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残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江苏将从2010年起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考入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记者获悉,这一内容已正式列入该省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江苏残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
江苏将从2010年起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考入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记者获悉,这一内容已正式列入该省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从2010年起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大学生奖励和补助对考入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
特殊教育发展要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经费投入要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并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资助江苏省财政将增加安排专项经费,把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康复人数从5000多人扩大到8000多名,同时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开展贫困家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电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语言训练。
残疾人有哪些免费优待
法律主观:
残疾人可享受如下相关优惠政策:
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
3、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4、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残疾人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1、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2、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但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同各有差异。
3、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20%的保障金比例。
4、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教材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减征收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谈散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肢体残疾、二级肢体残疾和三级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和三级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如下:
1、具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补助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办理残疾证有什么条件
1、视力残疾,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
1、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
3、县御腔察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圆咐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镇茄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公司请残疾人工作,政府补贴如下: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金。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
3、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4、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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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的优惠政策如下:
1、具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补助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理残疾证的方法如下:
1、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畸形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3、残疾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综上所述,残疾人士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持残疾证前往政府领取相应的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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