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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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目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2.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细则。
二、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范围和程序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账簿、凭证管理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
四、纳税申报
1.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纳税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税款征收
1.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税务检查
1.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查验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
(2)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实地调查;
(4)搜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隐匿的财产;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 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损失和不当负担。
七、法律责任
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
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则或公布。
《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宽乱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 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 律、行政法慎盯档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款延迟缴纳

按照您的表述,贵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延期缴纳税款流程和资料要求1、延期缴纳应具备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审批权限和期限: 纳税人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局审批,自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对予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