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车坠江,谁负责(“重庆公交车坠江”谁来负责?危机时刻保命须知!)
重庆公交车坠江,什么人负责10月28日上午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客车坠入长江中。警方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余人。截至20时...

重庆公交车坠江,什么人负责
10月28日上午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客车坠入长江中。警方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余人。截至20时,救援人员已打捞出2具遇难者遗体。目前,夜间救援工作仍在进行中。冲入长江的公交客车为当地22路公交车,该公交车由万州区江南新区往北滨路行驶。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经事故现场初步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穿过中心实线,撞上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越过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余人。
记者看到公交车冲出护栏的地方,大约位于大桥中段,现场的大桥护栏被撞出了一个大豁口。据了解,发生事故的万州区长江二桥道路全宽20米,双向四车道,设有道路中心实线。
经过专业技术分析,现场搜救人员基本判明公交车沉水位置,车辆位于水下约68米处。16时30分左右,水下机器人开始第一次下潜,准备通过其携带的高清摄像设备,将相关视频信息传输给救援人员。但由于水下情况复杂,水下机器人在第一次下潜30多米后,被迫上升返回。救援人员准备另择下潜地点,尽快到达公交车沉没位置。目前,已有20多艘救援船只到达事故水面开展救援打捞工作。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重庆公交车坠江,什么人负责”进行的解答,日前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中,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为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穿过中心实线造成的,到底谁负责还没最终的结果。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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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谁来负责?危机时刻保命须知!
导 语
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冲破护栏坠入长江。目前,车辆已经确认沉入江底,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正在现场全力施救。已经有两名遇难者遗体被打捞出水。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
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据最新消息:
坠江车辆位于水下约68米处
坠江前7分钟8人刷卡上车
公交车坠入长江后,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搜救,声呐设备也已介入,目前已初步确定公交车位置,而现场声呐图也已曝光,救援团队认为图中的长方形为出事的22路公交车。
而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动画还原事故过程)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
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根据警情通报
公交车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
01
如果的确是公交车逆行,而小轿车是正常行驶,那公交司机极有可能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主要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究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01交通肇事罪
如果司机是过失,即操作失误,则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0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司机是故意,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
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最高刑是死刑;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最高刑是15年。
假设公交司机能够生还,公安机关会立即启动对他的调查,包括是否醉酒驾驶,是否故意逆行等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如果公交司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大巴司机下落不明
具体案情和责任追究
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02
刑事责任追究要以司机生还为前提
不论最后是否有人承担刑事责任
公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都是免不了的
公交公司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基本可以判定是公交车方造成了本次不幸的事故,公交车方极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同时,由于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是劳动雇佣关系,本案中,发生该类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03
事故的责任与教训理
应在真相查明后得到总结与反思
但是在真相未明之际
事故现场之外的舆论场
却上演了一出剧情反转戏码……
事故发生后不久,有媒体报道,事故系公交车避让一辆逆行的小轿车所致。小轿车为一女司机驾驶,而且现场照片显示女司机穿的是高跟鞋。
这引得舆论山呼海啸般地对所谓“肇事女司机”予以谴责,以致整个女司机群体跟着倒霉。
警情通报的发布让事情发生了反转:女司机并没有逆行!真相一出,网友纷纷为“女司机”打抱不平:
看·法
在这起事件中,“女司机”之所以很轻易地成为靶子,与舆论场长期以来的铺垫密不可分。歧视女司机是没道理也不公平的,如果这种歧视一直得不到抑制,发生这样的打脸闹剧是早晚的事。
当恶性事故发生时,不要急于表明自己的正义。不在乎真相的正义都是伪正义。面对突发事件,在信息不清的时候,大家不妨克制一下表达的欲望,更不要动辄给当事人贴上歧视性的标签。跑偏的舆论不但让社会失焦,也会遮蔽真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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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祷平安!
来源:苏州普法 微信号etongshu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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