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同样都是“故意”,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的,触犯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的,触犯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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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故意”,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同样都是“故意”,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刑法分则为了防止惩罚不周延,便从不同方式、角度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而犯罪人实行危害行为不可能完全按照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去实行犯罪,可能触犯多个罪名,而且有的规范条文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寻找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界限成为必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要件内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责任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仍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伤害故意。因为杀人是剥夺生命的过程,必然损害了人的身体健康机能,不论杀人既遂还是未遂都有伤害的结果或危险性。
从结果上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是没有区别的,从责任上看,都是故意。但无论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行为内容与责任的具体内容来讲,区别相当明显。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认定。所以在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意伤害罪时,首先应从客观事实到主观心态的认识规律。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认识和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杀人行为客观存在,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其次应先判断是高度的故意杀人罪,再判断是低度的故意伤害罪。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或者至少具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的场合,应当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确定没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再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故意,也即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在能够确定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但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罪疑从轻的原则处理,认定行为人仅具有伤害故意。
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轻伤上的结果,便成立故意伤害罪,不需要进一步区分行为人有轻伤的故意还是重伤的故意。但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是故意认识的对象。正如故意伤害致死罪中,如果对"致死"的结果有认识,那就成立故意杀人罪。
同时应该注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时,最后应综合考察案件事实,将以下要素放入考查范围:(1)打击部位和犯罪工具。(2)打击强度与行为的节制。(3)行为的危险性及程度。(4)事件起因、行为动机及有无预谋。(5)犯罪之后的态度与表现。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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