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237条什么时候规定的(强奸男人什么罪)
法律分析:2021年3月1号《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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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237条什么时候规定的
法律分析:2021年3月1号《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236条和237条分别是什么
刑法第236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归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好*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好*幼女情节恶劣的;(二)蹂躏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侮辱妇女“侮辱”和侮辱罪“侮辱”的不同含义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其客观内容而言,是与猥亵行为并列的一种侵害被害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就其主观内容而言,表现为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在主观上不需要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其客观内容而言,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认为,“侮辱”的方式可以分为四种(1)暴力侮辱;(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3)言辞侮辱;(4)文字或图画侮辱。就其主观内容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之所以在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上完全不同,根源在于二者各自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后者的法益是被害人的名誉权。
强奸男人什么罪
法律分析:现行刑法的保护规定在为猥亵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使刑法中的“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各种社会现象的产生,立法也必将与时俱进,相信将来,也有可能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37条第三款的内容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刑法第237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诉讼费多少天必须缴纳,关于这个问题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008刑法237条内容与现在的区别?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包括范围变广。
1、2008刑法237条内容和现在区别,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2、将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修改前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236条和237条是什么?
一、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国家对强奸罪也是严厉打击,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上述(五)的此种加重情节,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生效)新增加了从重情节。
二、刑法第237条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一、二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鸡奸等行为。猥亵儿童罪的定罪处罚,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未成年人是指在车站、码头、街道及其他不特定人员可以随意进出、使用的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应加重处罚。那么,对“在公共场所当众”应如何理解?在教室等特殊场合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性侵未成年人的,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未成年人?本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辅以法律、案例,对该问题予以诠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背景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第236条规定,奸*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关系到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影响重大。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仅从文义理解,一般是指在车站、码头、街道及其他不特定人员可以随意进出、使用的场所,当着其他在场人员的面实施性侵害,但这属于对“公共场所”和“当众”的最狭义理解。 调研发现,在一些校园性侵害案件中,个别小学教师在教室内诸多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安排任务等名义,将其中部分年幼学生叫到教室某个角落,利用讲台、课桌等物体遮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甚至奸*,罪行令人发指。对于“教室”这一既供多数人使用但同时又相对封闭的特殊场所,可否理解为“公共场所”,以及是否要求其他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奸*行为,才能认定为“当众猥亵、强奸”,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适用时需注意的问题 1.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几种典型公共场所的范围。那么,什么是公共场所的本质特征呢?根据《辞海》的解释,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对公众开放的地方;公众是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或大众。因此,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讲,公共场所就是指供社会上大多数人从事工作、购物、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这一解释突出了公共场所系相对于私人场所而言及可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从对“公共场所”的最狭义理解来看,一般应强调该场所“供非固定人员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唯此方能体现公共场所的涉众性。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对学校教室能否认定为公共场所。应该看到,教室是供学生学习的专门场所,一定时期内使用教室的学生范围相对固定,因此,仅从狭义解释的角度考察,似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有所不同。但学校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是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考虑到这一点,将“教室”解释为“公共场所”并未超出“公共场所”概念所能包含的最广含义,也符合一般公民的理解和认知,属于合理的扩大解释。 2.关于“当众”实施猥亵的理解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当众”猥亵应当包含有行为人公然实施猥亵,不惧怕其犯罪行为被公众发现的意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众”猥亵就是当着众人的面实施猥亵。这两种观点或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或侧重于客观行为,都属于对“当众”的狭隘文义解释,脱离了对法条适用合目的性的考量,未必妥当。 就性侵害犯罪而言,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规定为强奸、猥亵犯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因为,性活动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而当众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既侵犯了普通公民最基本的性羞耻心和道德情感,更重要的是,此种情形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恶劣,需要对此类猥亵犯罪配置与其严重性相适应的更重的法定刑。《性侵意见》第23条基于从严惩治发生在校园等儿童集中的特殊场所的性侵害犯罪的政策考量,对“当众”概念并没有局限于最狭义的文义解释。也就是说,“当众”并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认定为“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虽不要求其他在场的多人实际看到,但基于“当众”概念的一般语义及具有“当众”情节即升格法定刑幅度的严厉性,从空间上来讲,其他在场的多人一般要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性侵害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在教室内有诸多年幼学童在场的情况下,以辅导功课或安排任务为名,将部分学童哄骗到讲台上或教室某个角落,采取利用课桌遮挡等隐蔽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此种猥亵行为单从表面上看虽然有别于当着众人的面公然猥亵,但究其实质,该猥亵行为实施时处于教室内其他学生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完全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些就是我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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