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庭管辖权是怎样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海牙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并无管辖权)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是怎样的南海仲裁案管辖权是指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7日授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是怎样的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是指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7日授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事实证明,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就可以妥善地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对于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有关争端,中国也坚持同样的原则和立场。
中国不认为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是不友好的行为。但是,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明知他国已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明知双方已承诺通过双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还要强行将争端诉诸仲裁,就不能被认为是友善的行为,更不能被认为是坚持法治的精神,因为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种做法不仅不可能使两国争端得到妥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损害两国之间的互信,使两国之间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仲裁庭
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
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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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海牙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并无管辖权
新华社香港7月11日电(记者王小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将于12日就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案发布最终裁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11日在港表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而菲律宾未有协商就提请仲裁;此外《公约》还涉及主权国家的保留,因此国际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并没有管辖权。
郑若骅当日在一个记者会上宣布,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中国国际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将于7月15日至16日在港召开。会议将邀请多位国际法领域的权威律师及学者,就领土主权及海域划界、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及《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展开探讨。
郑若骅表示,针对12日公布的最终裁决,研讨会还特别增设了一项议题,专门讨论及评价裁决结果。她还说,除了邀请律师及学者,会议还将请来不同国家外交部的代表。“因为国际法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国家实践与国际关系,希望通过沟通,大家能得出广泛的、具有代表性的结论。”
谈及南海仲裁案,郑若骅指出,中国与东盟曾在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简称《宣言》),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目前《宣言》仍在施行中,当这个程序在进行中时,双方都没有权利提交仲裁,而没有走(协商)这一步,在法律层面上讲,仲裁庭对该案是没有管辖权的”。
郑若骅续指,《公约》第298条提到,允许当事国对涉及海洋边界划定等方面的争端作出保留。中国在2006年已就保留作出声明,将针对相关争议的强制仲裁程序排除在外。她还表示,在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当中,英国、法国、俄罗斯及中国均加入了《公约》,只有美国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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