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的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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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的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扩展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简介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时书写药品用法不得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时书写药品用法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的含义:
处方是医生在诊断或治疗过程中,根据病情给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记录。处方管理规定是指关于处方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遵守相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其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考虑患者的病情,并结合患者的体质、年龄、药物过敏史等因素,为患者开具科学、合理的处方。此外,对于处方中的药物种类、用量、用药时间、用药方法等,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的规定予以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处方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分析:我国卫生部医政避对非处方药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消费者可不经过医生处方,直接从药房或药店购买的药品,而且是不在医疗专业人员指导下就能安全使用的药品。
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处方管理办法2023
《处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从经济观点来看,按照处方检查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及经济价值,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和麻醉药品,供作报销、采购、预算、生产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处方权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中国政府网-《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为
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医药不分业,政策支持不到位,处方难以流到社会药店,使得执业药师无法进入专业的处方调剂业务,此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核心思想是提升执业药师地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法律依据:
《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工作,明确许可条件,统一许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延续许可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开办许可现场验收时,应根据本细则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检查合格。变更许可现场验收时,对变更项目对应的条款检查、验收,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定。延续许可应当结合本细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综合判定。
第三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企业使用智能设备提高药品经营服务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部门,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经营质量、员工培训和健康检查等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要求。
新处方管理办法自( )开始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处方进一步规范处方药品名称、药量,处方内容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词汇,规范处方管理,促进用药安全。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医师处方是医师对个别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处方除了作为发给病人药剂的书面文件外,还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由处方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或药剂人员均负有法律责任。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从经济观点来看,按照处方检查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及经济价值,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和麻醉药品,供作报销、采购、预算、生产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法定处方主要是指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制造或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需遵照其规定。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处芦仿裤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陪简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大桥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好了,今天关于处方管理办法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处方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处方管理办法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