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再利用新政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开关于建筑垃圾再利用新政策的讨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建筑垃圾再利用新政策的问题。

建筑垃圾再利用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第四条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环保、房管、国土、水务、安监、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排放第一节 减排第七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鼓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措施,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第八条 本市鼓励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
提倡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已被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第十条 本市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第二节 排放许可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日前,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后,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等法律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评估报告》;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
前款第三项所称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和建设、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内容。第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期限和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的名称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要求排放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倒卖《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GDP中有56 0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是靠建筑业来实现的;全国每年2 3 0 0 0 亿元的基本建设投入,占GDP的20%。根据最新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每年的房屋施工面积已超过6.5亿m2,但随之而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与日俱增[1]。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建筑垃圾产生量将逐渐增多,如何加以处理和利用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1/3以上,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一般是在建设过程中或旧建筑物维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主要是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组成。据有关资料介绍,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1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有4000万t[2]。我国全国人大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这是从我国国情和现有技术条件考虑,在现阶段采取的一种限制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和排放的有效措施,但应该看到这种收费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源头。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发、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耗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去化处理率不低于60%。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图1为自然资源与材料再生利用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有效途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每年产生城市垃圾8亿t,其中建筑垃圾3.25亿t,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经过分拣、加工进行转化,再生利用的约占70%,其余30%的建筑垃圾填埋(利用)在需要的地方。从广义上说,美国的建筑垃圾100%得到综合利用。新加坡2006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60万t,日均产生量约为1600t,98%的建筑垃圾都得到了处理,其中50%~60%的建筑垃圾实现了循环利用。一、建筑垃圾的分类按照建筑垃圾的来源不同可分为(:1)土地开挖:分为表层上和深层上,前者可用于种植,后者主要用于回填、造景等(;2)道路开挖:分为混凝土碎块和沥青混凝土碎块;(3)旧建筑物拆除:分为砖和石头、混凝土、木材、塑料、石膏和灰浆、钢铁和非铁金属等几类;(4)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按照能否再生利用又分为:(1)可直接利用的材料;(2)可作为再生材料或可用于回收的材料;(3)没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建筑垃圾的种类与不同时期的建筑结构及其要求、建筑材料生产供应能力、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消费水平以及与它们在建筑过程中及拆除后废弃物的组成不同有关。我国建筑经历了3个不同时期(:1)1949年以前,农村建筑以土坯、木排架、草屋面为主少数用砖做墙、瓦做屋面,简单的木门窗;城镇建筑以烧结黏土青砖、木排架、烧结黏土青瓦为主,砌筑材料多半为石灰膏浆或石灰黄土泥浆;仅有少数大城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用一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水泥砂浆(;2)1949年-1985年,开展了大规模工业项目建设,改造、发展城市,以工厂建设为主;城镇居住及办公建筑受当时经济水平及建筑生产水平所限,建筑多为多层混合结构;该时期以烧结黏土砖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组合的混合结构为主;屋面由瓦转为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以沥青油毡防水;门窗以木门窗为主转为木门窗、钢门窗并重;砌筑抹面以水泥砂浆、水泥石灰砂浆为主,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仍有不少使用石灰黄土泥浆;(3)1985年至今,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促进了建筑业的大发展,建筑标准水平的大提升,市场需求、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均产生了质的变化;除多层砖混结构外,大量发展了全混凝土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建筑材料品种迅速增加,增加了各类钢、铝、铜等金属材料及制品;PVC、PP、PE、PB、硅酮、聚硫、ABS、氯乙烯、三聚氰胺、聚氨酯、聚碳酸酯制品、氟碳树脂等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陶粒及其混凝土、纸面石膏板等无机墙体材料;陶瓷墙地砖、卫生洁具、混凝土地砖、花岗石、大理石、页岩、玄武岩、壁纸、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3]。目前,对建筑垃圾的含义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所产生垃圾的各种成分及组成比例虽不相同,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锉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沥青、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具体的组成见图2,各种建筑垃圾的组成及所占比例见表1,按照拆除垃圾和施工垃圾的组成比例,又可统计得表2。二、建筑垃圾处理现状当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绝大部分依然是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2)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全国大多数城市对每年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至今没有专业的回收机构;全国每年产生的4000多万t建筑垃圾,需几万人去分拣,由于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工人待遇低,专业分拣的人员又很少,所以大多数可以回收的资源被白白浪费掉了(;3)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缺乏新技术、新工艺,而且设备落后。