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如何写好一份有效的遗嘱!)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24题: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24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考点】遗嘱的效力
【解析】《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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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拓展阅读

如何写好一份有效的遗嘱!
这是一道14年司法考试的真题。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甲死亡,谁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这涉及到遗嘱的形式效力问题,1、甲1月1日的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2、甲3月2日的代书遗嘱没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3、因甲5月3日订立的口头遗嘱属于危及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消除后,甲能够立新遗嘱而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该口头遗嘱无效。综上,如甲死亡时,只有第一份遗嘱(1月1日的自书遗嘱)有效,乙为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那么关于遗嘱继承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整理如下:
一、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属于要式行为,因此,只有将遗嘱作成《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形式,遗嘱才能成立,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遗嘱有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提示:
(1)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2)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3)应由2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1名公证员办理的,应
由1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4)在订立有数份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
《继承法意见》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提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必须注明年、月、日。
(3)必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遗书并不当然成为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提示: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仅仅是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
(2)2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2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须是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的“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2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3)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见证人
在遗嘱的形式中,除了自书遗嘱,剩下的遗嘱形式都需要证人在场见证才生效。
那么,继承法对见证人有哪些要求呢?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意见》第36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下期小编再整理关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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