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疫苗案涉事公司前身是什么?(批签发为何仍有不合格疫苗?)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狂犬病疫苗造假怎么处罚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长生生物疫苗案涉事公司前身是什么?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1992年08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高俊芳。
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
扩展资料:
2018年9月,ST长生公告称,经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研究,决定从2017年度起取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2019年5月,长生生物公司被立案调查。
2019年4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注销铁蛋白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等85个药品批准文号,其中19个药品批准文号被注销是由于企业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53个是由于企业主动申请,13个是因已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百度百科-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为什么没刑法疫苗造假
这是长春长生公司疫苗事件发生后,网络上沸腾的语言。
但是也许,这次又会令人失望了。
职人君有幸找到朋友圈中曾经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Adam,请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恶人”不能得到我们想像中的惩罚。
长春长生生产的是劣药而不是假药
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一旦界定清楚,量刑和处罚也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对两者的法律界定。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在于,劣药有生产、销售许可,假药没有。
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这批百白破是有批准文号的疫苗,因此不属于假药,而属于劣药。
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通报,该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也应该属于劣药。
344万的处罚金额是怎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74条规定,劣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1-3倍,假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2-5倍。
目前三百余万的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上限。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药监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他们不可能对长春长生给予更重的处罚了。
受害人能否获得民事责任赔偿
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接种疫苗的人,和疫苗生产商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所以是侵权责任。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民法上有四个要件。
1. 有侵害结果发生,打疫苗后生病了,有了健康上的重大障碍,这是侵害结果。
2. 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疫苗厂商有主观上的过错。
3. 要有侵害行为。
4. 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药厂的疫苗不合格,引起身体健康上的损害。
作为疫苗的受害者,主张疫苗损害,要证明疫苗缺陷和孩子的损害结果,即抽搐发烧,或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还得是排他的因果关系。排他是指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比如这两天有别的疾病。
这对普通人来说非常难。他们一不具备专业知识,二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三没有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只是感官感受。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难点。
疫苗没有效果叫做“效价不合格”,也就是达不到免疫作用,但是会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呢?是没有的。
劣质疫苗等于往身体打了一针没用的东西,不会让你得病也不会让你死,但是也不会让你得到抗体。让你暴露在感染的风险里,但是这种可能被感染的风险又是无法确定的。
如果从消费者一方取证有困难,那么是否可以借助举证责任倒置呢?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
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这就相当于明确了食品、药品侵权诉讼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负举证责任。至于“初步证明”的初步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则由受理法院,具体审理的法官来判断。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于疫苗的消费者是个非常大的障碍。要实现消费者维权,提高所谓的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2013年,深圳康泰生物生产的乙肝疫苗,注射后有8个孩子死亡。
当时管辖的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两部门联合调查一个月,认为八个孩子死亡与疫苗注射具有偶合性,也就是说两者之间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
调查结论做出以后发还生产许可证,深圳康泰可以继续生产。
这也说明,从医学意义上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非常难。
所以从举证层面分析,作为疫苗的用户,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是很难的。
赔多少,怎么赔
遇到造假的厂商时,民众经常说要罚到它“倾家荡产”,提高违法成本。这个权且把它当成情绪宣泄。
因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赔偿项目规定: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获得:
1. 必须有证据支持,比如我为这个病住院多少天,花了多少医疗费。
2. 能够依据标准计算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某大型一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万元,20年,那就是120万。
可如果你在偏远的某四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只有2万元,20年就是40万。
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是有上限的。死、伤以及残废,按照现行法律是可以算出来对应的赔偿金额。
要罚到倾家荡产,法律中得设有惩罚性赔偿,基本上是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应的倍数,这交由法官来酌情处理。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其实也是有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也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双倍赔偿”。但在其他方面是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
美国有惩罚性赔偿的判例,这在烟草诉讼中特别明显。有的一赔几十亿,原因是受害者众多,有惩罚性赔偿才能罚到倾家荡产。
总结民事责任:
第一由于举证责任原则的限制,在诉讼中消费者很难胜诉。
第二即使胜诉,能获得的赔偿也是有限的,不会是天文数字的赔偿。
所以,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疫苗案有可能是这个结果。
疫苗案最终是否可以判死刑