垃圾处理多采用简单填埋和焚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们健康,然而有些城市仍然不做任何处理,导致环境问题更为严峻;(4)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法规不健全,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不高(;5)施工技术落后,大量的手工操作,是产生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由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不当,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主要表现为:(1)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质量;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土地被占用面积也逐渐加大,大多数垃圾以露天堆放为主,经长期日晒雨淋后,垃圾中有害物质通过垃圾渗滤进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了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反应,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土壤的污染;(2)影响空气质量;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有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一些腐败的垃圾发出了恶臭气味,同时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飘散,造成空气的环境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物质,造成了空气污染;(3)对水域的影响;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因发酵和雨水的冲淋以及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产生的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4)破坏市容、恶化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占用空间大、堆放无序,甚至侵占了城市的各个角落,恶化了城市环境卫生,与城市的美化与文明的发展极不协调,影响了城市的形象。(5)存在安全隐患;大多数城市对建筑垃圾堆放未制定有效合理的方案,从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比如建筑垃圾的崩塌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会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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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建质〔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实施绿色设计。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8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分类管理、隔离运输、分类收集、有偿回收、监督管理。
1、分类管理
建筑垃圾产生量巨大,其中有许多可回收利用的资源,如钢材、玻璃、水泥等。因此,城市垃圾管理部门应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这种管理方法可以将垃圾分门别类,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隔离运输
隔离运输是建筑垃圾管理的关键一步。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该隔离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保证回收利用的效果。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管理部门应严格检查垃圾的来源和运输证明,确保垃圾来源清晰,没有非法垃圾的混入。
3、分类收集
城市管理部门应在社区、公共场所、工地等地方设立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应做好收集工作。通过收集点的建立,可以让市民方便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不断更新和完善收集点的设施,提高其满足市民需求的能力。
4、有偿回收
有偿回收是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市政府应该对可回收垃圾实行有偿回收政策,通过注入资金来吸引企业继续进行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加城市环保和回收利用的效果。
5、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垃圾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在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监控垃圾的来源和去向,达到全过程的监管。同时,城市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垃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的技能和专业水平。
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
循环经济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发展思路,在发达国家已经逐渐成为一股新的经济潮流和趋势。循环经济概念的提出是针对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物”单向流动的模式而言的,它带来的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新模式。它建立在对资源的“减量化(Reducing)、再使用(Reusing)、再循环(Recycling)”的原则基础上(称“3R”原则)。即循环经济是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
2004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召开会议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提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这意味着,中国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走节约型社会之路。而对建材建筑等行业废弃物的管理是现阶段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之一。
建筑垃圾是在建筑物的建设、装修、维修和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是城市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左右。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量也逐年加大,随之而来的占用土地资源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多、资源少,作为建筑材料最大宗的水泥及混凝土材料,其原材料也存在短缺的问题。如何在发展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建筑废弃物的有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较我国早2030年,如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并提出“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丹麦上世纪末就有约80%的建筑垃圾被再生利用。日本2000年建筑垃圾的重复利用率已接近90%。对废物的循环利用一举解决了资源短缺、土地占用、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建筑垃圾的管理一直较为薄弱,建筑垃圾基本不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的方式进行处置。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才陆续在一些大城市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条文。然而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不仅内容浮浅,以规范倾倒地点、运输车辆和行车路线等为主,对建筑废物进行减量化和再利用等循环经济关键性的内容基本未涉及;管理系统本身也还存在种种问题,阻碍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循环经济催促加速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管理体系
循环经济是一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每一领域的运作也需依靠完备的系统得以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即建筑垃圾的管理部门既承担资质审批、事物承办等的具体工作,同时肩负监督、检查和执法的任务等,而应有的法律、法规、计划、政策等制定的宏观管理职能则明显弱化。这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及管理与执法混淆的非正常状态,限制了管理工作的发展。既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无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循环经济的内容是“3R”原则。即推行循环经济的部门应以“减量”、“再利用”、“循环”为主要手段,通过资源利用上的减量和将主要废弃物商品化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从建筑垃圾的管理内容上来说,建筑垃圾从其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都应该被列入管理的范畴,如在废弃物产生的过程就给予源头上的控制,即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和开发等。发达国家从60、70年代就开始施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而目前我国的垃圾管理,仅处于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解决乱堆乱弃的现象,这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健全法律法规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首先是法律强制。循环经济需要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促进其发展。
