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险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以人的身体为标的,比如常见的医疗险,重疾险,身故保障等,合法合理的一些理财类,当然这个需要提前规划,不然会当做故意转移财产一样可能被执行,从一般意义而...
接下来,我将针对什么财产不能强制执行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什么财产不能强制执行的话题。

哪些保险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以人的身体为标的,比如常见的医疗险,重疾险,身故保障等,合法合理的一些理财类,当然这个需要提前规划,不然会当做故意转移财产一样可能被执行,从一般意义而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是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因此要看你的分红保险是不是属于人身属性的保险,如果是,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冻结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财产可否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不能。 保险一般是不可以 强制执行 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依照财产的性质等因素可以依法执行的财产。 而保险财产具有人身属性,一般是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不能被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以后,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能查封,都能执行。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即便该房子已出租(甚至租赁期限长达20年),即便该房子尚未取得产权证,即便该房子属于农村的房子。这些情况都不改变房产的归属,也都能够执行。当然,因为存在这些情况,有的房产不好变现,甚至是无法变现。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产也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身体有病,那自然需要有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若因为身体患病原因,那在保留费用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般不能强制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但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时能够强制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冻结的14种财产
法院不能冻结的不止有14种,准确的应该有20种,分别为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15、党费
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什么是冻结财产? “冻结资产是企业在银行的依法不准提取或转移的资产。冻结是企业宣告破产前,为了防止债务企业以各种方式转移或处理企业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依照法律对企业财产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保全处分措施,是对企业在银行的存款不准提取或转移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应为20种财产,条目非常清晰,政策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被执行人父母名下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不能。
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强制执行只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家属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强制执行的意思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企业职工可否强制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股东个人财产一般不能强制执行。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但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以强制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什么财产不能强制执行”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