个人200000)就够立案标准,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亲朋之外的人员,属不特定对象
事先认识不认识
答案是肯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群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 社会 性,非法性和利诱性比较好理解,不再赘述,关键是公开性和 社会 性。
公开性就是公开宣传,方式方法很多,包括音频、视频对外广播、电视台做广告、在街道拉横幅、在人行道散发传单、举行推介会、通过微信群散播、“口口相传”等。
社会 性就是吸存对象必须是不特定人群,哪些人“投资”不确定范围,具有随意性。
如果吸存对象仅为亲朋好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存对象是特定的,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即使向亲朋好友吸存,具有下列情形的,该部分吸存数额仍然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朋好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过程中,明知亲朋好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又向 社会 其他人员吸存,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 社会 人员吸收进单位变成员工,然后变相向员工吸收资金的。
三、向 社会 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和亲朋好友及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所以,向亲朋好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存,并非必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条件下,实质已经突破了固定范围的界限,应当属于不特定群体的一部分,仍应当把该部分吸存资金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不特定对象以牟利为目的见钱就收,不论谁的钱。皇帝买马的钱都敢收!
其实这个不特定对象是个主观判定,例如张三与集资人同村,但张三儿子在省城工作,那么张三这笔集资款就是两可状态,完全是张三本人的或者钱是张三儿子但用张三名义集资的问题不大,若是张三儿子通过其他渠道得知集资项目存在,并参与集资,这个人就算是不特定对象了。
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前退款可以减轻罪责,优先退掉这些不特定对象的额度(人数少)会更好,人数太多的话,一般都会被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能找到一个不合格的。
“集资“定义为针对某个顶目,民间投资,国家控股投资,个人投资。都是在明确项目方用途情况下,筹集的资金。其总额款,称为集资。而对于互金中介平台的点对点合同款,不能定义为集资,只能定义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同交易款。
“参与人“的定义,某项目的单位与个人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红。才能定为项目参与人。因为享受股权的收益。而出借人不能定义为参与人。而是理财产品(本十息)的消费者。
故本溯源,将初罪突变成原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划为一类(即伤害者与受害者)。混淆了打击谁保护谁的因果关系,如何才能实施民法宗旨,即如何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不受到侵犯。这必然会成为我们深思的问题。
非法集资坐牢后还需要还钱吗?如果还不上会加重刑罚吗?
一,非法集资坐牢以后当然是要继续还钱的,因为事后法庭会针对公安部门所没收的非法所得,制定非常详细的还款方案的。
但款项是按照参与人数,实际所缴金额等各种因素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的,当领取到工作人员给自己返还的部分资金后仍然难以弥补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
非法集资,行为人被判处刑罚以后,需要赔偿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还不上钱会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的钱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
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款已还清受害者,请问怎么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涉及刑事案件了,根据情节轻重定刑。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者能要回钱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者能要回钱。
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中的被害人的合法钱财是都能返还的;
2、如果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都被追缴成功的,其违法所得中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而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2、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 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情况下会轻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轻判,具体要求如下:轻判的处罚情形有以下几点要求:1、未成年人犯罪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4、超过限度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102、自首和立功。《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吸的钱能要回来吗
非吸的钱是可以返还的,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非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有此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通俗理解,就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吸罪是近些年来涉及民营企业家构成犯罪的高发罪名,某种程度上它是为民营企业家所设置的。非吸罪没有所谓的被害人,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存款制度,不包括被吸收存款对象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存款人不享有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钱可以退回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钱还能退回。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挥霍、使用掉是能退还的。该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量刑标准:自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好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之后会减轻罪行吗 ”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之后会减轻罪行吗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