在建筑垃圾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的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虽然在第四条规定要实施清洁生产,但只是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实质的规定。本领域的法律空白正由部门或地方法规、规章填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乱堆乱弃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现有的法规规章中,还缺少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一些需要定量化的指标无从查询,也给具体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建筑扬尘对城市空气环境产生的影响,究竟应该如何规范、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是否应有控制指标等等。
在法律中还应体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率、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等相关的内容。欧美、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并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如美国政府在《超级基金法》中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泻。”日本90年代初建立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提出“在公共工程中,当工程现场距再资源化设施一定距离范围内时,不考虑是否经济,原则上一定要把建筑废弃物运至再资源化设施处,进行建筑废弃物的重新利用。”这一规定使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3加强科研投入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依靠技术进步来推进。需要研究开发那些循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技术,诸如信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替代技术、节约资源技术、监测技术以及运输技术等。
因此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是本领域实现循环经济的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科研投入始终不足,亏空较大,使得一些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指标参数仍无法建立。比如指导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结构、强度、力学等方面的特性指标、建筑废弃物替代原材料的技术、方法、安全系数等等。因为建筑废弃物与原材料之间毕竟存在一定差异,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是首先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建筑废物循环安全、合理、广泛和可靠利用的根本保证。
4利用经济杠杆
利益驱动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应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奖惩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对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但目前由于收费过低,完全没有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如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吨1-2元;北京市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左右。如此低廉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再加上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目前的销售价格又较原生材料高,这使得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很难有销路。因此,提高建筑垃圾的收取费用,一来可激发建筑商减少排污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可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使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另外对于建筑垃圾的收费,应采取不同的标准,如:对分类建筑垃圾,收取的费用可降低,而对于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建筑垃圾则采用高收费。以鼓励建筑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和利用。
5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在建立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进行节能、降耗及废物再利用;在投资方面,引导资金向相关的技术改造项目及行业流动。
许多发达国家已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垃圾能源化,变废为宝,正成为发展潮流。中国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同时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回收利用事业给予适当扶持,将因减量化而带来的处理费用的节支回用于再生利用项目,同时还可适当向建筑单位、建筑商、用户等收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费,这样既可募集发展再生利用资金,也可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如对从事建筑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的投资和产业活动给予政策优惠,给予贷款贴息或优先借贷、减免部分税项等,鼓励金融机构向垃圾处理活动注入资金等等;同时对投资经营建筑废物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成鼓励行为。
在融资方面,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经营;必要的时候,允许符合条件的此类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自我资金不足的问题。
由于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垃圾的产量都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要求我们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能再向前跨进一步,走循环经济之路,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得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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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工程管线等土地开挖、道路开挖、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泥土(浆)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主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的技术进步、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支持或资金补贴。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作出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设计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施工方案中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使用比例的要求进行施工。
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至建筑垃圾指定消纳场进行处理。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比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条 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情况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垃圾数量、种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五个工作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手续。第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工程、低洼地及其他工程需要调剂使用建筑垃圾的,由受纳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等有效文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单位和临街门店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统一处置。
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社区或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公示便民服务措施。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台以上专用装载或挖掘机械和十五台以上自卸车辆或合计核定载重量在二百吨以上的清运设备;
(四)运输车辆具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装载部分完整无缺,挡板严密,无破损,后马槽设有锁定装置,外型,完好整洁,并在显著位置喷有统一制式的运输单位名称及自编号;
(五)具有熟悉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对策探索?
