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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是什么

刑事自诉人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

刑事自诉人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是什么

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是什么

刑事自诉人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等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其实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其实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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