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涉外规定(民事诉讼中一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吗?)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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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吗?
涉外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所以,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法院有着决定性作用。
那么,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被告一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吗?
今天,我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及思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们的观点一致认为这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我也这么认为。
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最直接的司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是涉外民事案件。而外商投资企业并不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投资的国内企业。
2020年1月1日之前,当时还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故,外商投资企业系中国法人,并非外国企业。
2020年1月1日之后,《外资企业法》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可见,《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外资企业组织管理的特殊规定都被取消了。外商独资企业、外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及活动准则完全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内资企业完全一致,彻底属于国内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了。
因此,民事诉讼中一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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