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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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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

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与诺成合同相对,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成立。

    在实践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之后,合同并不立即成立,只有当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时,合同才成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因为只有在实际交付货币之后,合同才生效。

    与诺成合同相比,实践性合同更加注重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同时,由于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加注重对合同履行的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合同,有些合同可能同时具有两者的特点。此外,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成立要件和履行方式。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成立要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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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实践合同

法律分析: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它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通常认为,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衍生问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

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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