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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一种什么行为(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行政合同的特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合同是一种什么行为(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是一种什么行为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一)、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第三,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直接后盾。行政合同虽然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所以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一方做出一些让步。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

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1)参照法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行政合同理论,以行政合同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作为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2)主张采用“目的说”,即以是否为完成特定行政管理目标为标准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3)主张借鉴德国,提出可依据两个标准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一是形式标准,即行政主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二是实质标准,即是否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理论上所确立的标准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一些被诉合同,仍不能通过其来获得区分。

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典型的例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这条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似又属于民事合同

(三)、调解原则在行政合同诉讼中的适用

1、调解原则在行政合同诉讼适用的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所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当事人意志自由设定,当事人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处分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任意放弃权利或相互免除义务,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实施调解。

但行政诉讼法本身也规定了例外。在行政赔偿之诉中,针对赔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

在行政合同之诉中,笔者以为,也可以进行调解。基于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现为,行政合同本身的内容是系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双方合意达成的,双方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至少有部分权利义务是由双方约定产生的,这就为调解打下了基础。

2、调解在行政合同中适用的现实需要

调解在民事、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中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和结案方式,其优点很多,如方法灵活、程序简单、自动履行率高等,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因此,可以将调解制度引入行政合同诉讼中,以促进纠纷的解决,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合同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受案范畴1、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行政合同从特征上来说,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这是因为,在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则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实质就是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1)、虽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设定,所以行政合同设定的是公法意义的上权利义务。(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的限制,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例如,在缔结合同方面,行政机关受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务可以采用行政行为方式处理,哪些事项可以采用合同方式进行,并不能由缔约的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由于行政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为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合同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是民事诉讼所无法完成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归纳

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2)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3)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2)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4)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5)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9.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进行政民主;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10.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11.简述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一)代执行的特点:

 1)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1)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12.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1)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5)依申请的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的条件?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14.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行政行为:

 1)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4)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15.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16.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的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条件;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相应行政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

 17.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1)特征:

 A:服务性;B:裁量权;C:单方性;D:强制性;E:从属法律性;

 (2)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18.简述管辖权移转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2)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9.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1)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20.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5)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1.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3)必须事实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3.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政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24.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1)被告必须是经原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如果没有被诉则不成为被告;

 2)被告与原告处于对抗地位;一方面,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但同时,被告与原告又因相互抗辩、对立面存在;

 3)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5.简述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年)发给。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由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

 2)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

 A:申请程序;B:审查程序;C:批准程序;D:实施程序;

 3)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书面形式,如果行政给付的标的为一定的财物,具体的给付还应有一定的物品发放登记程序。

 26.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5)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7.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

 28.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29.简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7)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0)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0.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只能是“诉讼代理人”。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他们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法院的裁判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必须服从;受法院裁判拘束意味着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法律主观:

行政合同的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受行政法的调整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行政合同概念是什么呢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缔结的契约。行政合同的特征是: (1)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的内容是执行公务; (3)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如民法、 民法典 等)以外的规则; (4)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 (5)对行政合同实行特定 管辖 制,一般应由行政法院或行政庭管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6868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 要约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2行政合同是一种( )行为。 A、内部行政 B、抽象行政 C、单方行政 D、双方行政

D 双方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1、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既有利于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避免官僚主义。

2、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

4、行政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5、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扩展资料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

百度百科-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一种什么行为(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好了,今天关于“行政合同的特征”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行政合同的特征”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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