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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刑法82个烧脑案例(建议收藏))

【案情简介】据媒体报道,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的一件打赌意外溺死案。2014年2月,年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是同村好友,二人闲聊时打赌游泳,约定刘某良...

【案情简介】据媒体报道,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的一件打赌意外溺死案。2014年2月,年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是...更多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刑法82个烧脑案例(建议收藏))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的一件打赌意外溺死案。2014年2月,年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是同村好友,二人闲聊时打赌游泳,约定刘某良若能横渡池塘,刘某华就给1000元。不料,一时冲动的刘某良跳进水里,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刘某良的妻儿将刘某华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该院审理后判定刘某华担责两成赔偿14万余元。刘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刘某华表示对刘某良的死亡“感到很难过”,但自己对刘某良的死亡没有过失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所有诉请。刘某华辩称,他没有和刘某良打赌,他只是敷衍了刘某良几句,之后,刘某良就往外走。刘某华告知其要给儿子打电话,便没有跟着刘某良走到鱼塘边,但刘某良很快跳进鱼塘,他也有叫人去救刘某良。

法院审理后指出,刘某华与死者对于打赌的内容以及金额进行了约定。而且,从案外人的笔录可推断,若如刘某华所述只是敷衍,则他有足够的时间阻拦刘某良游泳。为此,对于刘某华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而刘某良年龄已超过60岁,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悉自己的身体状态,但仍然下水游泳而产生严重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另一方面,刘某华明知事发池塘的长度与深度,仍与刘某良打赌,是对该打赌行为危险性的疏忽及懈怠,从而导致刘某良死亡后果的发生。

故此,刘某华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刘某华应对打赌造成刘某良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4万余元。

【法律解读】

根据现有的情况分析,死者是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打赌游泳应当预见该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其依然参与打赌,最终导致溺亡,其主观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另一个层面上,其余参与打赌的朋友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死者酒后打赌游泳的行为不但不劝阻,反而参与,在主观上亦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


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拓展阅读

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刑法82个烧脑案例(建议收藏))

刑法82个烧脑案例(建议收藏)

第I部分 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问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到医院后, 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条件说试图以故意、过失限制因果关系范围。但这种观点是否合理,也还存在问题∶按条件说,只要存在条件关系,就可以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而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具有违法性。但是,将偶然或者经异常途径发生的结果视为法律所禁止的,并不妥当。

案例6: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腩轻轻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残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按照条件说,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不会受刺激后突然发病,所以,因果关系存在。按照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客观说,乙属于体质特殊者这一事实是客观的,所以也存在因果关系。而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说,由于行为人甲对乙的特殊体质不能认识,所以,因果关系不存在。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由于般人对乙的特殊体质有认识,所以,甲的伤害行为和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案例7:甲、乙产生口角纠纷,甲按住乙的头部,患有脑动脉瘤在乙本能地下蹲,但很快倒地死亡;A、B因为纠纷而争吵,A用拳头打B一下,B因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倒地死亡;甲虐待乙,后者受刺激过于兴奋而死亡。在这些案例中,都应当承认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在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

案例8: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自己苏酲过来后,刚迈了两面三刀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甲是否应对乙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9:甲欲杀乙,在河边对乙猛砍数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将其扔到河里,然后离去。两个小时后,乙被溺死。甲是否应对乙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10:甲坐公共汽车从某市的A地到B地。因上下班高峰期汽车拥挤,甲在车上只得一直站在车门口。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乙叫甲往车厢里挤,便于其他乘客上下车。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来,司机两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快步上前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轧死。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案例11:A重伤B,B住院期间遭遇地震死亡,A是否对B死亡的后果负责?

案例12:A追杀B,B无奈狂奔逃命。B的仇人C早就想杀B,偶然见B慌不择因A尚未赶到时,即向B开枪射击,致B死亡,然后逃离现场。死亡后果应由C负责。B的死亡和A的追杀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A的追杀行为导B死亡的概率很高。

案例13: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时,医生手术上有一定失误,李某伤口感染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案例14: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中后, 发现H及其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压制被害人S的反抗后,到处搜寻财物。甲在对另一被害人H使用暴力过程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甲对乙隐瞒杀人事实。乙是否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5:欧洲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么做,4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事后发现,即使是拥堵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然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行为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 因此虽然违反义务而制造了危险,但由于改为现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发现要维持工业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允许这样的危睑,所以该危险谈不上不被允许。当然,如果老板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6: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火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4人死亡。但是,如果B以低于限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很可能会撞死A等4人,就可以排除B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因医生甲在知道病人对乙奴佛可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奴佛可卡因, 结果造成了病人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可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17:卡车司机甲为保持安全距离,因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厘米,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驾驶者乙,因为醉的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驾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那么,对于司机就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8:A违章驾车导致撞车,汽车的猛烈撞击声把路旁的行人B吓死,A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C违章超车,导致旁边车道的驾驶者D心脏病发作死亡,能否对C进行客观归责?