大规模的建筑垃圾对城市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处理好建筑垃圾尤为重要。明确了我国建筑垃圾的组成和分类等基础问题,分析了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性,针对建筑垃圾可能导致的环境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处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规模也与日俱增,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近几年来,全国大范围内出现了高强度、长时间的雾霾天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尤为重要。
1城市建筑垃圾的构成和分类
城市建筑垃圾多数为固体废弃物,结构设计不同的建筑施工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基本组成成分大致相同,大部分为废弃砖瓦、混凝土碎块和砂石,少部分为木材、塑料、金属等装饰废弃物等,其中废弃砖瓦和混凝土碎块占90%以上。按建筑垃圾的来源可分以下几类:(1)建筑施工垃圾: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土地开挖、施工废弃料和旧建筑拆除产生的,成分种类较为一致,主要包括剩余混凝土和砖石碎块、切割的多余钢筋料、散落石膏砂浆和各种建材包装材料等。
(2)建筑装修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的组成成分较为复杂,且包含一定含量的有毒和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天然木材、砂浆碎块、玻璃、钢材、塑料和纸质包装物等可回收垃圾,以及废油漆涂料、胶合木板和粘结剂等不可回收垃圾。(3)建筑拆除垃圾:旧建筑拆除垃圾相对施工和装修产生的垃圾数量更加庞大,组成成分也与建筑结构构造有关。当前所拆除的旧建筑多为砖混结构,拆除后砖瓦碎块约占80%以上,其它为石灰、渣土和木材等。此外,废弃的大空间建筑也有少部分为框架构造,拆除后混凝土碎块约占50%以上。
2城市建筑垃圾的环境危害性
(1)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焚烧可燃建筑垃圾后的灰渣随空气流动,对空气造成污染,在当前雾霾频发的严峻环境形势下,加重改善环境压力。同时,城市建筑垃圾在长期堆放的过程中,有机物质分解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1]。(2)影响市容,破坏市区卫生环境。目前,我国建筑垃圾普遍占地面积大,许多地区未经任何处理后随意堆放,甚至采用简易填埋或露天堆放的方式,众多绿地规划用地往往被征用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处,成为破坏城市绿化的主要因素,直接或间接的破坏市容。同时,建筑垃圾诱导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掺杂着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建筑垃圾如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遇到雨天或积水状况时,脏水污物易成为细菌的繁殖地。
(3)侵占土地,降低土壤质量。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企业来处理建筑垃圾,大规模的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堆放在郊区或规划空地,堆放所占用的场地不断扩大,已经出现阻碍城市绿化和建设问题。郊区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经过长时间环境作用后腐蚀,建筑垃圾中的沥青、油漆和涂料等化学成分分解出多环芳烃构化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化学性污染,大大降低了土壤的质量。(4)污染城市周围水域。垃圾堆放场地通过多种可能的途径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包括:垃圾被雨水冲刷后污染水流入附近地表水体中、金属材料锈蚀重金属后渗入含水层等,导致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金属污染物渗入补给含水层,一旦饮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5)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垃圾通常为了施工方便堆放随意,缺乏严格的防护措施,隐含着安全隐患。建筑垃圾长期堆积过高,或在风力、地震等外界因素作用下,易发生坍塌,危害行人安全阻碍道路,甚至滑落冲坍其他建筑物。
3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对策
3.1技术领域控制城市建筑垃圾规模
(1)推广绿色建筑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当前我国还存在许多设计不合理的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然造成不必要的建筑垃圾,为控制建筑垃圾规模,应大力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设计方案中做到: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采用产生建筑垃圾最少的结构设计;保证建筑物具有足够的使用寿命,不致成为“短命建筑”浪费资源;同等作用效果下采用可再生建材;同时兼顾将来建筑物拆除所用构件和材料的循环利用。
(2)探索节约环保型施工技术。我国建筑领域许多工程作业仍采用简单人工操作,技术水平低下,严重浪费原材料。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探索并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材在运输安装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和浪费。采用精确节约的施工技术,多施行机械化操作,避免操作失误带来修补和切除等“二次施工”。(3)提高建筑施工组织和管理水平。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多为民工,技术水平普遍较低,经常会发生因施工质量不达标返工的现象,造成大量垃圾产生和原材料多次浪费。因此,要求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控制好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同时,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节约环保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砂浆、砖瓦碎块的产量,及时回收再利用多余材料。
3.2城市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化
在发达国家,将建筑垃圾再利用的技术正在成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日本将建筑垃圾改造成“建设副产品”,基本实现了施工工地就地消化,节约原材料。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废除原有混合收集和简单的填埋焚烧方式,引进先进处理技术和设备,成立垃圾分拣行业,建立垃圾再利用加工厂,将废弃建筑材料垃圾经过集中、分拣、再回炉转变为有用材料实现再生利用[2]。比如,废弃钢筋及金属配件,经处理后再加工成金属板材;废木材、碎木屑可再压实成人造板材;混凝土废料破碎清洗后再按一定比例配合骨料制成“再生混凝土”,可部分替代天然骨料。所以,我国建材行业与环保部门应大力促进建立建筑垃圾加工厂,支持技术人员开发和推广再生建材产品,实现建筑垃圾再利用的产业化。
3.3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
资源化是指使不可避免的建筑垃圾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包括原级资源化和次级资源化,分别指直接利用建筑垃圾替代同类新产品,和将其转化为原材料后制造新产品。日本制定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必须通过“再资源化设施”进行资源化处理,而对于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系统尚未成熟。
