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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职务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受贿罪辩护词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何XX律师担任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

一、受贿罪辩护词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何XX律师担任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更多受贿罪辩护词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受贿罪辩护词(职务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受贿罪辩护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何XX律师担任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了解本案案情。本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张XX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只是对其指控认定的“受贿犯罪之数额”,以及对被告张XX量刑的轻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XX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所指控受贿罪的数额存在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非法收受人民币312.5万余元、会员卡价值30万元、美元50000元、翡翠饰品等合计12.3万元,辩护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

1、有关312.5万余元问题

李XX先后转帐给张XX钱款,并非因投标某公路第6标段等工程给予的好处费。其数次转款行为事出有因,李XX名下位于红霞胡同一处面积为117平米的商品房,系房改房,房改时该房售价4.8万元,系张XX以李XX名义购买并为此支付给李XX人民币五万余元,实际为张XX借名买房,此房近年升值五百余万元,双方因此有争议,李XX因房屋升值利益巨大,拒不配合张XX将此房过户,因此支付给张XX的补偿款,这些款项,虽然数额巨大,但与索贿行贿无关,属民事争议,不应计算至受贿数额当中;

2、关于价值30万元的会员卡,该卡并未兑现为现金,虽然登记在张XX名下,但张XX仅去过该高尔夫球场一次,其对于此卡的发行及购买和消费情况并不了解,不应强行计入受贿数额中,且张XX并未为冀北某分公司谋取任何利益,因此依法应剔除;

3、有关美元50000元,该部分钱款,系累计数额,均系张XX几次出国考察之前收取的,且张XX与万XX、辛XX等六人系多年的朋友关系,给付的数额大小不等,但张XX去欧洲考察期间也为几位老朋友代购了名牌箱包及奢侈品,虽然价值并未完全对等,但也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

4、有关翡翠饰品,不能仅依标价总计12.3万元,就以此数额认定。对于该类商品的价值,应以购买的年份及来源并经权威机构鉴定为准,因此辩护人认为,此类饰品,属工艺美术类摆件,系人情往来赠送欣赏类物件,其接受此类物品的性质纯属私人间馈赠。

5、张XX收受王某冰8.3万元人民币,但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损失,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经某审计局审计,该工程造价35635728.11万元,发包价及工程结算价均显著低于此数额,且工程款至今尚有近1500万元未付。王某冰对于其送钱给张XX的动机时说:我在承建这个工程时,张XX任某交通厅、某工程的总指挥,我与其经同学介绍认识,给付其钱款只为请求其对工程进度款的拔付给予帮助,所以送钱给他,并未获取不法利益。

二、张XX具有自首及立功行为,且系初犯,具体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张XX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本案犯罪数额问题。本辩护人提出了起诉书指控的折合398.1万元的受贿数额有389.8万元可以考虑不予认定的意见,这就是说张XX犯有受贿罪的数额应当认定为8.3万元。

2、张XX有自首情节。

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张XX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退赃积极,认错态度好。且张XX系在外地出差中接到纪委的电话及时报到接受调查,这种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符合“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的情形,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可以认为张XX具有“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以法发[2013]14号文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3、张XX能够积极退赃,已经减轻了全部不利影响和损失。张XX不仅是积极清退涉案款项,而且是主动积极清退了全部违纪款项(8.3万元)。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张XX有积极主动全部退款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4、张XX具有立功行为。

张XX在纪委调查时,检举、揭发了朴某渎职犯罪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工作,积极退还涉案款,避免被告单位、国家遭受更大损失,被告有立功行为。

5、张XX系初犯。

鉴于以上以点,综合应减轻的各情节,对张XX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被告一贯表现较好,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

被告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积极努力,被告从一名普通技术员成长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处级干部。其工作中,一惯表现良好,且有多篇论文著作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中,为工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的在工作中的贡献对其予以较轻的量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成立,但数额不对,显著过高,应去除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数额。且被告有自首和立功行为,能主动退交相关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作出较轻的判决,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请合议庭对张xx公正裁决,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何XX律师

二、受贿罪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律师为受贿罪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主要从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进行辩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蓝箭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受贿罪辩护词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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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职务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在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李某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更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李某作为某乡政府民政办助理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李某根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李某在某乡政府的职务是民政办助理员,或者叫民政办主任。通过字面意思的理解,被告人李某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并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理解,还应该调查被告人担任职务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是否具有行政级别,以及担任职务的具体职责。而庭审调查阶段,辩护人已经提交了某乡政府的《证明》,显示被告人李某根本不是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被告人在乡政府担任的职务实际上就是个“临时工”。因此,李某并不在《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不能作为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二、李某获得4万元补偿款,经过了乡长郝某、纪检书记程某的同意的,并且在乡政府77号记账凭证中有体现,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任何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一个必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上述主体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其主管、经营或者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不包括利用其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其创造条件,使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从被告人李某在某乡政府的具体职务来看,作为民政办助理员,根本没有权力,从乡政府账上直接提出钱款。事实上,李某获得38万余元,是由于程某书记不熟悉补偿工作造成的;李某在获得38万余元后,第一时间将钱交给了程某书记;之后李某4万元补偿款,有具体的补偿依据,并经过程某书记和郝某乡长同意。

三、李某获得4万元,是石粉厂建筑材料的补偿款。

(一)被告人李某获得4万元补偿款,有事实上的补偿依据。根据李某的讯问笔录,乡长郝某在和他谈石粉厂、石膏矿的拆迁补偿的时候,最后乡政府同意补偿20万元,石粉厂由李某自行拆除。但是在某某公司在进场拆迁过程中,迅速拆除石粉厂,在拆除即将完成的时候,李某进行了阻拦,之后某某公司的负责人和卢某某取得了联系,卢某某将情况汇报给了乡长,郝某告诉李某别拦了,给你补偿了,随后协商确定补偿4万元。郝某的调查笔录也印证了李某的供述内容。

(二)辩护人对于卢某某《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均存在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

四、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检察机关对于本案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的四组证据,没有随案移送。

(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4万元”。

五、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根据李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侦查机关在讯问笔录中并未注明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没有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主体身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获得的4万元是补偿款,且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尉某某 律 师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危害社会,国家对此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作为被告,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该享受辩护权。没有辩护人的,法院会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起草辩护词,应该从被告的主体资格、犯罪情节、职务犯罪程度、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入手,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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