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是 民事法律行为吗?)
法律主观: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判断一...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什么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主观:
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在马路上捡钱,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如果捡到之后,放进自己口袋准备为自己所用的,不当得利。如果捡到之后,站在原地等待失主来认领的,那么在这之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
法律分析
路上捡到钱,这个在生活中很符合常理的,很多时候人们掏手机或者是其他原因往口袋掏东西,将手拿出来的时候,会顺势把口袋里面的钱也弄丢了,所以捡东西掉东西的行为很常见。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合同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是 民事法律行为吗?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2.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5.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1、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郑先生通过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错账户,想追回错转的3万元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无法联系。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提供,让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称,该情况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介入。其实,银行和警方都有义务帮助郑先生弄清楚对方是谁。
客户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将自己的款项错误地转给了其他人,两个客户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行使这种债权请求权,必须知道获利人是谁才能主张。根据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向受损客户告知获利客户个人信息之附随义务。
2、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例子:
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王莹与妹妹王玉是一对亲姐妹。王玉之前和陆某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儿子小陆与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与陈某再婚。
2009年以后,陈某多次中风住院治疗。2011年6月30日晚10时,王玉突然晕倒在家,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并于当年8月17日在医院病逝。
由于陈某自身患有疾病,长期在乡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间均由姐姐王莹照顾。王玉去世后,王莹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4万余元。事后,王莹多次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费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姨侄小陆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
本案中,王莹出于姐妹之情和道义,代为垫付了妹妹的治疗及丧葬费,已与两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陈某、小陆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王莹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她代为垫付的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人民网-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 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人民网-新京报:储户转错账,警方银行有责任管
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百度百科-无因管理之债
案件名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个案由,即案件的名称,说明这个案件在初步审查时是属于这个范围的,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是无因管理,也可能是不当得利,或者就是合同纠纷,具体的由法院审理后认定。有的法院会把这个案由拆开使用,直接立为合同纠纷或无因管理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这就是个案由的名称而已。
法律分析
对于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引起的纠纷,行为人都应当无条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损者,应返还其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得利结果无法律上的原因。2、一方需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但不包括反射利益。3、一方受到损失,行为人主动放弃或故意放弃的除外。4、一方的获益和另一方的受损需有因果关系。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人也并无委托管理人;2、管理人从事了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如果不具备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引发债的关系。被管理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捡到东西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在马路上或者是一些场 合捡到东西的行为,相信很多人都有经历过,小时候如果能在路上见到几毛钱都能高兴很久,我国的物权法中对于捡到的东西有分两种状态,一种是不当得利,还有就是无因管理。那么关于捡到东西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所以如果我们能捡到之后,放进自己口袋准备为自己所用的,不当得利,但如果你捡到之后,站在原地等待失主来认领的,那么在这之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善意取得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捡到宠物狗是拾得遗失物,对其悉心照顾登报寻找是无因管理,若找到主人可请求无因管理费用返还;捡到名贵树木同理。,是否是拾得遗失物主要看该物是否无主物,这要结合社会上一般的认识判定。比如垃圾场捡到东西原则上就拥有了所有权,小区内捡到一只宠物狗原则上就是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管理所得的利益归还于本人。管理人并不能取得利益。本人从管理人那里取得的利益,因该利益本为自己所有,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管理人从管理中取得利益不归还于本人,而自己占有,则管理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本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管理人归还。,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你好,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如下:
无因管理的意思就是没有义务为别人避免损失,但是做出了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这个有点类似于好人好事。比如说台风来了,你邻居家和你家的房子被吹了,摇摇欲坠,你把自己家的房子修好了,同时把邻居家的房子也修了。
不当得利就是说不是出于主观原因,但是获得了利益。这个应该挺好理解的吧,比如说你跟你邻居都养鸡,有天你邻居的鸡受到惊吓,飞到你院子里来了,但是你邻居不知道,你也不知道,但是你又获得了一只鸡,这就是不当得利。

好了,今天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