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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多选题】a一般规定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益物权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一、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

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多选题】a一般规定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益物权有哪些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多选题】a一般规定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

法律主观:

一、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用益物权包括动产吗

用益物权不包括动产。我们国家用益物权,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都是属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人能是所有权人吗

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是同一个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大家注意用益物权不包括动产的。

法律客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此外,《物权法》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益物权取得的方式:从取得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为:特定事实+法律规定。在这里,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在不动产原始取得中,传统物权法规则认为,登记只是取得物权人处分的要件,而不是取得物权生效条件。而且原始取得通常具有溯及力,尽管是在条件成就时取得物权,但一旦取得其效力溯及至占有那一时刻。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物上的一切权利负担即告消灭,原物权人或其他人不能对该物主张任何权利。,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这三种继受取得方式的要件为:当事人合意+交付或登记行为。,设定继受取得是在原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而新的物权是原来没有的,原物权人的物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只是在权能上会有所改变。按照传统的理论,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创设新的物权,但是在物权价值化充分发展的今天,这种限制已经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所以理论和实务上都逐渐认可在原权能范围内也可以设定新的物权。如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已经是很普遍的做法。新设定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而不能是所有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两类。,用益物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一)、目的是使用、收益。,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二)、地位的独立。,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三)、客体受限制。,用益物权客体受限制指的是: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也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四)、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但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能否并存

用益物权一般就是对他人的所有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但是很少听说过想要把两个用益物权共同地并存,今天就来说说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能否并存?接下来我们一起跟随着的步伐一起往下看吧。

一、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能否并存

民法典中的内容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之间,一般都难以并存,因为一个物上只能同时存在一个用益物权,一般是物的占有人享有。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用益物权。而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必须法定,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也不能创设规定,因此,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二、典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

(2)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3)用益物权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需要占有标的物,才能实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

用益物权对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权制度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能否并存相关的内容,一般来说民法典中的内容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之间,一般都难以并存,因为一个物上只能同时存在一个用益物权,一般是物的占有人享有的。

益物权有哪些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一、定义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二、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三、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用益物权需要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这就决定了用益物权人必须要占有标的物。所谓占有,就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针对不同的物权而有所不同。

2、使用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之“用益”即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其物和改变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过使用获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通过利用财产获取收益。

二是获取天然孳息。

三是获得法定孳息。

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就用益物权而言,其权能不包括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为了有效率地利用物,法律也允许权利人在不妨碍物的最终权利归属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当然,这种处分是对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物本身的处分,对物的处分权应当属于所有人。

4、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用益物权设立后,即独立于所有权,对所有权形成一种限制,所有权人负有义务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自己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当然,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且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因此,在用益物权因征收等原因而消灭时,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单独的补偿。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哪些物权种类

民法中物权的分类有: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什么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他们的概念和特征是:

1、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标的物。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用益物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一种他物权,并且是一种限制的物权,同时具有使用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合法性的占有或者是使用或者是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用益物权还有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应该区分开来对待,用益物权还有担保物权的区别包括存续期间的不同,标的物的不同,课题价值形态的变化产生的影响不同,设立的目的也不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包括什么

主要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租赁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什么是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二、用益物权分类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三、法学探讨

上述分类意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本上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来探讨问题的。但由于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局限性,这些意见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

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因为:

1、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

2、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3、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

4、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二)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什么叫用益物权对其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对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有: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多选题】a一般规定b土地承包经营权c建设(益物权有哪些权利)

好了,今天关于“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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