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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律师函or报警」丨专业律师解读艺人维权那些事)

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星的隐私被侵犯的,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的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不处理的,明星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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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律师函or报警」丨专业律师解读艺人维权那些事)

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星的隐私被侵犯的,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的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不处理的,明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明星的隐私被侵犯的,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的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不处理的,明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拓展阅读

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律师函or报警」丨专业律师解读艺人维权那些事)

「律师函or报警」丨专业律师解读艺人维权那些事

律师函成纸老虎?随着吴亦凡被刑拘后续事件,一众明星被爆料卷入关联事务。但因为吴亦凡的历史在先,导致律师函的震慑力远远没有达到该有的效果。因此涉及其中的林俊杰、潘玮柏、井柏然、范冰冰、包贝尔、何炅等明星不再选择第一时间发布律师声明,而选择了报警处理,关联话题“明星报警维权会成为趋势吗?”也成为关注焦点。

明星被侵犯个人隐私权怎么维权(「律师函or报警」丨专业律师解读艺人维权那些事)

明星们扎堆报警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律师函是明星最好的辟谣和维权手段。当遇到诽谤、侵犯隐私权等事件时,大多数明星工作室会采用发律师函的方法来告诫造谣者。然而,经过了吴亦凡事件,公众对律师函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质疑,于是为了自证清白,明星开始以更“刚”的报警方式进行维权。

如今这一方式正成为明星维权的“常规操作”和“下意识”行为,报警的明星名单也急速增长。黄磊因为女儿多多被造谣不雅行为被校方开除而报警,面对某博主以漫画形式爆料顶流男星跟女粉丝谈恋爱,并让女粉吃药的瓜,在粉丝发现在影射杨洋之后,杨洋经纪人第一时间辟谣,网友觉得不够,建议“报警”的呼声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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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举措,有网友表示支持,“如果行的端做得正,就不怕报警调查”,也有网友认为“明星报警是在浪费警力,浪费社会资源”。

那么对于明星艺人来说,报警就能证明清白吗?相比较律师函,报警更具威慑力吗?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律师函,什么情况下改报警?尤其面对网络造谣用户多,造谣成本低等问题,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艺人,维权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呢?

带着这些疑问,金牌经纪人(y-ageng)采访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李景健律师。韬安律师事务所曾是“琼瑶诉于正案”中琼瑶的代理方,对于知识产权、明星维权案件多有涉猎。关于明星维权的相关问题,他从法律角度,给我们做了解答。

1 报警vs发律师函,并非更具说服力

金牌经纪人:最近很多明星维权选择了直接报警并晒出了接报案回执单,这在维权中处于什么阶段?立案能否代表清白?

李景健律师明星晒出的接报回执一般只能证明其向警方进行了报警,警察收到了报警以及材料。在维权中属于初级阶段,也并不代表已经正式立案,我们认为很难基于回执单证明艺人的清白。

接报案回执与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有一定区别。

如果公安机关给报案人出具了受案回执,相当于公安机关已经过初审,认为该案存在着被正式立案的可能,报案人可持该受案回执查询案件相关进展。而立案通知书相当于该案件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金牌经纪人:相比较发律师函,报警具有更好的维权效果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律师函,什么情况下选择报警?

李景健律师:艺人的报警可能是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可能是针对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控告或者报案。

报警和发律师声明其实本质上都是一种“自证清白”的公关行为,其目的都不仅仅是表明法律立场或者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在于表明自身的清白以及权利不受侵犯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从艺人的角度上,报警这一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效果的角度上,发送律师函或者发布律师声明并不代表必然会走向诉讼,而报警也不代表着警方对于相关事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保证行为人一定会收到追究。

我现在的理解上,“报警”更多地是在律师声明在目前的社会舆论中受到广泛质疑的情况下的另一种处理方式而已。

2 律师函意在告知和威慑,存在失真可能

金牌经纪人:明星艺人所发律师函一般包含什么内容?发律师函对于涉嫌违法的人具有什么效用?

