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小学生伤人谁来赔偿(小学生骑车上下学肇事伤人 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郑*学,因对同班同学李*学心怀不满而发生过打架,为此对李*学怀恨在心。2008年4月29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郑*学在上早读时将李*学从教室里叫到学校门...

被告人郑*学,因对同班同学李*学心怀不满而发生过打架,为此对李*学怀恨在心。2008年4月29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郑*学在上早读时将李*学从教室里叫到学校门外50米处的公路傍,并质问李*学在前一日是否叫人打他。李否认,郑*学便趁李不备,用随身携带匕首刺伤李*学的左大腿后将李-踢倒在地,随后又刺伤李的左臀部。李*学经医治后鉴定为五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7000元。经镇雄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学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左下肢运动功能严重障碍,其所受损伤为重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学及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33628.90元。
2009年8月1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校小学生重伤他人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郑*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令被告人之父及被告人所在小学所属中心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学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学致伤李*学,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所属的庙河小学在工作中疏于教育管理,对李*学受伤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李*学诉讼请求过高,本院只保护其合理部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合理部分为66192.70元,由被告人郑*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郑*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郑*义承担。据此,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郑*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由被告人郑*学的法定代理人郑*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学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50924.16元。
三、由附带民事被告人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赔偿附事民事原告人李*学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1323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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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骑车上下学肇事伤人 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正义网
小学生骑车上下学肇事伤人谁来担责
编辑同志:
因为我和丈夫都要上夜班,不能送11岁的女儿上下学,加之家里距离学校较远,于是我为女儿购买了一辆自行车,让她每天骑车上下学。一个月前,我女儿骑车快速通过人行横道时,将老人钟某撞翻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女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钟某要求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近万元损失。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周怡琳
周怡琳读者:
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女儿骑自行车上下学为法律所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72条分别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你女儿年仅11岁,骑车通过人行横道也没有下车推行,这些都与法律规定相悖。交警部门认定你女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表明钟某所受损害,过错在于你女儿。
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主要包括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等。你们身为父母,属于女儿当然的监护人,却放任女儿骑自行车上下学,对女儿可能出现的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应当对钟某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日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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