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除同居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

解除同居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其实可以审理判决的。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其实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其实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其实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实我们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