E在漆黑的夜晩骑着照明设备损坏的摩托车,在同样驾驶摩托车的F后面行驶,F的摩托车撞上在前面行走的G,并致其受重伤。能否要求E对G的重伤负责?

案例19:甲明知乙争强好胜,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仇人丁乘人之危,将乙杀害。甲对乙的重伤还是死亡负责,或者根本无须负责?

第II部分 犯罪主观要件

案例20:两个被告人打算以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取财物,但担心被害人死亡,而试图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在未获成功时,被告人在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在此过程中,一个被告认为确认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觉而制止。取材目的达到后,见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经回天乏术(德国著名的&34;A于是仍然站在别墅门口,B肚子去开车库门。B在弄车时, 不小心把喇叭弄响了一下,但没人发现。B将车开了出来,叫A上车。A说:“我走回去。“B说:“我开车送你回去。“A说:“你偷你的车,方正与我无关。”于是,就上了B偷的汽车,坐车回家。B将A送回家之后,独自将车开走,并以低价卖出,对卖车款,A未得分文。经查,被B盗窃的汽车价值48万。就B盗窃汽车一事, A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本案,就B就盗窃汽车一事,A、B成立共犯:B是正犯、主犯;A是帮助犯、从犯。因为从客观上看,A在别墅外望风的行为,使得B盗窃车钥匙变的更为容易。B取得车钥匙,使得其后面盗窃汽车的行为变得很容易。所以,A需要对B盜窃汽车的结果负责。从主观上看,A和B有盜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汽车属于他人财物,B取得他人财物,在A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内;A虽然表示不偷汽车,但是,其留在现场且没有阻止B的盗窃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且事实上对他人的盜窃还存在精神上的帮助;帮助犯的成立,并不要求本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其有帮助的意思和行为。此外,帮助犯不参与分赃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当然,A虽然要对B盗窃汽车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A是从犯,对其可以判较轻的刑罚。)

第V部分 犯罪竞合形态

案例80:A对B和C说:“现在口袋没有钱了,我们想点办法去搞点钱说:“从香港来做生意的w住在一家宾馆,他一定有钱。”于是A等3人经过密谋,于凌晨1点,从后窗凉台爬进W房间,见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便认为是W。B和C遂按住其双脚,并用绳子绑住其双手,A拿起一块布条堵住他的嘴,然后3人搜遍被害人全身和房间,除了几件衣服和几支烟外,在无所获。A认为W定把钱藏起来了,又趴在旅馆时间太长被发现,就将W带到附近一间无人居住的小屋内,并用绳子绑住W手脚,对其拳打脚踢,逼迫他说岀钱财的所在地。在将W关押了5个小时以后,B猛然发现帮错了人,被害人不是从香港来的那个W,经盘问才知是来此探亲访友的X。三人间无钱可索要,就恶狠狠威胁X说:“回去后不可将此事传出去,否则就给你好看。”然后将X放回对A、B、C应当如何处理?(A、B、C经过共谋后入室抢劫,在未取得财物时,又将被害人带离抢劫现场进行拘禁和殴打,表面上看有多个行为,但是,这些不同阶段的行为都从属于—个抢劫的故意,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实行行为的不同阶段,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只能定一个抢劫罪,而不能在抢劫(未遂)罪之外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案例81:T发现网络游戏“传奇3″受玩家追捧,即有意自行硏发游戏外挂。凭借自己多年的软件硏发经验,T等人很快破译了“传奇3”的程序源代码,并研发出了多款“传奇3”外挂。随后,T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向玩家大量出售外挂。玩家在启用外挂后,即使不亲自操控,也能保证出于游戏状态,以便取得比正常玩家更好的成绩。T等人硏发外挂软件并销售,经营数额高达二百八十余万元,不仅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游戏运行的公平环境,使游戏消费者失去兴趣,给运营商造成经济损失,系非法进行互联网出版活动。玩家使用外挂的行为不但改变了游戏规则,也缩短了游戏的运营寿命。对T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侵权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组成部分。既然T只有一个行为,不能构成数罪,也不成立牵连犯。但是,又成立想象竟合犯的可能。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

案例82:A盗窃B的汽车一辆(事后评估价值10万元),然后,找到C,试图将车卖给C。C看了赃物后,对A说:“如果有全套汽车手续,就给你4万元如果没有,只能给你2万元。”A于是骗C,说自己有全部合法的汽车手续, 然后,伪造了汽车的所有权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C没有发现汽车手续有假,就以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车。对B而言,A成立盜窃罪,这是没有疑义的。但对C而言,A能否成立诈骗罪?此外,A伪造证件的行为和其他犯罪之间能否成立牵连犯?(C本人不是“善意”购买人,A不构成诈骗罪。即便C构成善意购买人, 诈骗罪成立,该罪和A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也没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单纯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准。犯罪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密切关系,方法行为是结果行为得以实施的必要行为,结果行为是方法行为的自然衍生结果。A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汽车要卖出去,并无障碍,伪造证件行为谈不上是结果行为的必经阶段,二者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在本案中,对A应当以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日知法律社、微法官 本文仅供公益普法、学习交流之用,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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