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和故意毁财鉴定是一样的吗?)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有这些: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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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有这些: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表现为
根据查询律图网网信息显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
关于交通肇事罪客体如下:
1、“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说,该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与秩序”,或者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2、“交通运输安全”说,该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交通运输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说,该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量刑不同,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为较轻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和故意毁财鉴定是一样的吗?
(1) 两种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是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故意毁坏 财物罪,是毁灭或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交通 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受损价值的认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公 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门设立的涉案物 品鉴定委员会(有的地方也称为中心或办公室)负责 鉴定。
交通肇事是故意还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通常情况下,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情况。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上,行为人是明知故犯,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应该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出现了严重后果。
作为过失犯,本罪成立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求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出现重大损失。虽然,其构成要件结果表现为具体实害结果,但是其结果是公共安全危险的具体现实化,其所创设的公共安全危险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对于具体受害者而言出现具体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无疑,是结果犯/实害犯。要请教的是,作为从重情节的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是间接故
问: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无疑,是结果犯/实害犯。要请教的是,作为从重情节的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无疑,是结果犯/实害犯。要请教的是,作为从重情节的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表现有什么?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1、犯罪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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