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附注的审查内容有哪些(财务报告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2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审查。①获取被查单位提供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说明,与前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比较,以识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审查。
①获取被查单位提供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说明,与前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比较,以识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②查阅被查单位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部门有关会议记录及会计准则法规,判断会计政策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③获取并审查与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的资料,判断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
④审查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的会计记录,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会计政策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查法,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对会计差错更正,应当区分不同的发生时间(以前年度、本年度还是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予以不同的会计处理等等。
会计政策变更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或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发生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及更正金额。
(2)或有事项的审查。
或有事项是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对由企业某一特定经济业务造成将来可能会发生某种意外情况,而由被查单位所承担的潜在债务和损失,这些可能发生的债务和损失,到被查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仍不能确定。当或有损失、或有负债很有可能发生时,且数额可以合理估计时,则该或有损失或或有负债应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应计项目予以反映;当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负债无法合理估计,或者如果损失或负债仅仅是有些可能,则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而不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企业发生的或有资产和或有收益依据谨慎原则应不予列示或说明,但当其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或有事项主要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所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等。
或有事项的审查主要包括:
①可以向被查单位管理部门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的方针政策。
②向被查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函证有关未决诉讼或未决税款估价方面的资料。
③索取被查单位与银行间的往来函件,以查找有关应收账款抵借和对其他债务的担保。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审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它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前已存在,报表日后出现补充证据的事项,该事项发生需调整会计报表。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日前不存在,而报表日后发生的需在报表上披露而非调整的事项:如被查单位合并;金融资产市价下跌;偶然性的大笔损失;发行股票或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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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附注的审查内容有哪些拓展阅读

财务报告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2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
公司有关人员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等差错时,应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
公司有关人员在使用、审核已过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串户、记账方向错误等问题,主管财务人员必须经过有相应授权的财会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必须获得财会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并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
需要另外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的,必须经过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公司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地说明。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公司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公司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董事会、集团财会部门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财务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事先在公司内部打印后送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和经理(或者厂长,以下简称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发出。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公司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对审计发现的处理程序,公司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及其控制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20号--中介机构聘用》的有关规定。
条 已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公司总会计师和经理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确认。
董事会正式批准财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方可签发审计报告。
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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