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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什么(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拒赔,违法)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更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什么(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拒赔,违法)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受保障的疾病名称以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保险合同内的疾病并由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时可获得理赔。

2.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集体控制进行的增长和扩散,侵蚀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经以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2、急性心肌梗塞

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坏死。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三个:

(1)典型临床表现,如急性胸痛等;

(2)最新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现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医院检查正式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3、脑中风后遗症

因脑血管突发病变引起的脑血管初学、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以下一种或以上障碍:

(1)患者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肌体技能完全丧失;

(2)患者语言能力或者咀嚼能力完全丧失;

(3)患者自助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自助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指六项日常基本生活活动中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2.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因为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以及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2.5冠状动脉搭桥

冠状动脉搭桥又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再保障范围内。)

2.6终末期肾病

终末期肾病又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确诊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已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2.7多个肢体缺失

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以上肢体自腕关节货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8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2.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2.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19严重帕*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2.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不受保障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什么拓展阅读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什么(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拒赔,违法)

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拒赔,违法

据小编不完全统计,十个人中至少有八个人都购买了保险,理财亦或是健康险等,保险产品成为我们的消费品之一。

人身保险作为社会民生保障重要一环,合理的理赔申请受保护与否直接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亦影响保险行业良性发展。许多人在购买保险后,后因病住院,按照保单找保险公司索赔后,却被以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索赔。小编充满疑问,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是不是仅限于保单明确约定的病种?重大疾病该如何诠释,什么样的病才属于重大疾病?

案情介绍

左先生13年前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左先生每年都按时缴纳保费,期间身体未出现过任何症状。去年十一月份,左先生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房室结内折返性心动过速,并住院手术。出院后左先生按照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住院治疗的相关病例、缴费凭证及其他资料一并提交给了保险公司。2020年12月17日,保险公司向左先生出具了一份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公司以左先生此次治疗进行的冠状动脉介入EPT+RFCA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认为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给付保险金。后左先生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该条款首先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通过注释又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并约定了三个必须诊断条件,即对前述心脏病定义先缩小至心肌梗塞,后通过约定诊断条件将心肌梗塞的认定范围进一步缩小,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该条款包含专业医学知识,极易对投保人造成误导作用,属于歧义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对该条款进行全面、具体、明确说明的义务,传投保人对该项内容有全面了解,且不致产生理解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34;,第三十条规定∶&3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34;,本案中不能仅限定于保险公司对该&34;的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左先生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左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小编分析

保单仅是对重大疾病的笼统概括,不能完全囊括所有属于重大疾病的病种。人的身体机能各异,临床表现也不一,医学都无法完全统计可能存在的疾病,保险公司为何能够限定病种,减轻自己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小编认为保险公司推卸自己责任的动机明显,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推卸自己的责任。在现实中。不乏这一家保险公司这样,很多被保险人都被这样的理由而失去了理应得到的保险金。

首先,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等共同构成,是保险公司方事先拟制的格式合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信守最大诚信原则,采取合理方式,如实告知投保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免责、限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该免责、限责条款提请对方作特别注意,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或作特别的解释,如果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按康宁定期保险条款规定,条款23条“重大疾病或手术”释义之外的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或作特别解释的义务,虽然有投保人签字的投保须知上要求投保人了解责任免除条款,但其仍是保险公司方提供的事先拟制好的格式文件,不容易引起投保人注意,而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已就投保单中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向投保人作了解释、告知,而且,保险条款列举的重大疾病的病症条件是一般人难以理解的,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不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对病症的赔付条件也不可能向投保人进行释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

其次,保险公司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在合同后面的注释中又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即仅指心肌梗塞,并约定三个必须的诊断条件。即通过后面的注释而对前述的心脏病之定义进行了人为的范围缩小,将心脏病的范围缩小至心肌梗塞,并通过约定诊断条件将心肌梗塞的认定范围进一步缩小。这对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来说,极易产生误导作用,且很容易在内心作出与保险条款提供者本意不同的误解而自愿投保。

最后,重大疾病不是具体的病种,所以其不是医学上的专门术语,而是一个外延难以确定的不确定概念。就通常理解而言,应当指因病情严重导致花费巨大和因病情重大而对患者正常生活影响巨大。因此,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是指对患者健康及生活构成重大影响的疾病。由于其内涵或外延不确定,仅以列举方式进行解释难以穷尽,通常应有兜底条款。本案中,保险条款释义只是列举了10种疾病为重大疾病,远小于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的范围,没有对不确定概念解释时通常应有的兜底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且《康宁定期保险》中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的认定和释义逐步地缩小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该条款包含专业的医学知识,极易对投保人造成误导作用。因此,对重大疾病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应作有利于左先生的解释。由于保险合同的缔约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业务的信息、经验和知识方面客观存在着严重不对称,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作为社会民生保障的重要一环,很多时候只是为了心理保障,并非是为了得到赔偿金。保险合同今后将成为每个人的消费品,它不仅能够提供心里保障,而且能够在万一发生保险事故后减轻家庭负担!保险公司不可过分限制保险责任,推卸保险责任,应承担起大众对其的信任!本案旨在规范保险人及其业务员的诚信询问及审慎核保行为,以及理赔决定后的延续行为,积极引导保险人诚信拓展保险业务,切实尽到人身保险合同的民生保障之宗旨,防止保险人违背保险宗旨、恶意兜揽类似保险产品之不良风气,推动人身保险产品的诚信、规范经营,树立行业规则。


以上就是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什么(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拒赔,违法)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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