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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分以下超速罚款扣分在网上答题就可以取消吗?(驾照扣分规则有哪些)

从来都没有在网上答题就可以取消扣分的规定。违章处理需带上违章车辆的行驶证的正副本,及驾驶证的正副本,现金或交警部门所指定的银行卡(如中国银行),到交管部门的业务...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全国3分以下不扣分的规定有哪些”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有3分以下超速罚款扣分在网上答题就可以取消吗?(驾照扣分规则有哪些)

有3分以下超速罚款扣分在网上答题就可以取消吗?

从来都没有在网上答题就可以取消扣分的规定。

违章处理需带上违章车辆的行驶证的正副本,及驾驶证的正副本,现金或交警部门所指定的银行卡(如中国银行),到交管部门的业务大厅办理。

与交警确认违章现场的照片后,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取回处罚决定书回单联,再根据处罚单上的指定银行去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超速扣三分只罚50到200,超速罚1000会扣6分。

超速扣分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不记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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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新规定2022口诀

新交通规则扣分大全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交通违法要扣分,哪些不扣分

部分交通违章:

违章代码 扣分 罚款金额 违法行为 依据

1001 0 1000吊销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A: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1种行为

1001 0 1500吊销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B: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1种行为

1002 0 1000吊销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A: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2种行为

1002 0 1500吊销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B: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2种行为

1003 0 吊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法》第101条第2款

1003 0 吊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条例》第65条

1004 0 吊销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第101条第1款

1005 0 10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A: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

1005 0 15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B: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

1006 0 10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A: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

1006 0 15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B: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

1007 0 1500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1种行为

1008 0 1500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2种行为

1009 0 1500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3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3种行为

1010 0 100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A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3种行为、《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

1010 0 150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B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 《条例》第28条第3种行为、《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

1011 0 1000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15条、《省条例》第63条第1种行为

1012 0 1000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15条、《省条例》第63条第2种行为

1013 0 200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95条

1014 0 200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15 0 200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4种行为、《法》第90条、95条

1016 0 200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6种行为、《法》第90条

1017 0 150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法》第98条第1款

1018 0 15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第36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019 0 150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第37条、第90条

1020 0 20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第38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021 0 2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

1022 0 2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

1023 0 1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法》第45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3款

1024 0 100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第45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25 0 1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条例》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26 0 50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法》第46条、第90条

1027 0 150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1款

1028 0 150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1029 0 150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1030 0 15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31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1032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33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034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4种行为、第90条

1035 0 200 载客汽车载货违反规定的 《法》第49条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2款

1036 0 20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第50条、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1037 0 200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第52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38 0 50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法》第54条第1款、第90条

1039 0 200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3条

1040 0 15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条例》第13条第3款、《法》第90条

1041 0 200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条例》第3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42 0 200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条例》第44条第1款、《法》第90条

1043 0 200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44条第2款、《法》第90条

1044 0 200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45 0 200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46 0 200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条例》第49条第2款、《法》第90条

1047 0 50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条例》第59条第2款、《法》第90条

1048 0 150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条例》第62条第8项、《法》第90条

1049 0 5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条例》第62条第2项、《法》第90条

1050 0 5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条例》第64条、《法》第90条

1051 0 10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条例》第6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52 0 10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条例》第6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53 0 50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条例》第65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54 0 50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条例》第65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55 0 20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法》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6条

1056 0 20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法》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6条

1057 0 10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条例》第67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58 0 10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条例》第67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59 0 15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条例》第62条第6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60 0 15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条例》第62条第6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61 0 150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法》第55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62 0 150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法》第55条第1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063 0 20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第55条第2款、第90条

1064 0 150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条例》第56条第1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065 0 100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66 0 100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67 0 100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068 0 100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4种行为、《条例》第104条第4项、《法》第90条

1069 0 100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条例》第20条第2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

1070 0 5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条例》第22条第2款、《法》第90条

1071 0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72 0 200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法》第2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073 0 200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法》第21条第2种行为、第90条

1101 0 200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第5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102 1 200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法》第90条、《条例》第47条、48条第5项、51条第3项、57条、58条、59条第1款、61条第5项

1103 1 100 不按规定会车的 《法》第90条、《条例》第48条

1104 1 100 不按规定倒车的 《法》第90条、《条例》第50条

1105 1 100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法》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

1106 1 100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法》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1107 1 50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法》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1项

1108 1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109 1 100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4种行为、第90条

1110 1 100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法》第95条第1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

1201 2 200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2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1203 2 50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法》第36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204 2 200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法》第47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205 2 200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法》第47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206 2 200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法》第47条第2款、《法》第90条

1207 2 200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法》第51条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208 2 100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条例》第51条第1项、《法》第90条

1209 2 100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条例》第51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210 2 10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条例》第51条第4项、《法》第90条

1211 2 100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条例》第51条第5项、《法》第90条

1212 2 100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条例》第51条第6项、《法》第90条

1213 2 100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条例》第61条第1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214 2 100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条例》第61条第1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215 2 100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61条第2项、《法》第90条

1216 2 100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条例》第61条第3项、《法》第90条

1217 2 100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条例》第61条第4项、《法》第90条

1218 2 100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219 2 100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220 2 100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221 2 100 牵引摩托车的 《条例》第61条第2款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1222 2 100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61条第3款、《法》第90条

1223 2 100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条例》第62条第3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224 2 100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条例》第62条第3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225 2 100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条例》第62条第3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226 2 200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条例》第62条第7项、《法》第90条

1227 2 2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法》第43条第1项、《法》第90条

1228 2 200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条例》第53条第1款、《法》第90条

1229 2 200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法》第90条

1230 2 200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法》第90条

1231 2 50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法》第90条

1232 2 50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法》第90条

1233 2 200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234 2 200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235 2 200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1236 2 200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1237 2 200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条例》第22条第3款第5种行为、《法》第90条

1238 2 2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法》第49条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驾照扣分规则有哪些

驾驶证扣分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学法减分的规则是什么

学法减分的规则: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累计最高减免6分,但不得用于减免尚未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分分值。其中,网上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现场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2分;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一次减免1分。

1、相关法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一次减免1分。

2、学法减分是针对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参加网上交通安全学习并考试合格后,予以减免记分的措施。学法减分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的交管便民措施。

3、根据2020年1月14日公安部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按照其最高准驾车型参加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可以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记分。

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上一个得分周期中,汽车司机有2次以上的满分记录。

2、3分周期内,汽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逃逸,或酒后驾驶、制造、变更文件、号码牌等使用。

3、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间或逾期未进行审查。

4、机动车驾驶员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规记录。

5、机动车驾驶人姓名下有安全技术检查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6、司机在周期内减免了分数满分6分。

有3分以下超速罚款扣分在网上答题就可以取消吗?(驾照扣分规则有哪些)

好了,今天关于“全国3分以下不扣分的规定有哪些”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全国3分以下不扣分的规定有哪些”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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