李景健:通常所指的“律师函”,实际上包括两类文件:一个是针对特定用户的“律师函”,一类是针对社会公众的“律师声明”,这两类文件并不一样,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后者。

此类律师声明一般会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

01、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律所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律所委派该所的某位律师发布该函件的说明。

02、关于不实情况的澄清。一般会明确说明网络上的哪些言论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或者存在哪些具有侮辱性的情况,如有必要也会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进行说明。

03、明确上述行为的法律定性、具体是否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对于涉嫌侵权的主体的要求以及对媒体、公众的倡议,例如删除相关言论、赔礼道歉,恳求社会公众不再传播相关信息等。

律师声明一般属于法律维权的前期阶段。其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声明的形式进行澄清、对社会公众进行告知,对粉丝的情绪进行安抚。另一方面也是对涉嫌侵权的主体进行告知和威慑,但没有责任的最终定夺权和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金牌经纪人:律师函内容可能存在失真的情况吗?这种情况下,律师以及发起律师函的明星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李景健律师:任何文件客观上都可能存在失真的情况,律师函、律师声明在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收到调查取证的范围、深度的限制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失实的情况。

3 律师函公信力降至冰点,何解?

金牌经纪人:由于吴亦凡事件,最近很多网友对于律师函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李景健律师:因为吴亦凡事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公众对之前涉及“选妃”、“炮王”之类言论的名誉权纠纷的律师声明产生一定的质疑,我认为一定程度上是情理之中的。可以说,律师函/律师声明的公信力下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目前所出现的律师声明中的陈述、判断与警方通告中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所造成的。

这一方面需要律所对于律师函、律师声明的出具要加强审核,对于能够调查的事项要积极进行调查确定其真实情况,对于难以调查的事项则要更为慎重,避免仅基于当事人陈述出具律师函。

其次,站在委托人角度上,也需要理解律师函所具有的特定的法律含义,就涉案事实要向律师进行全面、真实的陈述,避免律师函中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出现差异之时,导致本方名誉的进一步受损。

另外,作为艺人也需要意识到,随着本次风波社会公众对于律师函公信力的普遍质疑,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日趋提高,律师函或者律师声明已经越来越难以仅靠律师身份的背书而起到预期的效果,在面临舆论风波的时候,尽可能还是要本着及时、全面、坦诚的态度解决。

4 明星维权,法律手段+公关措施两条腿走路

金牌经纪人:当下明星艺人维权主要有哪些方式?最有效且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哪些?

李景健律师:坦率说,在目前的情况下,艺人在遭到侮辱、诽谤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时候,采取名誉权案维权的手段及方式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

如果面对谣言听之任之,则可能会被社会公众认为默认了这种言论的真实性,自家粉丝的情绪和诉求也无法获得及时的反馈,而且艺人也确实没有容忍一些恶性的侵权言论的义务。

如果采取之前较为惯常的“律师声明+名誉权纠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于吴亦凡事件中律师声明乃至于名誉权判决与司法机关所公示吴亦凡涉嫌违法行为之间确实存在不一致的的可能,其公信力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换句话说,如果公众普遍不相信律师函的客观性,甚至认为即便名誉权纠纷胜诉也不能证明艺人的清白,那么这一法律手段的作用也会被极大的削弱。

如果采取“报警”的方式,一方面是此类问题未必能够达到艺人所预期的效果及反馈,而且在媒体场中也面临着“浪费公共资源”的非议。

我认为这种困局,一方面要有赖于国家对于言论平台及市场的有效管控,在舆论上减弱对抗性的言论以及谣言乃至赤裸裸的辱骂言论的土壤,促进网络言论的理性化、规范化仅仅靠个案以及民事诉讼是力有不逮的。

在另一方面,艺人也要避免被粉丝情绪所裹挟,对于这些负面言论要有一个相对全面、理性、客观的态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公关、法律等综合的策略选择。

结语

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因为占有了一些优势社会资源,往往也让渡自己的部分隐私权给公众,这算目前的一种常态。然而,这种让渡并非无边无界,也不代表可以随意扩大化,甚至上升到人身攻击、任意诽谤等层面。在这种情况下,明星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无可厚非。

但明星侵权纠纷的重灾区——互联网言论相关的名誉纠纷,存在着用户广泛、造谣成本低、网络用户虚拟性导致的取证困难等问题,这让明星艺人的维权也并不易。尤其在吴亦凡事件影响下,律师声明和律师函作为危机公关的常用方式,似乎已无法对网络造谣者形成足够的震慑,因此明星在被网络谣言所侵扰时,选择了报警,这可以看做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手段,也是对网络谣言的无奈之举。

当然作为律师,一定要保持专业度,保持严谨,认真核查证据,不可盲目发声。艺人遇到问题公关到底该选择何种方式呢?这值得整个行业思考。除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律师函、报警等权利之外,艺人公关也该发展出一套自成体系的措施,与法律一起成为艺人维权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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