因此,我国应从国情和技术条件出发,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水平,研发先进的垃圾分拣设备和可再生绿色建材;建立符合我国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解决自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条件和设备;城市环保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施工、装修、拆迁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资源化意识;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约束施工企业和业主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并由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政策的实施[3]。
4结语
由于建筑垃圾对环境有着很大的危害,因此,我国针对其引发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必须尽快积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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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怎么审批
法律分析
建筑垃圾经建筑垃圾处理专业设备破碎、筛分、剔
除、除尘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
1、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
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
材;
2、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
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士垫层;废弃混凝
土块料经细粉碎后可与标准砂拌合作为砂浆细骨料
用于墙地面抹灰、屋面砂浆找平层、砌筑砂浆、制
做铺地砖等;
3、废弃砖经过粉碎后用于建筑板材的骨料,制造
隔墙板材,不但质轻强度高而且隔音、膨胀系数
小,因取材容易、廉价而大大降低了板材成本;
4、废弃混凝土块料粉碎后可做混凝士现浇或预制
构件中的骨料使用,用于建筑非承重部位。这样不
但节约了建设资金,而且不会降低构筑物的强度;
5、可以生产的再生砖有隔墙砖、模块砖、路面
砖、透水砖、保温砖、植草砖、声屏障板等,种类
多达100多个,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已达到或超过国
家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
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
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
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
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
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
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
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
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
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
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
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根据工程实例和文献资料,分析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现状、管理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途径和机制,总结可借鉴的经验,并对国内外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则、策略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1建筑垃圾资源化概述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资源化一般意义上是指将建筑物拆除之后工地剩下的或者施工现场浪费的一些废弃固体物质,通过相应的技术方法和一些管理措施,回收其中有价值的物质并加以加工再生成产品的过程[1]。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通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一方面可以适当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起到减少安全隐患、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原生资源的消耗量,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并且能促进建筑垃圾的循环经济发展[2]
2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2.1国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京、津、冀、鄂、吉、辽等地调研了解到,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产量可达20亿t以上,并且每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有可能达到10%以上,建筑垃圾的产量正在以一个巨大惊人的速度增长着,但是建筑垃圾的处理及再利用的效率却非常之低,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更是非常之低。这些待处理的建筑垃圾就严重危及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环境,甚至危及国民身体健康。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与处理,我国起步是比较晚的,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而刚开始的范围也仅限于一小部分大城市[3]。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直接法律是相对匮乏的,对于一些违规违法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缺乏有力的处罚制度,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少花钱甚至不花钱,采用一些简单的掩埋焚烧方式,随意处理有害于环境的建筑垃圾。
伴随着建筑垃圾日益增加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将注意力投向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研究,开始尝试从技术层面、法律角度、市场层面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进行研究。在技术层面上,李佳彬、孙家瑛、朋改非等学者,通过对比再生粗骨料与天然骨料的特点,采取实验对比再生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进而得出可以通过调整水灰比来使再生混凝土获得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在政策法规及管理上,因为制度观念的落后、监管机制的不合理、奖惩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细致,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的转型尚存在很大困难;在市场层面上,再生建筑材料由于技术层面的不完善,再加上部分商家对于再生建筑材料的质量的担忧,导致一些建筑材料的利润水平很低[4]。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形势严峻,虽然得到广泛关注,但在资源化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激励机制的缺乏、相关研究与工程实际应用的差异等细节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任务依旧艰巨。
2.2国外现状及可借鉴经验