长生这一批次的疫苗属于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还有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最高刑是死刑,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在刑法上,销售生产劣药罪属于结果犯罪,无结果发生不构成这条犯罪。
因此,什么叫“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因此在疫苗案中,接种人如果住院,鉴定为重伤,属于构成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生产商如果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或是导致严重后果,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才能被判十年以上或是无期,判断的依据是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回到证据的问题上来,刑法上也讲究行为和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严,不是民事上的所谓“初步证明”。英美法系甚至要求“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定罪,要求比民法上要强得多。
虽然刑法上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检察官不是医学专家,他也要依赖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医学专家,出具调查报告或是作出鉴定结论。
2016年,山东爆发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她在5年间,串联起一个由100多名上线,200多名下线构成的地下疫苗交易网络。
事发后,357名公职人员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违法经营的疫苗,已流向全国24省市,其购买疫苗的款项,达2.6亿元,而售卖的款项,则达3.1亿元。因疫苗非冷藏储运,这些疫苗多面临失效可能。
最后庞红卫被判了19年,但罪名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而是非法经营罪,因为她没有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最后被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责任。
2016年“庞红卫案”一审
制药企业违法的成本究竟有多大
总结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责任可以做到没收非法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民事责任方面,疫苗的消费者要付举证责任,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所能得到的赔偿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刑事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处罚。但对于制药企业,取得证明依然比较困难。
所以,制药企业的造假成本无外乎这三个方面,不考虑舆论压力,行政、民事和刑事,按现行法律,面临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是有限的。
如果药品所得是100万,加上罚金不过400万。如果有死亡,针对一个个体的死亡视城镇收入*20年而定,顶多200万,10年刑期。
《疫苗之王》的帖子中作者对于没收186支疫苗,罚款340多万很不满,但如果了解中国当前法律规定,只能说药监局做出这规定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
为何卖劣药只是被罚款,卖“真药”却要坐牢
另外再澄清几点,在医药领域“做药神”为什么会面临犯法。
2018年1月5日,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桥,因采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1.3万支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是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自愿接种,已经断供三年。
检察院认为:“大量采购、销售进口疫苗,主观恶性较深,非法销售的药品又是疫苗针剂,依法应予严厉处罚。同时,考虑到销售的疫苗未发现直接的损害结果,13价肺炎疫苗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酌情从轻处罚。”
《我不是药神》主人公卖的也是没有获准进国内的药品。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这是许多人不能理解的地方。
其实这就是俗话说的“一码归一码”。生产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只能没收186支,罚你344万;销售没经审批的外国药就是销售假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
我们如何在每一次公共事件中推动司法的进步
1955年,加州伯克利的卡特实验室(Cutter Laboratories)在制造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时候,由于灭活病菌不够彻底导致出现活体病毒,在安全测试中却没有发现问题。
这场疏忽导致接种疫苗的12万名儿童中4万人染病,113名终生瘫痪,56人患上麻痹性脊髓灰质炎,10名儿童死亡。
卡特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制药灾难之一,也给整个美国的疫苗市场带来了让人始料未及的影响。
美国法院于1958做出“无过错责任”的裁定。无过错责任比举证责任倒置更加严格。
举证责任倒置只不过是让你来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让疫苗厂家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就厉害了,就是受害人不用证明疫苗厂家有过错,疫苗厂家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事一旦出现,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是疫苗厂家的责任。
由于法院的“无过错责任”,制药公司已经开始重新审视疫苗开发的商业合理性。毕竟,疫苗的开发周期很长,已经成为一种“吃力不讨好”的生意。因此,在后来的30年里,疫苗几乎成为了美国医疗市场上的第一个“灭绝”产品。
美国政府后来也经过思考,痛定思痛,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每销售一支疫苗抽0.75美元的税金,投入赔偿基金,所有跟疫苗有关的不良反应,都可以向联邦基金提出赔偿请求,联邦审查请求之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基金成立之后,从1988年到2017年,收到17281件诉讼案,其中6085件认为应该提供赔偿,三分之一赔付,三分之二撤销。6085件总共赔付39亿美元,平均每件约50万美元。
这个办法既保护了疫苗厂商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正常情况下接种疫苗的人,在正常注射疫苗之后有不良反应也能够获得赔偿。这对于中国是比较有启发的一个制度安排。
疫苗事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后续我们也在观察进展,但希望通过这样的分析,让我们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目前法律还不能覆盖到的地方,也希望由此出发,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让恶人受惩罚,保护真正想做好疫苗的厂商的积极性,同时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希望每一次错误都是进步的开始。
望采纳,谢谢
基层诊所违规使用狂犬疫苗属于卫健委责任吗法律法规
不属于。
中新网客户端7月18日电综合消息,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责令其停止生产狂犬疫苗,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局长毛群安日前接受媒体联合采访表示,疾控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持密切沟通。
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药监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生产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称,根据线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证书
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责成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主动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批签发为何仍有不合格疫苗?
