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连带担保合同的效力的产生(股权转让款担保合同(标准版))
股权转让连带担保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属于债权债务纠纷类普法内容,导读:上述问题中需要明确,这只是涉及股份的转让,公司主体并未注销,也未成立新公司,只是股东的变化,那么对银行来说,借款热主体是,更多公司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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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连带担保合同的效力的产生
关于股权转让连带担保合同的效力的产生的法律知识,是属于抵押担保合同,具体详细内容解释如下:上述问题中需要明确,这只是涉及股份的转让,公司主体并未注销,也未成立新公司,只是股东的变化,那么对银行来说,借款热主体是没有变化的(你内部股份所有人变化与银行无关),他手中的借款合同也不会由于借款人股东的变化而失效,保证人当然也同样要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案例中,混淆了法人主体与法人代表的关系,法人是指公司法人代表是指代表公司对外经营的一个代表,不是一个概念。法人代表换了不影响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我觉得说到这已经很清楚了不赘述。 可能原法人代表会觉得有些冤枉,我已经不是法人代表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是你个人的问题,应该在转让股份期间和新的股东谈妥并股权转让连带担保合同与银行协商可否办理补充协议,变更个人担保。但这也是需要银行同意的,如果你身价百万,换一个身价10万的,可能银行也不会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