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如何规避风险(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挂名的法人代表是不可能完全免责的,不能对内怎么约定,对外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挂名法人代表规避风险可以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协议。明确与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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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如何规避风险
挂名的法人代表是不可能完全免责的,不能对内怎么约定,对外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挂名法人代表规避风险可以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协议。明确与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等。一般对于被邀请担任他人公司挂名法人代表的朋友,应该先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一个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然后再做出决定。如果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不正常情况,应当果断拒绝担任挂名法人代表,已经担任的应立即要求公司予以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挂名法人该怎么保护自己
法律分析:挂名法人也称显名法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其对内可以免责,但对外必须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事项上是可以通过和隐名法人签订挂名协议,或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以及书面授权他人管理公司的权利等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挂名法人平时也应当高度关注公司有无异常经营行为并保留好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挂名法人怎样才能不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是根本就不能够免去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谓的公司法人免责协议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挂名法人也是法人,按照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代表职责承担责任,免责协议是无法免除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孝简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陪和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银镇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高兆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巧搏裤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芦念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老板让我做法人代表 如何免责
挂名的法人代表是不可能完全免责的,不能对内怎么约定,对外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挂名法人代表规避风险可以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协议。关于挂名法人代表如何才能完全免责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挂名法人代表如何才能完全免责
1、挂名的法人代表是不可能完全免责的,不能对内怎么约定,对外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挂名法人代表规避风险可以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协议。明确与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等。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挂名公司法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1、在行政责任上,“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2、在民事责任上,“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在刑事责任上,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 4、自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对于自身来说,其实所谓的挂名公司法人代表到底要不要担任当然是应该谨慎考虑的,毕竟自己身为局外人,有的时候对于公司的一些核心财务状况和经营也不会特别的了解,因此,建议如果可以的话,最好不要随便担任其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毕竟公司以后能不能够做到合法经营,这谁也不敢保证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挂名法人代表是否有法律风险?
挂名法人代表有约定协议免责的,可以依法免责。
挂名法人,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法人。法人代表一般代表法人,需要承受公司的责任,但有协议免责的法人代表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挂名法人代表是合法的,但是有以下潜在的法律风险:
1、挂名法人代表可能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2、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在刑事责任上,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4、在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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