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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房屋抵账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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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目录

以物抵债协议

房屋抵账协议怎么写

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金钱偿付

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以物抵债协议

格式:

房屋抵债协议  

甲方(原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原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做生意需要,向乙方借款 :元整。

至今未偿还,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现甲、乙双方就有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现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房屋坐落: 

房产证号: 登记面积:平方米共 间,附属房屋:平方米 ,共 : 间;  

土地证号: 登记面积:平方米,附属其他土地证号:面积:平方米;  4.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5.同时包括:附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等地上物的所有权;与房屋和土地使用相关的现有水、电、电信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 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等证件原件交给乙方,房产交付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第三条   无论何时甲方有义务确保其抵债房产可以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各种确权登记证。

 

第四条  甲方承诺:若该房产发生动迁情况,动迁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领取上述款项。

 

第五条  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协商作价为 : 万,大写金额为 :(含预期升值及动迁补偿款收益)。

 

第六条   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

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项下合同义务,甲方需清偿:欠款,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八条  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扩展资料:

协议书的基本格式及法律效应:

1 、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 、正文:条款内容

协商目的

协商目的责任

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履行条款期限

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落款{签署}

签署日期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

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

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议书

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金钱偿付

我国《担保法》禁止流抵押条款、流质条款的,以物抵债相当于担保,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仍然可以选择要求金钱偿付,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这种处分权是基于民事权利固有的私权属性而派生出来——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关系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相关的实体法律责任也是私法性责任,追究或者放弃常常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那么,实践中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是否还须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给予的更为明确和具体的阐释,同时也成为当事人在该阶段处分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就应得到准许。

因此,当事人就相关债务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并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应当予以准许而不必再要求对该标的物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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