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理(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意见的公告)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地点在哪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地点在哪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结婚证(已婚的)
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两张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请材料并上传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3、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村(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乡镇(街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请人在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登陆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填写申办信息;
2、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的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省内流入人口中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初审,同时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录入申请办证信息,将相关材料和申请办证信息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
3、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委托给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发放;
4、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接到委托发证的指令后,及时打印并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办证印章,即时发放。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湖北省省内有效。
受理机构:
1、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
2、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
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即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地点为当地的计生办,一般来说,只要民事主体提供的材料齐全,其办理请求一般是会被受理的。各地的办理地点是存在着差异的,为了节省时间,在办理之前,可以咨询有关机构。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通常来说,流动人口现居地当地政府是可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蓝箭律师网进一步咨询。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理拓展阅读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意见的公告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优化调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部分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依法做好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议案》,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废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反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传真:0872-2428399
电子邮箱:dlzrdjkww@163.com
附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入、离开本州或者在本州内异地从业、居住、生活的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报联系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税务、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中介机构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
流动人口较多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第六条 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报联系制度,印制、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表》(以下简称《通报表》);
(三)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
(四)监督、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复验工作;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办理、查验和复验《婚育证明》,填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建立和完善育龄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三)核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生育证》,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联系卡》);
(四)与育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提供出租房的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生殖健康服务;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七)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八)支持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应当及时将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可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自在现居住地居住之日起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证。《婚育证明》一年复验一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本州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时,相关部门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填报《通报表》。对无《婚育证明》或者未经验证的,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民政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填报《通报表》。对无《婚育证明》或者未经验证的,待其补办后方可登记。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介绍、招用育龄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并填报《通报表》。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出租房的房主,应当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者未经验证的,应当填写《通报表》,并在5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发现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拟在本州生育的,应当办理《生育证》,并持身份证和《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联系卡》,凭《联系卡》到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享有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药具供应,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可以向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分娩时,应当查验《联系卡》。对无《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通报表》,并在3日内将《通报表》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并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一人,由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举报人不低于3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房主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医疗、保健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不查验《婚育证明》给予办理相关证照的;
(三)不为举报人保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五)具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查验《婚育证明》、不填报《通报表》的,由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受处理单位的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已被评为文明单位或者先进个人的,由原授予机关予以取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来源:大理人大公众号
编辑:杨维琦
审核:李政波
终审:李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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