(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记者李瑶7月22日晚间,国家药监局负责人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生生物”)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称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
该负责人说,该企业是一年内被第二次发现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去年10月,原食药监总局抽样检验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1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该产品目前仍在停产中。
在国内,疫苗等制品实施批签发制度,在这样的严格监管下为何仍有不合格疫苗上市?
6个疫苗2个停产
7月22日晚间,国家药监局负责人的通报称,长生生物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在7月22日,7月22日下午,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回应深交所问询函称:虽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均已停产,但水痘疫苗仍在销售,同时公司已取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 GMP 证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2017年公司水痘疫苗实现销售收入5.72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仅有包括公司在内的两家公司取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生产许可,市场竞争格局良好。
长生生物共有6个疫苗,2个已经被停产。其此前产品包括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和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等6个,2个因质量问题已被先后叫停的产品为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和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ero细胞)。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事发于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称,近日接到中检院报告,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两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而早在2017年10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研判,并向有关省市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不合格疫苗处置工作:一是责令企业查明流向;二是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三是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报告2批次不合格疫苗出厂检验结果,对留样重新检验,认真查找效价不合格原因;四是派出调查组对两个企业开展调查,并进行现场生产体系合规性检查;五是抽取两家企业生产所有在有效期内的百白破疫苗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需6-8周作出。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通告,称长生生物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并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生生物相关《药品GMP证书》。
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药监局下发处罚决定,明确对于长生生物所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按劣药论处,没收库存的剩余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同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此时距离国家局通报已经过了9个月,而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一事也发酵开来。
截至7月20日收盘,长生生物已经连续5个跌停,市值蒸发近百亿元。周五以14.50元/股收盘,超过55万手的卖单压顶。
对于百白破疫苗事件,长生生物公司公告称,2016年、2017年,百白破疫苗收入分别约为0.37亿元和0.30亿元。分别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3.62%和1.95%,鉴于百白破联合疫苗在公司销售收入总额中占比较小,因此停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长生生物还称,目前,公司百白破生产车间已经停产,公司正积极研究百白破组份疫苗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多联疫苗。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有部分地区疾控机构已经暂时停用公司其他疫苗产品。
随着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告之日开始,长生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也已经停产。该产品的召回预计将减少公司2018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亿元左右,净利润约1.4亿元。此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停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预计将减少2018年下半年营业收入约5.4亿元左右。在狂犬疫苗和百白破疫苗的质量风波下,其余的4款疫苗,能否支撑长生生物的未来,或许还有待考验。
由于此次狂犬疫苗事件的影响,长生生物已发布公告对2018年上半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2.1亿元-3.1亿元之间,变动幅度修正为-20%-20%。
对于长生生物更严峻的现实还在于,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批签发为何仍有不合格疫苗
据食药监局22日通报,目前长生生物已上市销售产品均经过法定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为进一步确认已上市疫苗的有效性,国家药监已经启动对企业留样产品抽样进行实验室评估。
长生生物22日公告也称:公司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均经过自检,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下发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后公司产品才上市销售。
究竟何意?