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处理方法非常实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些发达国家的法治体系完善,技术相对成熟,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筑垃圾成为了一种资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分支力量。美国是最早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的发达国家之一,早在1915年就已经开始对筑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沥青进行了相关研究和再利用。通过相关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再加上资源化技术的相对成熟,相关企业不得不有意识地采取资源化措施处理建筑垃圾,使得美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几乎达到100%。同样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是非常重视。从1954年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率必须要达到的要求[5]。
此外,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实施了“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通过事先的一些科学管理可有效控制措施,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面,国外的专家学者和环保企业都积极参与,在技术、监管、社会等层面上,都对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有很大借鉴意义。在技术层面上,由Zegaetal提出的在垃圾破碎环节增加一个垂直冲击式破碎机来改善再生集料的质量和粒径,通过集料比例和粒径的调整,将建筑垃圾制作成路面材料;在监管层面,实践工程表明:大部分资源化系统运行价差的企业是因为缺少激励;如果适当推行环境税和资源化补贴机制,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相关企业就会产生规模效应。
建筑垃圾资源化能否大规模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能否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在社会层面,国外学者调研发现:建筑垃圾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设计的变更引起的;建筑承包商、设计师等对于再生产品的评价和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有很大影响。总之,在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完善的,政府的激励机制也相对完整,市场推动机制也相对全面,对于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3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相关建议和行动措施
3.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在建筑垃圾处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处于一种政企不分、管理与执法混淆的非正常状态,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整个资源化过程中各部门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推动资源化的健康发展。
3.2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数据库建立
对于拆建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种类的建筑垃圾,应该做好分类,根据其可资源化的程度采取不同的资源化措施,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建筑垃圾的再生作用。此外要将建筑垃圾相关的数据如上一年废弃物数量、再生利用率等及时公开,既方便学者们更新研究数据,又能更好地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资源化工作。
3.3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激励机制
由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高投低收的现状,很多企业不愿意加入这样的行列,所以需要政府加大对资源化企业的扶持力度。一方面可以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另一方面对一些资源化达到一定规模,且效益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3.4加大建筑垃圾排放收费标准
如果提高了建筑垃圾的排放费用,一方面让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材料作用,可以在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以将增收的费用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管理科研工作。此外,还要对一些不按照要求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
3.5做好质量评定和质量认证
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而生产的建筑材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企业或是人员对其质量问题存在疑惑,所以才不敢去使用。所以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质量评定和认证工作,并完善认证体系,让消费者放心。
3.6积极宣传再生产品
政府及企业需要增加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宣传,让使用者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概念及其性能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同时还要对一些已经有所成就的资源化企业做好宣传,发挥其典型模范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行列。
3.7做好资源化技术研发工作
虽然现在已经有一些资源化的技术,但对于一些比较难以处理的建筑垃圾,该如何转变成再生建材仍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一方面这需要科研工作者做好科研工作,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过程中的一些技术难关,要及时攻克,另一方面需要国家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如此,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工作。
4结论与展望
通过比较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程度,得出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尚处于一个比较落后的阶段,需要从国外的先进方法中汲取经验,从政府、企业、社会等多角度,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监管体系和激励处罚机制,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覆盖范围,真正做到再生利用率较高,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工程招标业主名录
北京工程招标业主名录
天津工程招标业主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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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关于“建筑垃圾再利用新政策”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建筑垃圾再利用新政策”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