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错药致病人死亡医院有责任吗(老人因用错药成植物人医院赔140万,医院用错药怎么赔偿)
【事件经过】2006年7月,女患者王某感到腰部疼痛。由于这一疼痛还向双腿蔓延,已经影响到她的正常走路,于是她便前往北京京民医院就诊。当年7月19日,经过检查,京...

【事件经过】
2006年7月,女患者王某感到腰部疼痛。由于这一疼痛还向双腿蔓延,已经影响到她的正常走路,于是她便前往北京京民医院就诊。当年7月19日,经过检查,京民医院的医生确诊王某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狭窄症”,决定给王某打点滴,并在其中加入了一种叫做“甲氨蝶呤”的药品。
次日,因感冒不方便就诊,王某要求办理从北京京民医院转到社区服务站打点滴的手续。随后,京民医院开具了转出注射证明,要求社区服务站隔日为王某输入含有药品“甲氨蝶呤”的治疗液体。
一周后,王某因连续发烧入住301医院,并于1个月后出院。医院确诊王某因“甲氨蝶呤”的副作用,出现了急性造血功能停滞。此后的2年多内,王某先后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301医院、304医院、武警总医院就诊,但病情始终没有好转。
2008年11月24日,王某入住航天中心医院,后因病情恶化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医院进行了2个多月的抢救,但最终仍没留住王某的生命。2009年2月6日,王某被宣告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称,死亡前2年,王某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这一症状导致她在死前的1个月发生了重症肺部感染;进而令她在死前的3天,发生感染性休克,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而导致王某出现最初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的源头,则是京民医院在打点滴时给她注入的“甲氨蝶呤”药品。
2007年5月14日,就在王某患病期间,她的丈夫付某将京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海淀区医学会和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还显示,北京京民医院存在3项违规操作。首先,医院违反临床诊疗常规,在没有确诊王某属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情况下,就注射了具有较强毒副作用的“甲氨蝶呤”;其次,医院违反“甲氨蝶呤”用药原则,在没有检查王某血常规的情况下,使用有可能导致造血障碍的“甲氨蝶呤”;再次,医院在使用“甲氨蝶呤”前,没有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此外,专家还指出,王某在使用“甲氨蝶呤”的短时间后就出现了造血功能抑制的副作用,这说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考虑王某患有“干燥综合征”多年,也可能引起血液系统的异常,因而专家建议法院,在40%至70%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责任认定。
【法律解读】
最终,法院按照鉴定结果的最高赔偿比例70%,判决北京京民医院赔偿王某家属近80万经济损失和1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宣判后,王某的家属认可这一判决,并表示,70%的赔偿比例,是他们可以接受的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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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用错药成植物人医院赔140万,医院用错药怎么赔偿
山东一6旬老人突发脑梗送医救治,住院时成了植物人。事发后,司法鉴定机构称医方用错药,同时给出两种鉴定结果,两涉事医生各被罚款1万元,医院被罚3万元,法院一审判医方赔偿140余万元。7月25日,老翁家人称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
医院用错药怎么赔偿
医院用错药的赔偿有 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面对医院用错药的情况患者如果要争取赔偿的话,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医院方面用错了药,如果没有证据是很难去要求医院方面赔偿。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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