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扶贫款犯罪行为严重吗(江苏阜宁县扶贫办主任受贿索贿100多万,挪用公款200多万用于营利活动,获刑8年)
挪用扶贫款犯罪行为严重吗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扶贫款专用款是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情形,罪大不大要看挪用的情节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

挪用扶贫款犯罪行为严重吗
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扶贫款专用款是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情形,罪大不大要看挪用的情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扶贫款怎么使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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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县扶贫办主任受贿索贿100多万,挪用公款200多万用于营利活动,获刑8年
图:VCG
去年底,原阜宁县扶贫办主任王树林,在任职期间受贿索贿100多万,与熊惠宇、王世祥共同挪用公款200多万用于营利活动,获刑8年8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树林、王世祥、熊惠宇不服,提起上诉。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5月20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综合考虑王树林贪污犯罪数额的调整及其认罪悔罪等情况,决定予以适当调整刑期,执行有期徒刑8年。
【1】受贿索贿一百多万
王树林,今年60岁,曾任阜宁县农工办主任、扶贫办主任、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涉农企业项目申报奖补资金、协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及高效农业保险等工作。
2008年至2015年,王树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涉农企业项目申报奖补资金、协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及高效农业保险等工作中,先后163次收受或者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及购物卡总计人民币1155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他曾将阜宁县农工办材料打印、复印等业务交由该县蓝天印务负责人王某甲承做,并向其索要承做业务量30%左右的回扣。王某甲为请托和感谢王树林帮忙关照,先后8次合计送给王树林30万元。
2015年12月,王树林得知检察机关调取其银行卡流水及调查农工办打印费账目,害怕被查处,将上述赃款中的26万元退给王某甲。一年后,王某甲将这笔赃款上交至检察机关。
【2】挪用扶贫公款5万元于经营活动
2009年至2012年,王树林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指使时任阜宁县农工办经管站副站长的王世祥,先后多次将本单位收取的“赞助费”160多万元,以王世祥的名义提供给富康合作社用于经营活动。期间,王树林伙同熊惠宇,指使王世祥将其中的50万元“赞助费”再行出借给高某周转使用。
此外,王树林和熊惠宇以出差需要借款为由,将扶贫办公款50万元挪用给高某、徐某甲从事经营活动。由熊惠宇办理出借手续,三个月后归还。
【3】二审判有期徒刑八年
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与被告人熊惠宇、王世祥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一审判决如下:
王树林,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王世祥,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熊惠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王树林、王世祥、熊惠宇不服,提起上诉。
5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王世祥、熊惠宇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综合考虑王树林贪污犯罪数额的调整及其认罪悔罪等情况,决定予以适当调整刑期,执行有期徒刑8年。
潇湘晨报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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