关于目前国内对于疫苗、血液制品等采取的批签发制度。具体来说,按照中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对每一批上市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自检合格后,企业提出疫苗批签发申请,各省级药监局会在5个工作日内去药厂组织抽样,将样品封存,随后送到中检院或其他授权进行批签发的省级药检机构。
今年5月24日,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时了解到,对于企业送检样品,中检院检品受理大厅的工作人员会在现场开箱检查资料和样品是否齐备,以及疫苗样品运输过程中是否冷链运输等。受理后的样品一部分会送到主检科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另一部分样品则将留存在专门的低温留样库中,以备将来发现疫苗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复核使用。
那么,为什么每一批次均进行检验的疫苗还会出现效价不合格呢?
食药监发言人在此前关于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时说,中检院对企业报请批签发的疫苗,逐批进行安全性指标检验,对效价有效性指标则按国际通行做法随机抽取5%进行检验。经查批签发记录,该2批次疫苗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效价有效性指标不在抽样检验范围内。
发言人提示,该2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是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未通过批签发的生物制品不会进入市场,会被直接销毁,而既往有“案底”的生物制品会被更严格的对待。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中国对既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生物制品,会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国产疫苗的质量不应被妖魔化
长生生物疫苗的发酵,衍生出众多问题,如“翻疫苗本”成为微博热搜的的词汇。有消费者打电话到12331询问,自己三年前接种过国产狂犬疫苗能否查询到具体批号,以及担心后续是否会发病?对于长生生物产品质量的忧虑正在上升为对于整个国产疫苗的质疑。
国产疫苗的质量真的很不堪吗?
经济观察网记者此前在采访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时了解到,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目前国内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生产63种疫苗,预防34种传染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
在中国上市的疫苗,无论是国产疫苗还是进口疫苗,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进行严格的上市前临床研究,才能获得批准上市。企业生产也都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
2017年,中国共批签发疫苗约计7.12亿人份,签发上市的一类疫苗有20个品种,约计5.61亿人份,占上市疫苗的78.79%;签发上市的二类疫苗有34个品种,约计1.51亿人份(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等一类二类均有,所以品种重复计算);按生产地计算,其中国产疫苗约计6.94亿人份,进口疫苗仅0.18亿人份。
中检院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沈琦介绍,中国已经建立起覆盖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拥有比较完备的疫苗监管体制、法规体系和标准管理,建成科学严谨的疫苗注册审批制度,实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和严格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市疫苗全部实行国家批签发管理,并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
官方数据显示,在自1978年,中国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免疫规划至今已有40年。在过去的40年内,全国疫苗可预防疾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我国依赖国产疫苗建立了免疫屏障,有效地控制了疫苗可预防疾病的传播。
2000年,中国通过无脊灰的证实;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小于5岁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67%降至2014年的0.32%,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97%;2017年麻疹发病数不到6000例,最高年份(1959年)超过900万例;白喉在2006年后没有报告病例,最高年份(1960年)15万余例;2017年流脑发病数不到200例,最高年份(1967年)曾报告304万例;2017年乙脑发病数仅1000余例,最高年份(1971年)报告乙脑近20万例;2017年百日咳报告病例1万例,最高年份(1973年)为220余万例。
在国际认可方面,WHO在过去6年中曾对中国的疫苗生产监管工作开展了两次深入的独立评估,两次的评估结果都显示中国的监管系统达到了WHO的标准。
2013年,中国生物旗下成都公司的乙脑减毒活疫苗成为首个通过WHO预认证的中国疫苗,之后2015年和2017年,华兰生物生产的流感疫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中国生物北生研公司生产的口服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也分别通过WHO预认证,被列在WHO预认证产品清单上,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进行相关采购时,用以参照、指导决策的一项重要指标。
医药行业人士认为,很多企业产品质量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准,对于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应上升到对于整个国产疫苗的妖魔化。而能够发现检验合格产品背后的生产造假,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监管体系灵敏度在提升。

好了,关于“狂犬病疫苗造假怎么处罚”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狂犬病疫苗造假怎么处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