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产假是带薪休假吗,女职工产假能休多长时间(女职工休产假后是否享有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女工产假是带薪休假吗是,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

一、女工产假是带薪休假吗
是,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女职工产假能休多长时间
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1、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综合上面的介绍,女职工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单位要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利。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女职工产假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女工产假是带薪休假吗,女职工产假能休多长时间拓展阅读

女职工休产假后是否享有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案例详情】
孔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2019年1月,孔某生育一子,并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
2020年1月,物流公司与孔某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物流公司以孔某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裁请求支付2019年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758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物流公司同意向孔某支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58元。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张某虽于2019年依法享受了产假、哺乳假假期,但上述假期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法相悖。
国家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往往更重视女职工在“三期”中应享有的权利,而忽视“三期”女职工还应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等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利。
什么是“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
“三期”期间的经过,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形:
(1)女职工妊娠开始-生产-哺乳期满(婴儿满1周岁);
(2)女职工妊娠开始-流产-流产假结束。由于“三期”期间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法律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尤其是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更是出台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全面明确和提升了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当然,对本章实务影响最大的还要属2016年1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案一出,全民热议,各地紧接着出台了各项落地政策,企业“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用工管理由此将面临极大的影响和改变,尤其要求企业HR在聘用和管理“三期”女职工的过程中,必须正确解读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为女职工提供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避免因错误做法而引发劳动争议。
“三期”的休假与休息
一、产前休息时间和产前假
1.产前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些地区对上述休息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2.产前假,是正常产假以外的假期,它不包括正常产假中可以产前休息的15天假期。国家对于产前假的相关内容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但是,比如北京、广东等地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地区的孕期女职工就无法申请产前假。因此,产前假在各地的适用是不一样的,应根据当地的规定执行。
二、产前检查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保胎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的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该《复函》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实践中,各地和各性质的企业基本都参照上述规定,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孕期女职工,即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和有医生诊断证明的女职工,允许请保胎假。虽然名为保胎假,但实际是按相关病假待遇来处理和执行的,而且没有期限的限制。
四、流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产假
1.基本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延长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享受延长生育假。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也取消了晚育奖励假的待遇,但同时规定合法生育的可享受延长生育假。关于延长生育假的天数国家并未作出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有晚育奖励假这一概念,合法生育子女的员工,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均可按照各省市地方的具体规定,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关于延长生育假,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均规定为30天,四川、安徽、江西等地规定为60天,广东则规定为80天,河南及海南则规定为3个月。
4.增加产假:在上述产假基础上,个别地区还规定了再增加产假。该类产假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如各地有相应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即可。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假期并非强制性的产假,而是需经单位同意的弹性调节假期,法律对此也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因此女职工请休增加产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需要,结合女职工的个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并非必须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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