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主要有4个渊源:一是《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主要有4个渊源:一是《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著作权人的权利;二是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②;四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及两个“因特网条约”《WCT》和《WPPT》。网络著作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被侵犯的可能性较之传统的著作权要大很多,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的途径为大众知悉,如何对网络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防止其遭受侵权行为的侵害成为重要的课题。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如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利用行政手段及诉讼、仲裁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还可以通过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强对网络的日常管理,减少侵权行为活动的空间;加强个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在发表、上传、复制、摘抄作品时注意保存证据等等。
二、网络作品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从作品的定义来看,作品有以下特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无论作品存在于何种载体上,只要符合了这两个特征,就应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网络上存在许多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虽然没有存在于传统的作品载体之上,但不可否认,这些作品同样承载着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由于其数字化的特点,非常容易被复制。因此,网络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网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可能。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独立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独立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①
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第三,损害结果方面。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一、网络发表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指向性的权利,当违反作者的意愿将作品以其他方式发表,即造成了损害结果;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使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即产生此项损害结果;三、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转载、另行发表、改编等行为给作者造成财产收益上的损失。
第四,因果关系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法行为人才构成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络管理者或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络管理者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络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络管理者或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四、结语
我国网络著作权案件近年来逐渐增多,大案要案也层出不穷,较有影响的如“涅盘中文”网站侵权案。通过上述实践活动,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时机也逐渐成熟。随着保护措施的进一步深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会形成从国家到社会到个人,从法律到行政措施到技术保护的多为保护格局,网络作品将会在完善的保护措施下继续发展。
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拓展阅读

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
作者: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优质内容是网络视频的核心竞争力,而著作权为保护创作者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内容创新提供重要保障。随着网络视频产业链不断健全,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全链条保护,倒逼行业自律不断加强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先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为网络直播、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保障了阅读障碍者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信息自由和文化权利。国家网信办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修订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明确不得播出“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短视频内容”。
随着短视频中对长视频进行切条、搬运现象日渐普遍,2021年4月,70多家影视机构和500多名艺人发布倡议,联合抵制短视频侵权行为。相关管理部门继而加大了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建立影视产业链各方版权保护和利益分享机制,并将短视频版权治理列入“剑网2021”专项行动中。
法院审理的网络视频著作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一方面,对新类型网络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进行认定,保护创新;另一方面,积极适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和司法政策,确定侵权和合理使用边界,明确平台责任。
三重困境及原因:侵权成本低,维权争议大
当前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三大困境。
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2019年,刘先生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擅自转载传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据《2021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
剪辑类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争议较大。当前,各类剪辑类视频作品越来越多,深受青年喜爱。对于以“切条”“搬运”等方式将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进行片段式传播的,容易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而对原有素材进行加工创作,形成新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标准尚不明确,争议较大。
对平台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还是事前过滤义务分歧较大。因抖音平台用户上传内容侵害了《斗罗大陆》著作权,腾讯将抖音起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抖音赔偿经济损失并合理支出8亿元。去年6月,法院裁定责令删除抖音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相关侵权视频。
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之所以面临三重困境,原因如下:一是侵权成本低,收益大,在利益驱使下不断有人铤而走险。2021年,注册用户超过600万、发布各类影视作品超过3万部的“人人影视字幕组”负责人梁永平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没非法经营额1200余万元。二是维权成本高,维权障碍多。发生侵权后,权利人虽可通过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向平台投诉、向版权主管部门行政投诉、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然而,现实中这些途径都存在不少障碍。三是授权机制尚未建立,创作者无法方便地获取素材授权,长视频创作者也无法取得收益,双赢局面有待形成。
走出困境须“多管齐下”
提升网络视频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前提。首先,明确权属,在自己创作的视频中明确标注权属字样,对外发布符合法律规定的版权声明,且在显眼处进行公示。制作和播出的视频要提前取得相关音乐、字体、视听、图片作品作者授权,避免后续纠纷。其次,遇到版权问题应及时向法律人士寻求帮助。最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加强版权管理,将版权合同、版权信息妥善保存、标注、管理、登记,能够起到明确权属、固定证据、提高效率的作用。
提升著作权行政保护效能是关键。应积极推进著作权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通过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实时监控机制;推进区域间执法协作联动,完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建立著作权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公众举报投诉、快速反应等机制,提高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工作效率。
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是必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诉前调解制度,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通过案例指导、法官培训、法官会议等制度,明确二次创作合理使用标准和平台责任,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高著作权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支持力度,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侵权成本和维权收益。
此外,还要推动建立授权机制,规范作品授权使用许可费用的收费标准,让短视频使用者、创作者以合理成本快速取得授权,实现权利人、传播者、公众、平台各方共赢。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4日07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三重困境如何解?)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