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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虚假出资的后果(空壳公司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定:1、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2、虚假出资股东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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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虚假出资的后果(空壳公司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注册公司虚假出资的后果

法律主观:

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定:1、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2、虚假出资股东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虚假出资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实的情况,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了三方面,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中,股东虚假、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 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责任

刑法虚假、抽逃出资罪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股东出资不实的最突出的两种行为,股东虚假出资不仅对公司的资产造成直接损失,还会对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公。对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不实很有可能导致债务无法获得清偿或者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此外,还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公司的股东,既然一开始大家就协商好应该按照多少比例来实际出资,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应该当尽快的出资到位,不然要是因此造成公司对外有欠债的话,此时出资不实的股东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之后必然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有位股东跑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法律责任是什么?

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司意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一、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返还出资本息、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权利受限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民事责任。  (一)返还出资本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金和利息;若发现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可以要求其对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后如有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地,若发现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可以要求其对该股东的补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股东是基于其向公司的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的。抽逃出资的股东没有尽到应有义务,因而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四)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便不再有享受股东权利的基础,若经公司催告返还后仍不返还,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的行为受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但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一)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罪行法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则要看各地方高院的定罪量刑意见。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21条规定抽逃出资罪的标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法》修改对抽逃出资罪的影响  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修改后对刑法中关于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认缴制的公司产生争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解释,明文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指出: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空壳公司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许多情况下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如果空壳公司一直在手里,不去维护,也不去注销,公司就会被吊销,会直接影响到法人的个人信用,以及高铁、飞机等出行方式,还会有对贷款买房等高消费限制,对于股东来说,也会被列入工商黑名单。如果空壳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帮助其它公司或者个人走账,可能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空壳公司的法人虽然不需要进行任何出资或者经营管理,但是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在做法人代表前最好对公司进行仔细的考察。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空-壳”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

第159条规定,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虚假出资会受什么后果

虚假出资有如下法律后果:

一、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中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该如何对待?

公司法中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该如何对待

出资不到位按照未到位资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抽逃出资的,按照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行为如何调查?

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现象相当普遍。为避免上当受骗,在签订合同之时,务必要做到细心审查,这里就教你几招。 1.到该企业的工商登记机关查阅其工商登记档案,从档案中判明其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有房产土地出资的,应过户到被投资企业名下。 2.到为其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原始验资资料。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你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验资报告不愿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你也可以较容易地了解到真实情况。 3.可以到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查阅该企业上报的财务资料,判断其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后是否抽资。 4.可以通过熟人向该企业开户行的工作人员私下了解该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有否抽资,如有抽资行为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证,由司法机关到该开户行取证。 5.如该企业是贵单位的长期客户,可通过该企业中的熟人直接了解其出资到位或抽资的情况,而后进行调查或申请司法机关调查。 6.如上述方法都无效,你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该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后有否抽资的事实进行核实,通常是由本单位先垫付费用,由法院聘请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 如投资方注册资本未到位或抽资,应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下还有抽逃出资一说吗

有的。

抽逃出资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修改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取消了吗

《公司法》修改后,规定绝大部分公司可选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有可能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所以没有取消。

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确实还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其中,下列类型的公司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可以说,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只有上述类型的公司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

《公司法》简要介绍: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查处公司抽逃出资,在立案前公司股东已归还部分抽逃出资,如何处理。

对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但在被立案查处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前改正违法行为的: 1.已全额补回所抽逃出资的,不予查处; 2.部分补回所抽逃出资的,予以立案查处,处罚时以出资总额减去已补回部分的差额,作为确定抽逃的数额; 3.部分补回所抽逃出资的,但尚未补回的差额部分,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确定的刑事追诉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查看原帖>>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发起人虚假出资呢?笔者试举一例(下文简称“李某虚假出资案”)结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于2012年8月18日出资设立,李一出资50万元,李二以一辆价值40万元自有奥迪轿车出资,李三出资10万元,上述出资由与李一关系密切的中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因有人举报,某市工商局对安洁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查明,李一的50万元始终没有缴纳到公司账上,中庸所仅凭李一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等做出资金到账的验资证明,根本没有对这些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李二的轿车也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由其继续使用,中庸所凭李二提供的轿车到货单验资,没有调查核实;李三的10万元出资款已经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最后,某市工商局认定李一、李二虚假出资并进行了处罚。

笔者认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鉴于本文探讨的是发起人的虚假出资问题,顺理成章,虚假出资的主体应当为发起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的统称。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答:抽逃出资行为是目前公司制企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审计定性上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除《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抽逃出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苏州公司注册抽逃出资行为认定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所在。为此,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即可认定其有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民法中的抽逃出资与刑法中的区别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中对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1、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

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4、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二、虚假出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册公司虚假出资的后果(空壳公司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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